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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未中标,投标保证金能否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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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2-07-27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投标人未中标,投标保证金能否退还?

作者/罗文正

【案情简介】              

北京首钢某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北京某科创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在A公司所属的集团招投标平台就采购一批雨水收集系统订立招投标合同,总价150万余元。同时双方另外约定,为担保投标人在招投标行为中的诚信,自投标时B公司向A公司支付30万元投标保证金。如投标过程中B公司出现违规违法、违背诚信等不当行为,A公司将保证金予以罚没。否则无论是否中标,投标保证金应在合理期限内退还投标人。

招投标项目开始后,A公司负责人员两次召集包含B公司在内的投标人约谈。A公司要求B公司更改其部分方案并调整项目报价,双方以微信聊天记录、函件等形式反复沟通及磋商,对于B公司调整后的最终方案,A公司不置可否。两个月后,经双方中间人反馈,B公司负责人始知本次招投标项目的另一投标人C公司已经中标,并将《中标通知书》照片发送至B公司负责人。B公司知情后,即以本次招投标项目已经结束为由,要求A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30万元。A公司回应称招投标仍在进行,且B公司的产品不满足招标人的招标条件,故保证金不予退还,B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被告A公司立即退还原告B公司投标保证金30万元及迟延退还产生的相应利息。

【律师解读】                

投标保证金,旨在保证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的诚信行为,如防范投标人提交虚假资质、串通投标、骗标、履约能力不符合招标规定等违法行为和违约行为。其目的在于防范投标人基于自身原因给招标人造成损失,其本质是一种担保。本案中,B公司并无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合同约定等情形,A公司也从未声明B公司在项目过程中有任何不符合投标规定的情形。且双方信函来往中已经谈及合同细节问题的事实应该视为A公司默认B公司的履约能力是合格的。B公司未中标的结果属于招投标活动中的正常范畴,不能据此说明B公司就违反了投标人的义务。因此B公司在本次招投标过程中不存在合法合理的被没收保证金的事由。民事活动遵循平等自愿原则,故未能缔结合同的责任不可归因于投标人。A公司在通知中标人中标结果后,应当告知所有投标参与人中标结果并及时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A公司未通知B公司中标结果即结束招投标活动、拒绝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行为有违商事诚信原则。对B公司造成了损失,故法院支持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

需要说明的是,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一些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必须支付的款项是否应当退还,不可一概而论。例如手续费、招投标平台开户费、招标文件售卖费等可不退还,具体要看招投标要约和平台守则的条款。有约定的一般从其约定,但其金额应当符合正常范围且收取费用人需要说明收取该费用的依据。不可歧视性收费和强制收费,要做到知情、自愿、有理有据。对于起到担保作用的保证金,无论其外在收费名称为何,只要起到担保作用,除非投标人违反约定,则应当退还。对于涉及成本先行支付类的启动款项,项目中标后双方约定将该部分冲抵总费用的,实务中原则上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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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罗文正,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郝耀华律师团队助理。国家高级企业合规师、会计师,中国法学会会员。专业领域:民商事诉讼、合规与企业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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