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原创 | 测谎结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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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05-14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要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做测谎鉴定。但测谎结果是己方说谎,对方未说谎,本案例对否定测谎结果起了非常好的示范作用。
【关键词】
收款收据、测谎鉴定、测谎结果、法定证据
案情
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4月28日期间,被告向原告购买钢材共9笔,原告开具给被告6份发票,计货款1478282.45元,被告付款11次,合计金额为1323282.45元。一年后,原告发现少收被告货款15.5万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既不付款,也不配合对账。
徐俊律师代理原告依据相关证据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起诉,追讨该15.5万元货款。被告抗辩:被告于2010年2月28日付15.5万元现金给原告,被告已经全额履行并支付了全部货款。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法庭申请对原告经办人王某是否收到15.5万元现金进行测谎鉴定。原告同时向法庭申请对被告法定代表人姜某是否支付过15.5万元现金进行测谎鉴定。后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摇号确定并委托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姜某两人进行多道心理生理测试(俗称测谎鉴定)。最后鉴定结果为原告经办人王某在陈述“我没有收到姜某15.5万元现金”时有一定的说谎显示。姜某陈述“我已支付王某15.5万元现金时”无明显说谎显示。
原告代理人徐俊律师对测谎鉴定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有异议。理由为:
理由
1、测谎鉴定结果不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之一。
2、被告共向原告付款11次,仅15.5万元相同数额的就有3笔,这在双方当事人的记忆中是极易混淆的。因此,测谎结果的可信度极低。
3、测谎结果是不确定的。姜某“无明显说谎显示”的结果,并没有完全排除其说谎的可能性,不具有肯定性、准确性、唯一性和排他性,不能真实客观反映案件事实真相。
4、测谎结果与人的年龄、资历、社会阅历、心理素质有关,特别是与人的偏执及自信度有关,测试得出的结果是唯心的而不是唯物的。王某才20岁出头,参加工作时间不长,从小生长在某省的大山中,没见过什么世面,书读的不多,性格十分害羞。相比而言,被告法定代表人姜某则是在商海闯荡多年的老江湖。对于两个存在极大差异的被测试主体,该测谎结果可信度极低,不足采信。
5、如果测谎结果可作为判决依据,那任何诉讼就不需要证据了,司法审判机关就更不需要了,如发生纠纷直接去测谎机构解决。
综上,由于测谎结果不具有肯定性、准确性、唯一性和排他性,不能作为判案依据。应回到“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规定上来。被告方应对其主张的抗辩事由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败诉后果。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已证明被告欠其货款15.5万元。虽然测谎结果为王某说谎、姜某未说谎,但被告并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与测谎结果相互印证,故对被告的抗辩主张难以采信。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货款15.5万元合理正当、应予支持。遂判决被告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5.5万元。
特别说明
该案2012年审结后,时隔八年,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8项规定:“一、对鉴定事项的审查1.严格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8)测谎。”故按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测谎不予委托鉴定,所以测谎结果在当下更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作者:徐俊律师
编辑:许悦
徐俊律师
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