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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案例 | 盈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取得不起诉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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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2-06-27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世界上没有完全一样的两片树叶,刑事案件也是如此。盈科律师事务所刘高锋律师代理的一起刑事案件,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无撰文必要,但老子有云“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刑事辩护亦然,只有不断总结积累,才能有所收获,故起本文。


案情简介

行为人以介绍工作为名,向被害人虚构自己的职务及工作经历。同时承诺,可以帮助被害人入职某大型医院。在此情形下,被害人向行为人支付款项,以用于其所述“需要打点关系”的支出。

时过数日,仍毫无音讯。被害人询问进展,行为人以仍需继续打点为由搪塞被害人。如此反复数次,行为人多次向被害人索要资金。

经过两个月的等待,被害人仍旧不能办理入职手续,故联系行为人,但发现其联系方式已被行为人拉黑,由此案发。


律师辩护

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依法会见了行为人。

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辩护律师依法提交了不应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法律意见围绕犯罪数额仅为“较大”,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案发后,行为人退赃退赔,故其主观恶性小及危害范围有限;行为人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等观点展开。同时,也加入了因为本案证据资料已基本固定且行为人有固定职业等因素,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也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等观点。


检察机关审查之后,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侦查机关进而对行为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第一阶段辩护成功。


行为人取保候审期间,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资料后,认为应当提起起诉,在办理认罪认罚具结手续时,量刑建议为一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辩护律师则认为本案符合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故提出法律意见:


第一,本案完全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情形,包括行为人存在自首的从宽情节、已退赃退赔等情形;第二,本案属于不需要被判处刑罚的情形,既然无须被判处刑罚,故也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情形。第三,刑法矫正(教育)行为人和保护被害人的功能已然实现,故刑法应当保持其谦抑性。


检察机关在审查法律意见后,经过重新讨论,最终通知行为人及辩护律师该案决定不起诉。至此,检察机关不再对行为人提起公诉,行为人及其家属追求的无刑事犯罪记录的目的成功实现。


案件总结


凡事应一鼓作气,且步步为营。在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刑辩律师不可懈怠,而是需要继续推进不起诉的辩护工作。刑辩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是全流程的,在已取得良好辩护效果的前提下要持续保持积极的心态,以期取得进一步的良好辩护效果。


治大国如烹小鲜,知小而谋大。在开展重大疑难案件的辩护时,第一,要时刻关注案件进展,跟进把握每一关键节点。第二,在办案机关形成基本意见或已经作出决定的情形下,辩护律师不应消极等待,而应积极有为,包括在审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充分论证以提出于法有据的辩护意见。第三,积极沟通。如果能够当面沟通的,一定要争取当面沟通。通过与办案机关积极沟通,能够使办案人员在情、法层面产生同理心和共鸣。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提交的书面意见应当提纲挈领,简明扼要,不可冗长。如果确有需要充分展开论述的关键辩护意见或者特别交代的事实,应逐一列明,或按照时间顺序或按照轻重情节等逻辑进行排列。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三部)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招投标与拍卖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拍卖师分会法律服务专家团入库专家。


刘高锋律师深耕于非法集资、诈骗犯罪以及经济犯罪刑事案件的辩护,尤其专注于办理复杂、疑难、新类型的诈骗犯罪、经济犯罪、涉税类以及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取得了多起取保候审、不予起诉、缓刑以及减轻处罚的良好辩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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