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律师事务所

盈科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  400-700-0148

盈科律师事务所 盈科律师事务所

2022-2023年度盈科全国法律援助优秀案例——张某聚众斗殴案

已被浏览4756

更新日期:2024-11-06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由盈科全国公益工作委员会开展的“2022-2023年度盈科全国法律援助优秀案例评选大赛”已于2024年8月揭晓。本专栏将陆续刊登大赛评选出的“典型案例奖”、“突出贡献奖”和“服务之星奖”获奖案例文章,展示各位优秀盈科法援律师的专业水平与仁爱之心。欢迎各位同仁转发、评论、关注!

2022-2023年度盈科全国法律援助优秀案例——张某聚众斗殴案

主办律师:盈科马鞍山 姚德乐律师


主办律师:盈科马鞍山 黄欣亮律师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下旬某天,犯罪嫌疑人冯某与孙某因即时软件上产生口角,后孙某向提出冯某约架,冯某即委托黄某进行交涉。黄某交涉无果后与孙某约定约架地点和时间。双方确定于10月下旬的七点在本市某广场进行斗殴。

事发当日,孙某与王某1、张某等人,并邀集印某等人汇同抵达某广场。冯某邀集黄某、王某先后到达其该广场的约定位置。

当日7时许,约架双方在广场碰面,碰面后孙某先用手拽住了冯某衣领,两人发生口角,随后冯某用拳头击打孙某的头部,两人遂及扭打在了一起。张某见孙某被打遂上前对着冯某脸上击打数拳,随后印某、王某1也围上前来对着冯某拳打脚踢,冯某被打倒在地后王某2向围打冯某的王某1身上踹了数脚。整个斗殴过程持续一至两分钟,后双方被在场群众拉开。斗殴结束后双方陆续离开了现场。此次斗殴致使冯某眼部、背部皮肤受伤,经M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冯某右眼部挫伤、背部皮肤挫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认为冯某、孙某、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将该案向M市H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H区人民检察于2023年10月12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律师策略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系学生,母亲为精神疾病患者,无生活自理能力,父亲常年在外务工,常年陪伴的仅有祖母一人,家庭生活比较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盈科马鞍山分所于2023年4月4日接受M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指定我们作为张某的律师参与该案。

在接受该案后我们立即和受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取得联系并着手了解案情。结合阅卷得到的案件信息,我们认为张某在本案中并非犯意的发起者,仅是一般的实施者,应当被认定为从犯;同时其在案发时系未成年人,可以从宽处理;张某系在读五年制职高学生,再犯可能性小,同时又有主动投案情节,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被认定为自首;张某无前科劣迹,到案后能充分认识到错误,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自愿认罪认罚。综合上述各项法定和酌定情节,在与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沟通后我们拟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相对不起诉的辩护思路。

确定上述辩护思路后,我们又重新查看了涉案材料,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材料进行提取分类,并再次约谈了犯罪嫌疑人了解其涉案经过和心理历程,通过深入的了解后我们发现,犯罪嫌疑人在成长过程中因母亲患病的原因导致长时间缺乏母爱而没有安全感,又因为处于青春期不愿与祖母沟通,导致其性格敏感孤僻。特别是案发后因为对案件进展迷茫,对生活和学习逐渐失去兴趣,心灵处于封闭状态,对外不愿交流,对内易暴躁。结合这种情况我们多次会见张某,并保持电话沟通,缓解疏导其心理压力,引导他正确面对案件、正常面对生活。

与此同时,我们和承办检察官积极进行沟通,一方面了解案件走向,另一方面向检察院提出相对不起诉的辩护意见,同时和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进行复盘,认为本案的事发缘由仅是几名在读学生因为“江湖义气”而产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犯罪情节较轻,几名犯罪嫌疑人都基本是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结合最高检关于未成年检察工作的意见中“对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或者初犯、偶犯的未成年人,一体落实‘教育、保护、管束'的精神”和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预防重新犯罪、帮助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总体目标”,我们建议检察院对本案中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在听取了辩护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后,综合案件情况于2023年10月12日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社会意义:本案是多名未成年人因青春期的冲动而犯下的一次错误,在审查起诉的长达七个月时间里,每个涉案未成年人及家庭都面临巨大压力,拿到不起诉决定书的那一刻,对每一个涉案未成年人来说无疑是一场人生的重生。其意义不仅是不起诉的决定,更是一场特别的教育,7个月共210日的身心煎熬是给每一个涉案未成年人上的一场终身难忘的警示教育课。本案也是检察院进一步贯彻落实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典型案例,生命在阳光照耀下焕发无线生机,少年前行的方向是充满希望阳光之路,不起诉决定让本案未成年正式向过去告别,顺利的回归家庭和学校,并为他的人生扣好法治第一粒扣子。

法律意义:本案体现了辩护律师对未成年人不起诉适用条件的精准把握。律师自接受委托起,与嫌疑人和其家属保持密切的沟通并用取得了委托人的信任。在充分的掌握本案事实基础上,与检察院进行了充分的沟通,通过扎实的专业知识、优秀的沟通能力,最终让本案取得了满意的结果。本案展示了不起诉辩护的程序要求、专业特点和注意事项,具有较好的代表性和指导性,也为其他律师提供了办理类似案件的解决思路和方案。

回顾思考

在本案承办以后,我们注意到在承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要比一般刑事案件要有更多的耐心,因为未成年人因为心智尚未成熟,更多犯罪行为看起来不符合常理,这种常理是基于正常成年人的角度来判定的,而以未成年人的思维逻辑和心理却又是合理的,而且未成年人的犯罪绝不是简单的法律问题,而是整个社会的问题,里面所牵涉的不仅有司法部门还有学校和家庭,在承办过程中我们发现此类案件的发生大多时建立在感情缺失的未成年人群体中,很多都是因为缺乏安全感而抱团的,又出于“江湖义气”走向犯罪道路。所以这类案件也警醒我们不能让法律脱离教育体系,要深入校园加强法治教育,如此才能避免此类未成年犯罪事件的发生。

律师法律文书展示

盈科马鞍山律师依法接受马鞍山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特指定由我们担任张某某涉嫌聚众斗殴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辩护人在监护人陪同下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向其了解了案情并查阅了案卷材料,现辩护人根据所了解的案情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首先,关于本案的事实方面:辩护人通过阅卷和会见的了解,本案的案发系因同案犯的口角所引发,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没有参与聚众斗殴的发起,在实际参与中也没有携带棍棒、刀具等,其所参与的犯罪行为也没有给受害人造成严重后果。同时辩护人了解到本案的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均是在读的学生,对社会活动都处于懵懂的状态,甚至都无法准备知晓参与聚众斗殴的法律后果,对此有引发双方口角的原因也可以看出,引发本案的矛盾仅是两方对另一方在各自学校是否有影响力而引发的,由此可见参与者的心理状态仍处于未成熟的状态,行为逻辑也较为“孩童化”,故此辩护人认为虽然本案的犯罪事实确实发生了,但是考虑到本案尚未造成恶劣的后果,并结合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能够积极的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辩护人恳请在量刑时能够予以考虑,并在认定犯罪事实时结合犯罪的发生、结果予以综合认定。

第二,关于量刑方面:

其一,辩护人认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本案中仅是一般参与人,并非组织者,依法应当被认定为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二,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事实发生后系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且到案后能够如实陈述行为,故辩护人认为张某某投案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其三,从犯罪嫌疑人的家庭背景来看,其母亲犯有精神疾病,其父常年在外打工,仅有年迈的外婆将其拉扯长大,故其生活中是缺乏朋友和家庭的陪伴,也是缺乏安全感的,作为未成年人结合该年龄段的心理特征来看,张某某参与此次犯罪活动并没有有着准确的后果认知,仅是因为基于“江湖”义气才参与了此次犯罪活动,故辩护人希望贵单位在移送起诉时能够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特殊家庭背景,能够予以酌轻处罚。

其四,辩护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未成年涉及的刑事案件,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特殊保护的原则,对于已经化解矛盾或能够和解的案件,以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来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具体到本案,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聚众斗殴双方均是未成年人,在处理时应当予以考虑案件的特殊性,而且本案中参与双方均希望能够化解矛盾妥善解决,那么本着有利于未成年成长的角度,建议对犯罪嫌疑人予以从宽处理。

其五,从有利于未成年人的今后身心健康的发展,结合本案的特殊情况,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本案犯罪行为较轻,张某某到案后悔罪态度明显,故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案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以此让其能够早日回归社会,利于其身心成长。

综上,辩护人恳请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能够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各项酌定或法定情节,本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成长,对其适用酌定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以期让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回报社会。

主办律师简介

姚德乐,盈科安徽区域刑事委员会员、盈科马鞍山执业纪律与惩戒委员会副主任。社会兼职:马鞍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刑事援助团,马鞍山市律师协会第七届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社会公益工作委员会委员。

黄欣亮,盈科马鞍山律师、青年工作委员会委员。

法律咨询电话: 400-700-0148

English Service: 400-700-1516

Read More About Us

盈科中国大陆地区

盈科全球法律服务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