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原创 | 逮捕后又被监察机关留置,留置解除后逮捕期限如何计算?
已被浏览6267次
更新日期:2024-07-18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涉嫌普通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后,监察机关发现该嫌疑人还涉嫌职务犯罪,因调查案件的需要,又对嫌疑人采取了留置措施。在监委解除留置后,将该嫌疑人交还给公安机关继续侦查,那么此时公安机关能否继续执行原逮捕决定,逮捕羁押期限又应当如何计算呢?
一、嫌疑人不因被采取留置措施而自动解除逮捕措施
(一)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与留置措施不能同时适用
一方面,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是针对不同对象适用的不同措施,适用条件、场所、期限和权力主体、审批机关、审批流程都是完全不同的;另一方面,拘留、逮捕与留置均系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两者具有互斥性。因此,在原有的刑事强制措施基础上不能重复性地叠加适用留置措施,即不可能既有逮捕这一强制措施的存在,又有留置措施的附加。
(二)在检察机关依法解除逮捕措施后,监察机关才可以采取留置措施
根据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19条的规定:“互涉案件办理中,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的,因调查职务犯罪需要,监察机关经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沟通一致,并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解除拘留、逮捕措施后,可以依法采取留置措施……”即在“逮捕转留置”的过程中,并非如《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二款[1]对“先行拘留”的规定——“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不需要原批准或决定机关出具相关手续”,而是需要检察机关出具相关解除逮捕的法律手续后,监察机关才能够对犯罪嫌疑人(被调查人)进行留置。
二、留置措施解除后,公安机关可以针对嫌疑人的同一罪名继续对其进行羁押
根据《意见》第19条的规定:“监察机关依法解除留置措施后,重新将犯罪嫌疑人移交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继续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根据该规定,在监察机关调查结束,对被调查人解除留置后,对于其涉嫌的普通刑事犯罪的侦查工作尚未终结的,应将该嫌疑人交还给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其涉嫌的普通刑事犯罪,可以继续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
且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9条第三款规定:“对因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而被释放的犯罪嫌疑人或者逮捕后公安机关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又发现需要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作出逮捕决定。”因此,我们认为,继续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由于对其转留置时逮捕措施已解除,公安机关对同一犯罪嫌疑人就同一犯罪事实在留置结束后应对其重新提请逮捕,检察机关可以对同一犯罪嫌疑人就同一犯罪事实作出二次逮捕决定。
三、嫌疑人被留置前已经过的逮捕期限计入二次逮捕的羁押时间
根据《意见》第19条的规定:“监察机关依法解除留置措施后,重新将犯罪嫌疑人移交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继续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此前已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时间计入本次同类刑事强制措施羁押时间,但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需要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除外。”
通过本条及上文可知,在留置结束后,监察机关重新将之前未侦查终结的普通刑事犯罪移交侦查机关继续侦查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继续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虽然检察机关可以“重新作出逮捕决定”,但对逮捕期限的计算却并不能“重新”起算,而是将原逮捕时长计入“重新”采取逮捕措施的时长,也即如果前案逮捕羁押期限尚未用完,可以继续执行先前的剩余羁押期限。当然,如果发现嫌疑人涉嫌不同犯罪,侦查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综上所述,在监委决定对已被采取逮捕措施的嫌疑人进行留置后,应当先由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机关依法解除逮捕措施后,监察机关才可以采取留置措施;在留置措施解除后,可以针对嫌疑人的同一罪名继续对其进行刑事羁押,继续逮捕的,需检察机关重新审查批准,且此前已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时间计入本次同类刑事强制措施羁押时间,但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需要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除外。
参考文献
[1] 《刑诉法》第170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作者简介
崔天霖,盈科北京艾静律师团队律师,法律硕士。2023年度盈科全国十佳新锐刑辩律师,2022年度优秀新人、志愿服务先进个人、优秀共产党员、刑辩演说家大赛亚军。自入职艾静律师团队后专注于刑事辩护与代理以及刑事合规业务,协助团队办理了多起有影响力、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对类案办理不断总结研究,并发表多篇专业文章。
团队介绍
盈科北京艾静律师团队是一支经验丰富、理论扎实、专业精干的刑辩团队。团队成员共6名,其中法学博士2人,法学(含法律)硕士4人,均毕业于国内一流法学院校。其中团队负责人艾静博士曾就职于北京某法院刑事审判庭,具有丰富的刑事审判工作经验。团队秉持“匠心雕璞玉,专业盈未来”的原则,在刑事法律服务的道路上精耕细作,代理了一系列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特别在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辩护方面收获多起无罪、减轻处罚等有效辩护案例,为客户提供了全面、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