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
| |
丹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保证双方委托事项的顺利进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丹宁律师事务所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丹宁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将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四条 丹宁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五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丹宁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五)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 第六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第七条 丹宁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 丹宁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第九条 丹宁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条 本办法从即日起开始施行。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