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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案例 员工自立门户抢市场,公司商业秘密展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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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11-24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案件详情:

原告武汉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公司)系主营测温仪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专业从事测温仪产品的研发与生产长达十余年。原告公司经过十几年的潜心研发与经营,产品销往全国各地,在同行业间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产品凭借卓越的性能与优良的品质,深受广大客户的推崇。同时,原告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也积累了大量关于测温仪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其中产品技术图纸、软件源代码等部分核心技术不为公众所知悉,系原告公司商业秘密,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 被告一周某、被告二武某、被告三郑某、被告四王某均曾在原告公司处工作,后因不明原因先后陆续离职。就职期间,周某担任研发部工程师,负责公司测温仪产品的研发及售后产品问题解决;王某担任生产部机械工程师,负责产品结构设计、项目类产品开发、编写产品机械件文档、生产工艺文档等。周某与王某均系原告公司技术骨干人员,知悉公司大量商业秘密信息。武某、郑某担任销售工程师,负责公司测温仪产品的市场推广与销售,在服务具体客户及内部协调的过程中也存在直接接触或通过他人接触原告商业秘密的机会或可能性。原告公司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在公司内部的《员工手册》、《劳动合同》文件中特别强调了在职员工的保密责任,对于上述重点涉密人员还曾单独签订书面《保密协议》,具体明确了保密信息的范围。在日常工作中,生产研发人员均有独立的办公区域及办公电脑,公司内部也设置有保密警示牌等。除此之外,公司管理人员也曾多次以会议或口头形式告知员工,公司属于技术密集型企业,每一名员工都应当全面、诚信履行保密义务。 2018年初,原告公司得知几名被告正在从事测温仪同类产品的制造与销售活动,还曾向原告客户发送采购邀约。原告公司经过进一步调查得知,武某与郑某于2016年5月31日合资注册成立了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即被告五,以下简称被告五公司),由武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周某自原告处离职后,也随即与被告五公司达成紧密合作,各方联合共同从事测温仪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并建立百度网站大肆公开宣传侵权产品。为固定证据,原告公司遂即将被告五公司网页内容进行公证保全,又基于该公司网站信息线索,利用行业惯例,设法购买了被告方标注型号为MC系列的两台侵权产品实物,并对购买全过程进行了公证保全。收到货物后,通过原告方技术人员对侵权产品实物的仔细查验发现,被告方所销售的测温仪同类产品在技术参数、功能等诸多特点上与原告公司产品完全一致,至此原告基本确信被告方已然使用了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信息。为进一步明辨事实,原告公司将涉案的部分商业秘密信息主动送交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申请涉密信息的秘密性鉴定。2018年11月10日,经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依法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结论为:原告公司所提供的技术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随后,原告公司发现市场上又出现了一家名为“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即被告六,以下称被告六公司)的测温仪产品制造厂商,其产品亦与原告公司同类产品高度近似。后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被告六公司的股东即为本案被告周某等人,其在对外宣传中宣称与被告五公司同属一体。 基于以上事实认定,被告一周某、被告二武某、被告三郑某、被告四王某系前同事关系,彼此相熟。武某、郑某二人离职后合谋注册成立被告五公司,周某、王某离职后随即与被告五公司展开合作。四名前员工违反保密义务及原告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利用在原告公司处凭借其职务便利而不正当获取的商业秘密信息,借助被告五公司及被告六公司名义,使用原告公司商业秘密信息,肆意制造同类测温仪产品并进行大范围宣传、销售。两家公司明知四人系原告公司前员工,仍获取、使用其披露的涉案商业秘密,用以经营同类产品。上述被告方之行为已严重涉嫌侵害原告商业秘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其侵权行为业已给原告方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及负面影响。结合侵权事态发展情况,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后,原告公司最终决定开展维权行动。于2020年9月,正式委托律师团队,以侵害商业秘密为由将六被告一并起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策略:

自本案事实发生至启动维权行动,相隔两年多时间,原因在于原告公司一方面认为被告方早期对原告公司产品市场影响较小,另一方面也顾虑维权成本高、举证难度大,所以在与律师充分沟通后,决定采取“先取证,再观察”的整体思路。逐步完成基础取证工作后,在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公司一直实时关注被告方动向,密切注意产品市场客户群体变化。


2019年4月23日,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实施,新增条款内容对商业秘密案件的举证责任作出全新规定,在极大程度上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和维权难度。2019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颁布,其明文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刑事立案标准中损失数额由五十万元下调至三十万元,此举明显加大了商业秘密犯罪的打击力度。基于上述新法规定,代理律师及时对原告方提出法律建议,仍坚持以民事起诉为主,刑事舆论压迫为辅的维权方针,具体维权策略上,重点在于重新确定商业秘密内容,扩大打击产品范围,提高起诉标的额,申请保全被告财务资料等。上述策略,一方面增加被告应诉难度及成本,另一方面给予被告各方主体制造心理压力,尽力催生内斗。同时根据案情实际情况,律师也向原告公司全面释明,维权案件一旦启动,要么是双方就此进入拉锯式消耗战,要么是被告方迫于压力快速和解结案。原告公司接受上述分析意见,最终采纳律师建议,坚定启动了维权程序。


案件结果:

案件起诉后,被告方收到起诉信息,随即主动联系原告负责人,表明求和意向。在律师的协助下,经过几番谈判,双方达成和解方案,在原告方的要求下,最终申请由受诉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民事维权至此结案。

典型意义:

本年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相继颁布实施。新法的修订,对于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最主要的影响表现在举证责任分配、侵权行为类型、赔偿数额提高等方面。本案中,商业秘密权利方审时度势,充分利用新法修订的法律更新优势,结合商业秘密领域加大犯罪打击力度的法治氛围,有针对性地制订维权策略。根据案情发展,选择了正确结案方式,避免了商业秘密信息的二次侵害,防止权利人损失进一步扩大,同时也有利于后期案件结果的执行。本案在证据运用及诉讼策略方面,对于同类型案件办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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