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诉讼问题69问(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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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11-03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引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争议频发,管辖、效力、结算、质量等疑难问题裁判尺度不一。盈科北京律师汇总69个实务问答,以权威案例提炼裁判规则,为行业提供可操作的合规与诉讼指引。本篇为第三期。
四十七诉讼或仲裁中,设计费用鉴定时应遵循哪些原则?
(一)设计费用的鉴定应由当事人申请,法院有义务进行释明。
(二)设计费用的鉴定依赖于设计阶段的内容和费用比例、设计文件深度以及设计费的计算方法;
(1)合同对上述内容由约定,依照合同约定进行鉴定;
(2)合同对设计费用的计算方法没有约定的,可以参考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市场价格鉴定,无法参考交易习惯、市场价格的参考有关行业惯例进行;
(3)设计阶段的内容和费用比例、设计文件深度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有关行业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及设计标准的规定进行鉴定。
实务案例:
1.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终810号--成都嘉隆利地产有限公司、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鉴定程序虽存在部分瑕疵,但通过补充质证已予以弥补,鉴定结论具有采信依据。对工程量及造价计算的异议,因缺乏充分证据支持,不予采纳。部分费用如设计费、停窝工设备闲置费、二次试验检测费等依法予以确认计入工程价款。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西南铝公司构成工期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嘉隆利公司未构成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最终确认嘉隆利公司尚欠西南铝公司工程款金额。
2.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鲁09民终1333号--贾某勋、泰安某某地产有限公司与刘某江、某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未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承担不利后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因设计方不具备相应资质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自行委托的鉴定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不予采信。法院综合实际情况合理酌定赔偿金额并确认责任比例。原审程序合法,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四十八 鉴定时对已完成设计工作主要涉及哪些内容?
(一)对设计阶段的判断。对于阶段内容有约定的,根据设计人交付的设计文件和当事人约定的各设计阶段的内容,并结合双方往来记录、会议记录判断;如果对阶段内容约定不明确,根据有关行业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进行判断;
(二)对设计深度和工作量的判断。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约定不明的依据有关行业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进行判断;
(三)设计费用的确定。有了工作所处阶段、设计深度和工作量的比例后,合同有效的,按照各阶段的设计费金额、计算方法并结合该阶段的工作量的折减情况计算;合同无效的,参照合同约定的各阶段设计费金额、计算方法并结合该阶段的工作量的折减情况计算;当事人对设计费、计算方法没有约定的,有交易习惯和市场价格的予以参考,无法参考的可以根据《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四十九 鉴定时对返工或修改费用主要涉及哪些内容?
(1)对设计阶段的判断。发包人要求的变更在不同的阶段可能发生不同的情况。同一种要求在方案设计阶段和初步设计阶段提出,会涉及到设计方是否需要返工修改的程度是不同的,其他一般原则与针对鉴定时候对已完成设计工作主要涉及的内容一致;
(2)对费用的去定。一般根据设计人返工或者修改的工作量占相应阶段或者专业设计工作量的比例,再结合合同约定的设计费进行确定;
(3)由于对于合理确定返工或者修改费用存在较大难度,实务中,可以以返工、修改工作在市场上通常需要的人天数量成一市场上的人天单价进行确定。
五十 鉴定时对变更增减费用主要涉及哪些内容?
发包人提出对设计要求的变更,可能导致设计费用的增加或者减少,区别于返工修改。如果是以建筑面积或者投资额为单价进行计算设计费,建筑面积或者投资额变更设计费变更容易计算。其他情况下,鉴定可以(1)对是否增减费用进行判断。发包人对建筑规模、建筑高度、功能要求、达产指标等变更涉及到建筑领域的专业判断,例如高度增加除了建筑面积增加,是否需要对超高超限制进行性能化设计;(2)对费用变化的判断来自工作量的增减和设计难度的变化。并结合合同约定的设计费价格、有关行业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以及有关设计标准的要求进行确定。
五十一 因发包人要求或提供的设计材料对设计质量产生影响,应如何进行结算设计费?
如果发包人要求或提供的设计材料不准确或者不及时,造成设计方返工、停工、修改,发包人应该根据设计方增加的工作量增付费用。除此之外,如果造成设计质量问题,进而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同时,由于建设工程设计的专业性,赋予了设计人较高的注意义务,设计人应以其专业知识判断发包人提供资料是否缺失、是否错误,并对产生的损失承担过错责任。例如(2020)鲁2572号案件中,发包人提供的勘查报告缺失地下水相关勘查内容,设计人依勘查报告设计未对地下室进行抗浮设计未尽到最大限度的注意义务,设计方应对工程质量损失承担10%的责任。
五十二 因前一个设计阶段的质量瑕疵导致对后一个阶段的设计质量造成影响,应如何承担责任?
如果发包方和设计方有约定,设计方也要对上一阶段设计的质量问题负责,依照约定,但设计人客观上经过审核无法发现前一个阶段设计质量缺陷的除外。如果发包人不允许修改,也应当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由于前一阶段的设计材料由发包人提供,原则上由发包人负责,但设计单位应谨慎履行注意义务,承担过错责任。
五十三 输入介质、环境变化导致设计项目不符合发包人要求,设计企业是否担责?
在输入介质或环境条件变化导致设计项目不符合发包人要求的情况下,设计企业原则上不承担责任,但存在设计文件质量缺陷的除外。输入介质(如水、气等运行必需媒介)和环境条件(如荷载、温度等设计基础参数)通常由发包人提供或约定,设计方据此开展设计。若实际运行中这些基础条件发生改变(如水质不达标、外力荷载超限),致使项目功能(如处理能力、结构安全)不达标,因该变化非设计方过错所致,故设计方免责。例如某EPC项目因现场水质未达设计标准影响性能考核,仲裁庭认定设计方无责;某挡土墙开裂案中,第三方施工导致填土超设计高度引发结构变形,设计文件经鉴定符合规范,仲裁庭亦驳回发包人索赔。
但若有证据证明设计文件本身存在质量缺陷,无论介质或环境是否变化,设计方均需担责。如南通中院审理的污水处理案中,设计方未考虑高温废水特性,即使加装设备仍无法达标,法院认定设计缺陷成立,判决设计方承担整改费用及违约金。因此,设计方免责的前提是基础条件变化且自身设计无瑕疵,若设计存在缺陷,则需承担相应责任;发包人主张设计缺陷时需承担较重举证义务。
五十四 发包人将未经审查的施工图用于施工,又以施工图未经审查通过为由拒绝付款,是否有依据?
发包人将未经审查的施工图用于施工后以“未经审查通过”为由拒付设计费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规定,对于需施工图审查的项目,发包人若已将设计人完成的施工图实际用于施工,又以未通过审查为由拒付设计费,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予支持。这一原则类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人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后不得以质量为由拒付工程款”的规则(参见《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4条及福建高院、河北高院相关判例)。同时,报送施工图审查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其未履行报审义务即使用图纸,属于自身过错,不能据此转嫁付款责任。即便设计合同约定“审查通过”为付款节点,发包人的实际使用行为亦可能构成对付款条件的变更或默认接受。
因此,发包人拒付设计费的主张不能成立,但其使用后因设计缺陷引发的质量问题,可依据责任分担原则另行主张费用承担。
五十五 将未经审查的施工图用于施工,是否免除设计企业的设计责任?
将未经审查的施工图用于施工,并不免除设计企业的设计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和《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设计企业作为建设工程设计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设计质量负责。即使施工图未经审查机构审查,设计企业仍应承担其设计缺陷导致的法律责任。这一原则在《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七条中进一步明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免除设计单位依法承担的质量责任"。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施工图已通过审查,设计企业仍需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等问题承担责任(如审查机构仅承担审查失职的赔偿责任),举轻以明重,在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审查图纸的情形下,设计企业的质量责任更不可能免除。不过,若质量问题属于施工图审查范围内的设计缺陷(如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等内容),发包人因未履行报审义务而使用图纸,亦需按其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五十六 因开工前使用了未经审查的施工图,增加的工程返工费用、修复费用由哪方承担?
因开工前使用未经审查的施工图导致增加的工程返工及修复费用,需根据设计缺陷的性质分担责任:
1. 若属施工图审查范围内的设计缺陷(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或强制性标准),设计人应承担设计修改费用及主要返工修复费用(因其根本责任在于设计缺陷),但发包人未履行法定报审义务导致缺陷未能提前发现,对扩大的返工修复费用存在过错,需在其过错范围内分担责任(参见《民法典》第800条及《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第13条)。
2. 若属其他设计缺陷(如不符合发包人个性化要求),因施工图审查本身不涵盖此类内容,无论是否审查均难以发现,故全部设计修改、返工及修复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设计人始终对设计质量负责,但发包人违法使用未经审查图纸且未履行报审义务,对属于审查范围缺陷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需自担相应责任。
五十七 设计文件未通过评审,设计责任由哪方承担?
设计文件未通过评审的责任承担取决于未通过的原因:
1. 设计人原因(如图纸违反强制性标准或存在技术缺陷)导致未通过的,设计人应承担修改责任及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延期赔偿),依据《民法典》第800条及裁判指引第4.8条,设计人需对自身过错负责。
2. 发包人原因(如提供错误基础资料、擅自变更设计要求)导致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以此主张设计人质量责任(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予支持),且设计人无需担责。
3. 混合过错时,双方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例如,发包人要求的设计变更超出合同范围,同时设计人未执行强制性标准,则按过错比例划分损失。
总而言之,核心原则为责任归属以因果关系为基础,设计人仅对自身设计缺陷导致的评审失败担责;发包人过错造成的后果由其自担。
五十八 实践中因发包人过错、因设计企业过错、因发包人和设计企业共同过错未通过专家
评审的原因有哪些?
实践中,未通过专家评审的原因可归纳为三类责任主体过错:
1. 因发包人过错主要体现为:发包人设置不合理的成本控制指标(如含钢量、混凝土量)或指标前提条件变化后仍强制要求执行;未提供充分的设计基础资料(如地质报告、规划条件)或提供资料存在质量缺陷;要求设计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如降低抗震等级),导致设计文件无法满足评审要求。
2. 因设计企业过错主要表现为:设计人未按法定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强制性标准等)编制设计文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如结构计算错误)或不符合节能绿建等专项标准;在合理修改次数和期限内仍未按专家意见完善设计,未尽到补救义务。
3. 因双方共同过错则涉及:发包人提出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设计人明知却未拒绝仍执行;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总包单位与设计分包单位因各自原因共同导致设计缺陷(如总包提供错误参数、分包设计失误),需根据原因力及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五十九 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分包的质量责任如何划分?
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分包的质量责任划分遵循以下原则:工程总承包单位与设计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设计质量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若双方因各自原因共同导致设计质量缺陷,首先依据设计分包合同的约定确定责任承担方式;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则需综合分析双方的质量风险行为、原因力大小及过错程度来划分责任份额。
具体考量中,质量风险行为分为技术缺陷类(直接原因,原因力强)、违规管理类和不规范类(间接原因,原因力较弱),其中技术缺陷行为对责任判定影响权重更高。最终责任分配需结合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及过错程度,实现公平合理的责任分担。
六十 对工程质量鉴定和质量修复设计鉴定标准有争议时,应如何适用?
在工程质量鉴定和质量修复设计鉴定标准存在争议时,其适用规则如下:
首先,鉴定前应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明确技术标准及版本,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避免事后争议。针对不同鉴定目的适用不同标准:认定勘察、设计或施工是否存在质量缺陷时,适用工程实施时的技术标准,因质量评价应基于历史规范;而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修复设计鉴定时,则适用鉴定时的现行技术标准,因修复涉及公共利益且需符合当前安全要求。
若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冲突,优先以合同约定为准;若合同约定模糊,则结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鉴定范围综合判定。例如,修复混凝土结构需遵循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的加固要求,而追溯设计缺陷则依据原设计年份的规范版本。最终标准适用需确保技术评价的客观性和修复方案的合规性,兼顾历史背景与现行安全标准。
六十一 因勘察、设计造成工程质量有缺陷且缺陷未修复,发包人是否有权向勘察企业、设计企业主张缺陷修复费用?
当勘察或设计原因导致工程质量缺陷且尚未修复时,发包人有权向勘察企业、设计企业主张缺陷修复费用,但具体处理需分情形:
1. 若发包人主张设计修复费用,而勘察、设计企业要求自行修复缺陷并拒绝赔偿的,发包人有正当理由(如资质不符、能力不足或进度延误等)拒绝其修复的,则勘察、设计企业应承担设计修复费用的赔偿责任。
2. 若发包人直接主张施工修复费用,勘察、设计企业以“自行施工修复”为由抗辩赔偿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予支持。因法律强制规定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权属于原单位(《建筑法》第58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4条),且施工修复涉及资质准入,勘察设计企业无权自行施工。
此外,若缺陷已实际修复,发包人主张合理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责任承担需结合过错比例,且优先保障原勘察设计单位履行法定修改义务,仅在发包人具备正当理由时方可突破自行修复限制,确保修复合规性与公共利益。
六十二 因勘察、设计质量缺陷造成损失的各方承担责任原则?
因勘察、设计质量缺陷造成损失时,各方承担责任遵循过错比例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800条,勘察人、设计人作为直接责任主体,应对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包括发包人自身损失及支付给施工、监理等第三方的合理费用。
但责任划分需综合考虑多方因素:根据《建筑法》第54条、《民法典》第805条规定,若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不准确(如错误地质数据)或强令违反强制性标准(如不合理压低含钢量),则构成发包人过错,应分担责任;
若施工人存在偷工减料、监理人未尽监测预警义务(如未处理沉降超标数据)、检测人失职等情形,相关方也需按过错参与责任分摊。司法实践强调量化比例,如威海中院(2019)鲁10民初166号案判定勘察单位(含分包)担责50%、施工方25%、发包人25%;广州海事法院(2010)广海法初字第73号案则认定施工方50%、监理监测方30%、设计方20%。责任比例需结合合同履行程度、过错大小及原因力,依据合同约定或公平诚信原则确定。
六十三 发包人造成勘察、质量有缺陷的常见原因?
发包人造成勘察、设计质量缺陷的常见原因主要包括三类:
1. 提供基础资料不准确,如规划图、地质数据或地下管线资料存在错误或缺失(《民法典》第805条),直接导致勘察设计依据失真。例如威海中院(2019)鲁10民初166号案中,发包人提供的地下水位数据不准确,导致地下室底板上浮事故,被判担责25%。
2. 强令违反技术标准,如为压缩成本要求勘察人减少钻孔数量、虚报地基承载力参数,或要求设计人采用不合理的含钢量指标(《建筑法》第54条)。这类干预违背工程客观规律,直接降低质量安全储备。
3. 未履行协作义务,如施工中未及时通知勘察人参与验槽、桩基测试等关键环节(《民法典》第509条),导致缺陷未能及时修正。例如广州码头岸坡滑移事故中,发包人委托的监测方未预警沉降超标数据,责任最终由发包人承担。
此外,发包人若未按法规组织施工图审查或怠于管理监理、监测单位履职,亦会间接导致缺陷扩大。
六十四 实践中勘察、设计工作开始日期如何进行认定?
实践中勘察、设计工作开始日期主要依据三类情形认定:
首先以书面通知为准,若发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或类似文件(如勘察/设计启动函),则以载明日期为起始日;但若通知发出时勘察设计条件未具备(如未取得规划许可、基础资料缺失),则以实际条件满足日为起始日(参见《2017版标准勘察招标文件》第6.1款)。
其次按实际履行认定,如勘察人经发包人同意已进场作业或设计人已开展设计,则以实际进场或设计启动日为起始日(《2016版勘察合同》第1.1.13项)。
最后综合证据推定,在无书面通知且实际日期不明时,需结合合同约定、发包人提供批文/技术资料的时间、预付款支付时间及条件具备事实等综合判定。若因勘察设计人自身原因(如人员未到位)导致延迟,则仍按通知载明日计算起始期。
六十五 实践中勘察、设计工作完成日期如何进行认定?
实践中勘察、设计工作完成日期认定遵循三类规则:
1. 验收合格为基本原则,即成果经验收合格之日为完成日期;若提交后需修改(如施工图未通过消防审查),则以最终验收合格日为完成日,如成都中院(2018)川01民终12823号案以消防备案日作为设计完成日。
2. 默示认可阶段成果,若发包人收到阶段成果(如勘察中间报告、初步设计)后直接要求进入下一阶段工作,视为认可该阶段成果,以提交日为完成日期,如银川中院(2017)宁01民终422号案将中间报告评审日认定为野外工作完成日。
3. 发包人恶意阻却时拟制完成,若发包人拖延验收或擅自使用成果(如未经验收直接送审施工),则视为其以行为认可成果,以提交日为完成日期(《2016版勘察合同》第5.4款明确发包人超期不验收视为通过)。
需注意:擅自使用不免除质量责任,若后续发现缺陷(如施工图审查未通过),勘察设计方仍有修改义务,但工期延误责任另计。
实务案例:
1.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01民终42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地质调查院与中电投宁夏青铜峡能源铝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炭煤化工分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案中,法院认定诉讼时效因被上诉人及上诉人之间的相关行为而中断,故诉讼时效未过。上诉人虽构成违约,但因最终报告的评审通过时间并非由上诉人单方面决定,且被上诉人未能证明因迟延评审造成的具体损失,故法院酌情调整违约金数额,体现公平原则。
六十六 符合哪些情形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可以申请顺延工期?
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可申请顺延工期的情形主要可以总结概括为四类:
1. 发包人违约行为,如未按约提供基础资料或开工条件(如场地未平整、地下管线资料缺失)、未及时支付费用导致无法继续工作,如湖北洪湖中院(2018)鄂1083民初1260号案支持因欠款拒交报告不视为违约;
2. 客观条件变化,如恶劣气候影响现场作业(如大连海事法院(2016)辽72民初541号案认可合同约定的恶劣天气顺延条款)、遭遇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如地下污染物)或不可抗力(如地震、瘟疫);
3. 发包人变更要求,如增加工作量、修改技术方案,例如海口中院(2016)琼01民终166号案认定发包人反复修改基础要求需重新起算工期;
4. 第三方责任,如审图机构拖延、施工方阻碍场地作业等非己方原因。需注意:顺延需满足“实际导致工期延误”要件,例如欠款需达到严重影响经营的程度,恶劣气候需达到政府叫停作业的标准(《民法典》第803条)。若合同有明确约定(如费用支付节点与工期挂钩),则优先按约定执行,如广东高院(2017)粤民申7871号案因发包人未及时提供资料驳回其工期索赔。
实务案例:
1.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2018)鄂1083民初1260号--黑龙江省公路勘察设计院与湖北洪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院认定双方签订的《武汉至监利高速公路洪监利利段施工阶段桥涵补勘合同书》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义务。原告实际完成的补勘工作量及应得工程款据证据确认,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及补勘工程款,构成违约。原告未按期提交正式补勘成果报告系因被告违约及双方认可的工期顺延,故原告不构成违约。被告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不予支持。原告请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超过法定期限不予支持。法院依法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赔偿请求。
六十七 属于哪种情形勘察企业、设计企业不能请求顺延工期?
勘察企业、设计企业不得请求顺延工期的情形主要包括四类:
1. 自身履约过错,如未按开工日期开展工作(人员设备未到位、未及时搜集合同约定的基础资料)、管理组织混乱导致进度滞后,如四川高院(2016)川民终401号案因设计院逾期33天交图且无法证明非己方责任,判其承担违约责任;
2. 质量缺陷返工,因己方原因导致成果不合格需修改而延误(如施工图未通过消防审查需返工),如成都中院(2018)川01民终12823号案认定设计方承担延期责任,修改时间不计入顺延;
3. 内部运营问题,如设备故障、文件意外损毁等自身过失;
4. 合同明确排除的情形,如约定由勘察设计方承担的基础资料缺失风险(场地未平整、水电未接通)导致无法开工。需注意:即使存在外部因素(如群众阻工),若合同约定由勘察设计方负责协调场地条件,则因此导致的延误亦不可顺延(《2016版勘察合同》通用条款第4.5款)。核心在于延误原因是否可归责于己方,且发包人无过错,如湖北洪湖中院(2018)鄂1083民初1260号案表明,若发包人欠付费用达到阻碍履约程度则可顺延,反之则否。
实务案例:
1.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2018)鄂1083民初1260号--黑龙江省公路勘察设计院与湖北洪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院认定双方签订的《武汉至监利高速公路洪监利利段施工阶段桥涵补勘合同书》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义务。原告实际完成的补勘工作量及应得工程款据证据确认,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及补勘工程款,构成违约。原告未按期提交正式补勘成果报告系因被告违约及双方认可的工期顺延,故原告不构成违约。被告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不予支持。原告请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超过法定期限不予支持。法院依法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赔偿请求。
六十八 在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勘察、设计工期应当顺延的,如何认定实际延迟时间?
在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勘察设计工期顺延时间的认定遵循因果关系原则,具体按延误原因分类处理:
1. 发包人违约情形中,延迟提供基础资料或开工条件的,顺延期=实际提供日-应提供日,如遵义中院(2017)黔03民终1721号案以勘察报告取得日顺延设计提交期;拖欠费用的,顺延期=实际支付日-应支付日(《2017版标准勘察招标文件》第14.2款明确欠付期间可暂停履约并顺延)。
2. 客观条件变化情形中,恶劣气候以政府叫停作业的起止时间为准(如合同约定台风期停工则全额顺延);工程量增加或技术要求变更的,参照行业定额折算(如住建部《全国建筑设计周期定额》或《深圳市勘察设计工期定额》按新增面积/复杂程度计算,无定额时依实际工作量合理推定);不利物质条件(如地下污染物)导致的增量工期类比工程量增加规则处理;不可抗力顺延期计算至障碍消除日(如地震后需等待现场安全评估)。
3. 第三方责任情形(如审图拖延)则按实际影响时长顺延。核心在于证明延误与原因的因果关系及实际损失工期,例如发包人反复修改方案导致设计返工,例如海口中院(2016)琼01民终166号案,需综合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证据确定合理顺延周期。
实务案例:
1.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3民终1721号--赤天化集团医院、深圳市华纳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合同订立应遵循合同自由原则,违反招投标程序的行为属于管理性规范,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政府行为不等同于不可抗力,不构成免责事由。双方均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履行义务,迟延交付设计图纸与合同履行不能无因果关系。合同性质认定应依据合同内容和法律特征,涉案合同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适用相关建设工程合同法律规定。
2.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琼01民终166号--海口京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外建工程设计与顾问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裁判要旨:法院认定双方解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法有效,确认中外建公司提交设计方案未延期,京盛公司提出的延期违约主张无事实依据。法院明确第二次和第三次设计费用各58万元属于规划及建筑方案设计阶段费用,京盛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京盛公司未按时支付设计费用构成违约,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六十九 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交勘察、设计成果,发包人索赔时考虑的各类因素及原则?
发包人索赔逾期交付勘察设计成果时,主要考量以下因素及原则:
1. 合同约定优先,若合同明确约定日违约金或赔偿计算方式(如按设计费比例计赔),则依约执行(《民法典》第585条)。
2. 实际损失范围,需证明延误导致的直接与间接损失,包括项目审批延迟(如规划许可受阻)、招标延误(需初步设计或施工图延期致流标)、对施工方的违约赔偿等(《民法典》第584条);但损失不得超过签约时可预见范围(如大型项目延误导致的土地闲置费)。
3. 减损义务,发包人未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如未调整施工计划)需自担部分责任。
4. 责任比例,若延误系多方所致(如发包人同时拖欠费用),按过错程度分摊,如江苏高院(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451号案认定双方协商变更设计视为默认工期变更。
合同无约定时,发包人可主张减少报酬或赔偿损失(《民法典》第582条、800条),但需举证损失金额;法院将综合合同金额、预期利益、过错程度等因素裁量,例如因设计延期导致施工合同解约产生的赔偿金,需结合设计费占比合理认定(通常不支持远超出设计合同标的额的间接损失)。
实务案例:
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451号--无锡市银央大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省科佳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科佳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法院认定无锡银央公司尚欠江苏科佳公司设计费,因无锡银央公司未能提供支付设计费的证据且其抗辩前后矛盾,故二审判决认定无锡银央公司欠款合理。关于诉讼时效,法院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及证据认定江苏科佳公司多次向司法所提出保护权利请求,诉讼时效中断,故诉讼未超过时效。无锡银央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依法裁定驳回。
作者简介
	
· 葛磊 律师 ·
葛磊,盈科北京合伙人律师,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副监事长、企业权益保护办公室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兼职教授,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专家志愿者。专业领域为房地产与建筑工程、企业合规与法律风险防范、商事诉讼仲裁争议解决等。葛磊律师深耕建筑设计领域法律实务,曾为北京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及中国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多家勘察设计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 刘秀燕 律师 ·
刘秀燕,盈科北京律师,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商事调解工作委员会调解员。深耕建设工程及民商事领域案件,具备丰富的实务经验。曾成功调解多起商事调解案件,涵盖建设工程、金融借贷、买卖合同纠纷等,通过高效沟通与法律释明促成双方和解,为客户避免诉讼周期与成本,助力客户快速恢复商业合作,实现争议实质性化解。
	
· 石敏艺 律师 ·
石敏艺,盈科北京律师,从事法律工作五年,主要领域为各类民商事诉讼、房地产与建筑工程企业诉讼与非诉服务、企业合规与法律风险防范等。承办诉讼案件30有余,服务多家企业客户,提供包括房地产与建筑工程在内的诉讼纠纷法律意见、全阶段合同起草审核、企业规章制度诊断审查服务。代理案件涵盖勘察设计领域各个阶段,涉及勘察设计与其他法律关系的交叉问题解决,为建筑设计企业提供全流程专业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