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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鹿●王” 商标行政纠纷案后续报道:江苏九鹿王胜诉


  本所讯  2009年9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其认定引证商标、争议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九鹿王公司的上诉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历经三个多月的“九鹿●王” 商标行政纠纷由此终于结束。本案的实质性争议是引证商标(“鹿王King Deer”及图组合商标)与争议商标(“九鹿•王NineDeerKing”文字组合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了上诉人代理人顾兆坤律师的主张:商标近似是指两商标相比较,其文字、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他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在商标近似的判断中,标识近似与商标近似是不同的,标识近似仅指两商标图样本身相近,而商标近似不仅包括商标标识近似,还包括因两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足以造成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所以在商标近似判断中,应当考虑是否造成混淆、误认,如果仅有标识近似,但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不应认定构成近似商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商标争议裁定书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最终获得胜诉,依法维护了自己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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