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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沈阳知产团队“著作权之实用艺术作品侵权纠纷案件”获评沈阳律师首届法律服务技能大赛

优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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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09-29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律师队伍专业化、品牌化建设,9月19日,由沈阳市司法局主办、沈阳市律师协会主办的“2024年沈阳市政法系统‘振兴卫士’杯岗位大练兵活动暨沈阳律师首届法律服务技能大赛决赛”在东北大学国际学术交流中心落下帷幕。

本次大赛共收到申报案例作品91件,经过初赛、复赛两轮赛事环节后,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主任高慧天、执行主任孟庆阳两位律师的申报案例《著作权之实用艺术作品侵权纠纷案》以多维的专业视角及缜密的法律思路,获评“沈阳律师首届法律服务技能大赛优秀案例”荣誉。

01 案件背景

2018年,重庆某公司为一款越野车研发设计了外部装饰套件,俗称“大包围”。一个好的大包围产品,不仅可以增强汽车导流、散热、保护等性能,而且可以极大的提高爱车颜值,彰显车主个性。该公司的“大包围”在上海CAS车展上大放光彩随即火爆占领市场。江苏某车企仿造了大包围套件,由于仿制成本极低,通过低价抢占了很大的市场份额。该公司已对各部件分别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向侵权方展开了专利大战。“大包围”的前侧主要分为“前脸”和“保险杠”两个部件,两部件分别具有两件外观专利。而仿造方针对两个部件分别做了修改,将“前脸”的“中网”部分合并到了“保险杠”上,组合后与原版基本一致,但是分别比对,两部件与原版均有区别。根据外观专利侵权判定规则,仿制品的每个部件均不构成侵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原告专利侵权案件的诉讼请求。

02 盈科律师介入案件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事务部高慧天律师团队介入案件。经深入了解,该公司是一家坚持以“正向开发”为理念,主张原创设计的企业。所谓“正向设计”,就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经立项、调研、设计、制造,全程原创开发。在这种理念的驱动下,该公司的多款产品荣获设计大奖,在业界享有很高的口碑。

在梳理材料的时候,有一件创作手稿引起了律师团队的注意,这是古代武士盔甲的手绘图,出自一次头脑风暴会议中一位设计师的手笔,后来团队将各部位分解、抽象,经过逐步打磨形成了最终的产品,产品的外观仍保留着武士雷厉硬朗的风格。上市后,许多车友管它叫“黑武士”,而那副手绘图至今仍收藏在企业展馆中。从最初的盔甲雏形进化为汽车的前脸,律师团队感受到的不仅是一件富有美感的工业设计,也感受到了作者在美感之上的独创性表达。

03 探索:寻找新的代理思路

如果这种独创性表达达到作品的要求,这种产品是否可以作为实用艺术品寻求著作权法的保护呢?那么作为工业产品,特别是本身承载了外观设计专利的工业品,在专利法无法给与有效保护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主张作为作品,寻求著作权法救济呢?

2004年国家版权局对工业品是否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有过明确答复权司【(2004)25号】:著作权法和实施条例中“美术作品”的含义,“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按此规定工业品外观设计只要符合构成美术作品条件的,著作权法就予以保护。这也是TRIPS协议第25.2条在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体现。北京高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规定了实用艺术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艺术美感部分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可以认为,无论客体是否为工业产品,只要符合“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著作权法就予以保护。

实用艺术作品如果同时也是一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设计,一般情况下也会基本符合专利法中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要求。如果权利人在申请外观设计并取得专利权后,是否还可以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保护?这一点在学界中是存在争议的。有些观点认为在获得外观专利权后,视为放弃了著作权的相关权利,否则意味着大量使用艺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高水平保护从而架空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另外一些观点认为,只要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以及著作权法保护条件,就应该给予保护,与其是否受具有其他权利无关。

律师团队倾向于后一观点: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无论从获权条件、赋权时间还是维护成本均优于外观专利,如果迫使权利人二选一,人们会更加倾向的选择著作权法,现实意义上则会更严重的架空外观设计专利制度。

04 切入:案件焦点与难点

回归案件本身,本案的焦点和难点在于如何论证“大包围”的艺术性达到了美术作品的要求,以及实用性和艺术性是否可分离。

首先,律师团队从创作手稿出发,详细讲述了作品的创意来源和创作过程;其次,剖析了消费者在购买大包围这类产品的内心需求,除了一般实用性需求外,还有强烈的个性化装饰需求,通过改变汽车线条、风格、样式、增加视觉上的可看性和艺术感。律师团队通过搜集行业评论,用户反馈,买家留言等证据,阐述了装饰性在整个产品中的占比,给用户提供怎样美的感受,以及设计过程、艺术贡献,综合论证产品具有的艺术性和审美意义。

为了论证实用性和艺术性可分离,律师团队使用了临时置换的思路,即如果将产品替换为另一种外观,是否依然能实现基本功能。通过举证,针对同款汽车,市面上还存在众多不同设计的产品,造型、留白、线条均存在大量的表达空间,而且同样能实现“进气、通风、散热、缓冲、保护”的功能,改动实用艺术品中的艺术性,不会导致其实用功能的实质丧失,即说明艺术性和实用性是可分离的。

05 案件结果

整个案件历时三年,北京丰台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两审法院均认可了代理人的意见,判定该公司的“大包围”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属于美术作品,被告构成著作权侵权,并全额支持了原告52万余元的判赔请求。

06 裁判要旨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三个一般构成要件:一是必须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二是具有独创性;三是能以有形复制。

作为美术作品,除了满足三个一般要件外,还必须满足三个特殊要件:一是由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二是具有审美意义;三是属于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而实用艺术作品,除同时满足一般要件及特殊要件外,还应满足其实用性与艺术性可以相互分离:可以是物理上可分离,也可以是观念上的分离。即改动实用艺术品中的艺术性,不会导致其实用功能的实质丧失。

07 案件的创新性和指导性

本案的创新性在于通过司法实践从两方面进行了尝试:一、对于汽车装饰件这类工业品是否可以主张作为美术作品寻求著作权法保护?二、一件具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同时也是一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如果在专利权无法给与保护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寻求著作权法的保护?两个问题在该案件中均得到法院的确定和支持。本案是汽车设计领域将改装件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得到支持的首个判例,也是目前实用艺术作品侵权案件中的最高判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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