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律师事务所

盈科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  400-700-0148

盈科律师事务所 盈科律师事务所

盈科案例 | 刑事案件精神病鉴定意见浅析——基于王某强制猥亵罪案实证研究

已被浏览23162

更新日期:2023-07-31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在刑事案件中,往往会要求对被告人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在很多极具社会影响力的案件新闻报道中,均曾提到“精神鉴定”这个词,如张扣扣“复仇”杀人案、北大学子弑母案、重庆姐弟坠亡案。精神鉴定结论会直接影响到被告人最终是否需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承担多少责任。温奕昕律师结合亲办案例以此对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望与业界同仁交流。


 一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1凌晨,被告人王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某市国道路段,遇见驾驶电瓶车的被害人张某(女)。被告人王某用摩托车将被害人张某逼停,将被害人张某拉至道路绿化带内,强行脱被害人张某上衣,用手摸被害人张某胸部、腰部等身体部位。被害人张某激烈反抗,造成肘部、腿部等多处受伤。路过此处的群众发现后报警,公安机关出警,被告人王某抓捕归案。经公安委托鉴定,被告人王某未罹患精神分裂症。本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起诉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期间,法院退回补充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精神疾病司法补充鉴定意见书》认为 “王某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具有部分性防卫能力”。最后,被告人王某犯强制猥亵罪,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从轻量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    律师析法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强制猥亵、侮辱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在《现代汉语词典》里的解释“淫乱、下流的动作”。猥亵出于寻求性刺激或性满足的目的,有伤社会风化、社会性道德的,其损害他人心理健康的性侵行为。

本案在侦查阶段,温奕昕律师曾向公安机关提交王某患有“神分裂症(慢性病)”诊断证明书病历。经过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某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却认定 “王某无精神疾病”。一审庭审中,温奕昕律师针对《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鉴定材料是否具备和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提出异议,要求启动重新鉴定,对原有的鉴定意见要持慎重的态度。法庭综合考虑后退回重新鉴定,温奕昕律师搜集并补充提交了王某过往精神疾病住院的病历,鉴定机构出具《精神疾病司法补充鉴定意见书》 。补充鉴定意见书认为“王某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具有部分性防卫能力。王某具有受审能力,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第二次开庭后法庭采纳该补充鉴定意见书,对王某从轻量刑。这是通过启动重新鉴定,纠正原有的鉴定意见,保障被告人王某合法权益的一个成功案例,辩护取得良好的效果。

 “精神病”,一个医学上的名词,却负载着多少家庭隐痛,是司法实践中最前沿话题之一。 精神病,是指在各种生物学、心理学以及社会环境因素影响下,大脑功能失调,导致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为临床表现的疾病。精神病鉴定是鉴定人就案件中专门性问题采用科学的方法加以认识、识别、判断的过程。精神病鉴定意见分为精神病医学鉴定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两部分,前者是从医学角度对犯罪嫌疑人案发时是否患有精神病以及患有何种程度的精神病进行医学评定,后者是从法律角度对犯罪嫌疑人案发时是否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以及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否受到削弱进行法律评定。精神病鉴定遵循“无病推定”原则,鉴定人主要通过病人外在行为表现来判定,辩护律师可以透过书籍《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学习精神病医学鉴定知识,了解常见的几种精神障碍类型,弄清一些精神病医学术语的含义。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又称“法律审查”,法律审查围绕犯罪嫌疑人案发时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对精神病鉴定意见进行审查,《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载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标准。

《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该规定的“间歇性精神病人”是一个法律概念而非医学概念,在医学上,并没有“间歇性精神病人”这个病种和称谓,该条款的意思是患有精神病的障碍者处于症状缓解期,在没有发病的情况下作案,应当认定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指精神病障碍者作案时处于发病期,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受到削弱,但未完全丧失,应当认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刑事案件中,精神病鉴定的对象是最为复杂的人类精神世界,精神病鉴定与痕迹类鉴定、DNA鉴定等不同,其没有客观的生物学参考指标,主要是由鉴定人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外在行为表现(感知能力是否正常、情感活动是否正常、意志行为能力是否正常)做出一个评价,是否达到丧失自我评估的能力,是否影响他的生活、工作以及在家庭生活中角色的扮演的严重程度。这具有一定的主观性,重新鉴定的概率较高,因此,这是辩护律师可以抓住的质证和辩论要点。鉴定意见是以鉴定书作为载体的叙述法律事实的一个证据材料。辩护律师要加强对鉴定意见审查:

第一,形式的审查。形式审查主要是鉴定人资质(是否具有五年以上精神科临床经验并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鉴定材料是否具备、鉴定意见书的格式是否符合法定的规范等。

第二,实质的审查。实质的审查就是审查诊断是否符合客观事实,是否符合专业认知,法律能力的评价是否正确。关于精神状态鉴定的主要依据有《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国际标准、《我国疾病分类与代码GB/T 14396-2016》等效采用ICD-10)、《中国精神障碍分类及诊断标准(CCMD-3)》(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准行业标准)、《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司法部鉴定技术规范)。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主要依据为《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104002——2016——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第三,在对鉴定意见的“分析说明”部分,应着重进行审查。关于“分析说明”,应当详细阐明鉴定人根据有关科学理论知识,通过对鉴定材料,检查、检验、检测结果,鉴定标准,专家意见等进行鉴别、判断、综合分析、逻辑推理,得出鉴定意见的过程。审查“分析说明”是否结合案情对被鉴定人的一般情况(意识状态、定向力、接触情况、日常生活)、认知过程(知觉障碍、注意障碍、思维障碍、记忆障碍、智能障碍、自知力障碍等)、情感表现、意志与行为活动进行全方位论证分析。“分析说明”是否具有科学性、逻辑性。

最后,寻求专家辅助人。我们说“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现在刑事诉讼法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辩护律师或家属可以找信得过、水平高、专业强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参与鉴定,专家辅助人可以跟辩护律师上庭,在庭上和辩护律师肩并肩地对出庭的鉴定人进行询问、质证,取得对己方有利的结果。


三    结 语

从古至今,精神病都是困扰人类社会的一个重大问题。精神病司法鉴定是刑事案件中通常用到的重要司法鉴定的一种,其鉴定结果将直接影响案件的走向,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对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审查则显得尤为重要。辩护律师要从形式上、实质上等方面对鉴定意见质证和辩护,以尽最大程度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树立执业律师专业、严谨、负责的法律人形象。


作者简介

温奕昕律师

温奕昕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学专业毕业,2020年度荣获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青年律师,2021年度荣获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公益律师,2022年度荣获盈科律师事务所原创作者奖。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温奕昕律师致力于刑事辩护和刑事合规领域。自2015年9月执业以来,承办大量刑事案件,其中多起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及工作业绩。温奕昕律师擅长“经济犯罪”、“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辩护和代理,其承办的案件多起获得“不批捕”“不起诉”“缓刑”“二审发回重审或改判”的良好辩护效果。温奕昕律师一直用“专业、勤勉、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起案件,积极为委托人排忧解难,最大限度地去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凭借扎实过硬的专业能力和勤勉尽责的职业精神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和“事情交给你办,我心里踏实”赞誉。

法律咨询电话: 400-700-0148

English Service: 400-700-1516

Read More About Us

盈科中国大陆地区

盈科全球法律服务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