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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谋连杀数人,为何潜逃二十年终获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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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3-02-08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合谋连杀数人,为何潜逃二十年终获死刑?

作者/郭灿炎律师

【案情简介】              

劳某与法某(已另案判决)系情侣关系。1996年至1999年间,二人共谋并分工,由劳某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服务,物色作案对象。由法某实施暴力,先后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实施抢劫、绑架、故意杀人4起,共致7名被害人死亡。案发后,劳某使用“雪莉”等化名潜逃,并于2019年11月28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处理结果】               

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劳某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4.8万余元。

被告人劳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

裁定驳回上诉人劳某上诉,维持原判,对上诉人劳某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律师解读】                

一、劳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劳某伙同法某共同制造杀人案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5条,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且性质恶劣,手段残忍,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法定可以判处死刑。

二、劳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从而构成的犯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本案中,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致一人死亡,构成抢劫罪,并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加重情节,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劳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劳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并致一人死亡,构成绑架罪,且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加重情形,应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四、劳某为何被判处死刑?

(一)我国的死刑制度。

死刑,是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剥夺个人生命的刑罚,是最古老也是最严厉的刑罚。我国坚持“少杀”、“慎杀”的方针,对适用死刑的条件、对象、犯罪性质、程序、执行制度等均做出了限制性规定。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发生重大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如故意杀人、绑架、抢劫、强奸、贩毒等危害国家刑法都有可能会执行死刑。

(二)死刑执行方式。

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罪客观事实和结果决定着是否应当适用死刑,而行为人主观恶性的轻重决定着是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即在缓刑期内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可改判为无期徒刑,开始按无期徒刑的相关规定执行减刑。虽然有时行为人的罪行极其严重,但如果犯罪时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有可宽恕之处,就可以对其适用死刑缓期执行。

实践中,对于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案件,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人的重大过错引发的案件,犯罪后自首、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案件等,一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三)本案,劳某为何被判决为死刑立即执行?

从事实结果看,劳某伙同法某故意杀死五人,抢劫致一人死亡且系入户抢劫、抢劫数额巨大,绑架致一人死亡,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

从犯罪过程和主观恶性看,劳某积极实施物色、诱骗、捆绑、看管、威胁被害人,踩点、取款、购买作案工具等行为,与法某分工明确,相互配合,且独立性较强,作用明显;在案发后她改名换姓、整容,潜逃长达20年时间。劳某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数罪并罚,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兼顾了客观与主观,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五、本案为什么关注度高?

本案涉及命案多,时间比较久远,作为“共犯”有些没有亲手实施杀人如何认定犯罪性质等,都考验着司法机关人员的办案智慧,且本案办理对其他违法犯罪分子也能起到一定震慑作用,即只要犯过罪,不管时间多久,只要证据充分都可以定罪。因此,本案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办案地司法机关非常重视,本案也被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度十大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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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郭灿炎,盈科优秀青年律师,盈科北京民商法律事务部(一部)秘书长,《盈科律师一日一法》编辑,参与编辑《律师说法案例集(4)》《律师说法案例集(5)》。天津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印度奥斯马尼亚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先后从事企业管理咨询和法律合规服务多年,有丰富的大型国企、跨国公司的企业管理和互联网支付机构法律合规实践经验。擅长企事业单位常年&专项法律服务,民商事诉讼仲裁、金融支付领域刑事合规咨询及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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