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律观察|检察院监督侦查活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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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7-18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 法律依据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67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对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是否存在16类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注意:包括但不限于16类情形。
法条原文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侦查活动中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一)采用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依法应当录音或者录像而没有录音或者录像,或者未在法定羁押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的;
(三)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四)伪造、隐匿、销毁、调换、私自涂改证据,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五)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的规定,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六)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七)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鉴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等规定的;
(八)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而不解除的;
(九)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
(十)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十一)侦查人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十二)依法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而不告知,影响犯罪嫌疑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十三)对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依法应当通知家属而未通知的;
(十四)阻碍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值班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十五)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出具说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而不出具、不提供的;
(十六)侦查活动中的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 二、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的侦查活动违法情形
1. 非法取证手段
✅采用刑讯逼供、疲劳等非法方法获得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暴力、威胁证人证言或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2. 违规讯问和羁押
✅ 未依法录音录像讯问,或在非法定场所讯问;
✅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的规定;
✅未解除强制措施,超期羁押仍不释放的。
3. 证据违法操作
✅ 伪造、销毁、调换、私改证据;
✅ 拒绝出具证据合法性说明;
✅ 证据来源、程序不合法但强行使用。
4. 涉案财物违法处理
✅ 案件无关的财物进行扣押、冻结;
✅ 查封后拒不解除;
✅ 贪污、挪用涉案财物或其孳息。
5. 诉讼权利受阻碍
✅侵犯犯罪嫌疑人知情权
✅拒绝律师会见、阅卷、取证;
✅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依法应当通知家属而未通知;
✅不告知诉讼权利影响行使诉讼权利。
6. 程序违法操作
✅不应撤案而撤案;
✅应回避而不回避;
✅违反勘验、检查、搜查等程序规定;
✅未对违法侦查出具法律说明。
📌 三、公众能否主动申请监督
当然可以!如果你是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家属或辩护律师等利害关系人员,发现侦查活动中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纠正:
1️⃣向案件所在地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提交申请;
2️⃣提交书面材料,附带相关的证据;
四、侦查监督的意义
侦查监督是程序正义的开端。没有程序合法这一前提,就没有结果的公正。检察机关开展监督,并非为了“挑毛病”,而是为了确保刑事案件在阳光下运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不被侵犯。
结 语
侦查机关处在打击犯罪的最前线,检察机关则是守护公正的坚固后盾。面对可能存在的非法取证、程序违法等情况,应当依法行使监督权。
🧑⚖️正义,或许会迟到,但它从不会缺席,缺的是你勇敢发声的那一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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