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业绩 | 盈科律师代理胜诉:醉酒危险驾驶案获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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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8-18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导语
近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刘红亮律师成功代理一起醉酒危险驾驶二审改判无罪案件,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次二审,最终在内蒙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有罪判决,改判被告人王某无罪。本案中,律师精准指出程序违法问题、严审证据链条并坚持程序正义原则,为案件逆转发挥了关键作用。
一、案件背景
2024年1月某日晚,被告人王某醉酒驾驶某小型汽车,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某小区门前时,被正在巡逻过程中的交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40mg/100ml。公安机关以其涉嫌危险驾驶罪刑事立案,审查起诉阶段王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原一审法院判决其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王某不服判决,以鉴定意见中柱温及空白蒸馏水存在问题为由及提出上诉。二审市中院发回重申,控诉机关重新委托沈阳市某某鉴定机构出具咨询意见,认为原鉴定意见无误,一审法院再次作出有罪判决。被告人不服,在第二次二审阶段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刘红亮律师作为辩护人,以原鉴定意见鉴定程序不合法等理由再次提出上诉,申请专家证人出庭、调取证据、调取鉴定意见档案、并申请开庭审理。
最终某市中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开庭,经过控辩双方及专家证人、鉴定人激烈的辩论、质证和发问后,合议庭采纳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血样未低温保存导致变质、不具备检测条件,其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王某无罪。
二、争议焦点
(一)鉴定意见程序是否合法及沈阳和北京专家意见对立应如何采纳
控方以沈阳市某司法鉴定中心专家咨询意见佐证原鉴定合法性;辩方以北京某鉴定咨询服务中心专家意见否定原鉴定意见及沈阳专家意见。庭审中双方就专家资质、意见效力及沈阳专家意见是否超业务范围展开激烈辩论。
(二)血样是否低温保存与送检交接是否合规
辩方主张血样未及时低温保存、送检流程不规范且监控缺失,血检同步录像显示血样变质鉴定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控方以办案说明及录像证明血样低温保存血样符合鉴定标准。
(三)二审控方补充新证据是否合法性
辩方认为二审补充侦查程序违法;控方主张新证据可佐证血样处理及鉴定合规。
(四)血液检材是否变质
控辩双方就血液是否变质进行辩论。我方以鉴定视频中清晰可见血液试管倾斜时无液体流动且检测人员抽取困难为切入点,认为血液变质影响检测结果,应不予采信。
三、律师辩护观点
(一)控方提出的专家咨询意见书效力存疑,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对于控方委托沈阳市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专家咨询意见书》,回应了一审辩护人提出的有关“柱温”和“以蒸馏水替代全血”的问题,认为符合鉴定标准。二审中我方以聘请的北京专家意见为依据提出沈阳专家咨询意见其自身的合法性与科学性均存疑,该司法鉴定中心的业务范围是法医临床鉴定,并不包含法医毒物鉴定,因此其对上述问题作出的解释明显超出业务范围。反观我方提交的北京某鉴定咨询服务中心《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系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7条关于“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质证的规定出具,该意见针对操作不规范、血样凝血等事实展开,与录音录像中的视频内容相互印证,具备可采性。
(二)血样低温保存与送检流程违法,直接影响鉴定结果的真实性
根据卷宗材料显示,本案血样提取后到送至鉴定机构,期间存放于交警大队物证室。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在交警大队保存期间采取低温保存条件,并且在送检过程中使用的疫苗冷藏箱不能证明采取了低温保存,该冷藏箱同时用于存放纸张等杂物,完全背离检材专用保管要求。因此导致王某的血样产生凝血,这在鉴定视频中就可以清晰看到,检测人员抽取血样时,试管倾斜后血液无流动迹象,经反复摇晃仍呈凝固状,需多次更换针头并按压才能抽取。此状态明显违反《真空采血管的性能验证》(WS/T224-2018)中“抗凝管血液应无凝块”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作出的鉴定结论必然导致乙醇含量检测值错误。
(三)二审检察机关补充侦查程序违法,恰恰证明检察人员也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审期间,检察机关补充提交辩方出具的《审查意见书》中专家的资质材料、交警大队办案说明等证据,其收集程序明显违法。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二审程序中检察机关无补充侦查权,仅在死刑案件中可有限度收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本案中,控方为补强原鉴定意见,擅自启动侦查程序调取证据,实质是通过“程序补漏”掩盖一审证据不足的事实,此举不仅违背二审终审制,更使上诉人丧失对新证据的上诉救济权利。
(四)检材已经产生凝血、发生污染,由此作出的检测结果不应采信
视频中鉴定人员未佩戴一次性手套,用纸巾擦拭移液针头,不排除送检血液污染。检材血管倾斜向下未见血液体流动迹象,反复多次摇晃血管,明显可以看出血样已经凝血。检测人员看了一眼检材说了声“xx编号”也就是王某的血样,检测人员拿出来后,反复晃动,第一次抽血时,管口倾斜朝下,未见血液流出,血液在血管中呈现的不是液体状,而是凝固状,用针头几次都未抽出来,还反复用手指捏针头,抽了凝固血后,向另一血管里放时根本滴不出来;第二次抽血时,血样管口倾斜朝下,未见液体血液流出,检测人员反复多次摁压,明显已经变质,由此得到的鉴定意见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四、案件结果
经过庭审激烈的辩论,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刘红亮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血样采集、保管、送检及鉴定过程中存在的多处程序违法,血样已经产生严重变质,极大动摇了关键证据的可靠性和可信度,无法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据此,法院裁定撤销一审有罪判决,改判王某无罪。
近年醉驾案件数量高发,律师在是否饮酒事实部分辩护空间极小,但是在对血样乙醇含量签定意见中精细化辩护,可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及无罪,获得突破。
律师简介
刘红亮 | 律师
刘红亮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一部)副主任,专职刑事辩护,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全国各地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以及企业刑事合规与刑事法律风险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