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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原创 | 庭审代理阶段——证人申请 (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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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3-08-09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55步流程管理中庭审代理阶段包括取证申请、证人申请、应对答辩、应对证据、质证意见、补充证据、举证意见、庭前联系、庭前函件等步骤,本文分享证人申请的内容。

广义的证人包括事实证人与专家证人。严格来说,诉讼程序中的证人仅为事实证人。民事诉讼制度中规定了专家辅助人制度,申请专家辅助人和当事人出庭的注意事项可以参考申请证人出庭的注意事项。

一、专家辅助人出庭

1专家辅助人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2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定第83条和第84条也对专家辅助人制度作了相应规定。

依据上述规定,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第一,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至二名专家辅助人出庭,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依附于当事人,专家辅助人的费用由申请一方当事人负担,专家辅助人的陈述视为当事人的陈述。第二,专家辅助人只能就鉴定意见和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不能参与其它法庭审理活动。第三,专家辅助人可以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经法庭许可,可以就鉴定意见本身的问题询问鉴定人。第四,审判人员可以询问专家辅助人,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询问专家辅助人,专家辅助人之间也可以互相对质。

2与专家辅助人相关的代理工作

在涉及鉴定或专业性问题的案件中,与专家辅助人相关的代理工作非常重要。从程序的角度来分析,与专家辅助人相关的代理工作包括:(1)专家辅助人的选择和确定。专家辅助人可以是当事人单位的技术人员,也可以是外请的专家,一般由当事人联系、选择和确定,当然,这方面的工作律师也可以积极参与。(2)专家辅助人出具书面意见。在确定专家辅助人后,律师团队和当事人一般应当与专家辅助人进一步交流和讨论,在此基础上,专家辅助人可以就专业性问题起草和出具书面的意见。前述第一项和第二项的工作可以归类到第9步收集证据步骤当中。(3)申请专家辅助人作证,这是本步骤的工作内容。(4)专家辅助人发问提纲的准备,这部分工作可以归类到第35步发问提纲步骤中。(5)专家辅助人出庭辅导,这部分工作也同样可以归类到证人辅助步骤中。(6)庭审中对专家辅助人发问。(7)庭审中对专家辅助人意见的质证。第六项和第七项工作,属于第42步参加庭审步骤的工作内容。

3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注意事项

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应当注意如下事项:

第一,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应相当谨慎。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依附于当事人,专家辅助人的陈述视为当事人的陈述。因此,如果专家辅助人作出对于本方不利的陈述,或者作出对本方不利的解释和说明,将使本方的诉讼非常被动。因此,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应当非常慎重,只有对专业问题有全面客观认识的专家辅助人,只有对本案专业问题有全面客观了解的专家辅助人,才能申请其出庭作证。

第二,及时提出申请。如同申请证人出庭一样,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也应当及时提出申请,以方便人民法院对庭审工作的安排。至迟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第三,注意申请书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定第83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专家辅助人的基本情况及申请的目的。

第四,申请时可以同时提交专家辅助人的书面意见。专家辅助人事前准备了书面意见的,可以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交该书面意见,方便法庭提前了解。

第五,申请时同时提交专家辅助人的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和身份证明材料。专家辅助人在专业领域取得一定资格证明的,可以同时提交该方面的证明材料。如学位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职务聘书复印件、学术成果材料等。另外,应当同样提交专家辅助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

二、申请当事人出庭

1当事人本人接受询问的制度

随着直接言词原则的加强,询问当事人本人在诉讼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0条规定了询问当事人本人制度。即:“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定第63条至第66条,又对询问当事人本人的通知程序、具结程序、虚假陈述处罚规定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

因此,在有些案件中,可以主动申请人民法院启动询问当事人这一程序。当然,是否就有关事实询问当事人本人的决定权在人民法院。

2申请询问本方当事人

对有些案件,尤其是本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案件,可以主动申请法庭按询问当事人本人的程序询问本方当事人。

在当事人接受询问之前,可以由当事人书写书面的事实经过,并将该事实经过事先提交给法庭。在当事人出庭前应做好相应的准备,包括准备发问提纲,辅导出庭的当事人。

3申请询问对方当事人

有些案件,尤其是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案件,可以主动申请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出庭接受询问。对方当事人出庭接受询问有利于对案件事实的对质,有利于客观查清案件的事实。当然是否通知对方当事人本人出庭接受询问的决定权在人民法院。

4申请询问对方单位员工

有些案件,如果对方单位某一经办员工的出庭有利于说明案件事实,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单位某一员工出庭接受询问。当然,除了该经办员工是对方单位法定代表人外,对方单位该员工的身份只能是证人的身份,而不是当事人的身份。在民事案件中,我国并没有强制证人出庭的制度,人民法院并不能强制对方单位某一员工出庭作证。基于对方单位对证人的影响,在该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情况,在某种情况,相对会加重对方的举证责任,影响到合议庭对证据和案件事实的综合认定。

作者简介

张群力律师

张群力律师系工学和法学双学士、法学硕士。1995年以优异的成绩取得律师资格,1996年专职从事律师执业,二十多年来一直从事诉讼仲裁法律业务。长期的工作实践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张群力律师在最高人民法院及全国法院系统,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北京仲裁委员会等仲裁机构成功代理了大量复杂疑难案件。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反败为胜的案件就有十起以上。

张群力律师2009年受聘担任九三中央思想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会常务副主任、盈科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法律服务中心主任;担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海南国际仲裁院、石家庄、济南、南京、杭州、武汉、长沙和盐城等多家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或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张群力律师带领团队致力于推动诉讼仲裁专业化提升,在商事再审、商事仲裁、证据、法律文书、庭审和案件流程管理等方面有深入的实务研究,出版了《最后的诉讼│民商事再审实务与技巧》《最高人民法院新证据规定与证据实务│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与阐释》和《诉讼代理55步│案件流程管理》等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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