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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律师受邀走进山东中油天然气:强调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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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7-06-21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分所讯  6月21日,盈科济南高级合伙人、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主任、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维权志愿律师霍慧清与李清亮律师一起受邀走进山东中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向主要科室骨干普及环境保护法,为企业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2015年11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经济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建设社会主义,第一次将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到治国理政的高度;2017年3月15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民法总则》其中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从国家基本法的层面保护环境,被称为“绿色立法”。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已经认识到环境污染的严重性,并指出,环境一旦污染,将比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更难治理,要避免走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为什么仍然走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先污染再治理的老路?霍慧清律师从应用性角度向山东中油天然气相关领导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总则、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措施规范、以及违反环境保护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霍慧清律师

李清亮律师

2013年11月22日凌晨3点,位于黄岛区秦皇岛路与斋堂岛路交汇处,中石化输油储运公司潍坊分公司输油管线破裂,斋堂岛约1000平方米路面被原油污染,部分原油沿着雨水管线进入胶州湾,海面过油面积约3000平方米,黄岛区立即组织在海面布设两道围油栏;当日上午10点30分许,事件处置过程中,黄岛区沿海河路和斋堂岛路交汇处发生爆燃,同时在入海口被油污染的海面上也发生爆燃;事故共造成62人遇难,1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5亿元。2014年1月9日,国务院对山东省青岛市2013年“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作出批复,同意对48名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对涉嫌犯罪的15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015年11月30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对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相关的4起刑事案件一审宣判,14名被告人被判处三年至五年不等的刑罚。

经调查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输油管道与排水暗渠交汇处管道腐蚀减薄、管道破裂、原油泄漏,流入排水暗渠及反冲到路面。原油泄漏后,现场处置人员采用液压破碎锤在暗渠盖板上打孔破碎,产生撞击火花,引发暗渠内油气爆炸。

管理上的原因是:中石化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当。山东省、青岛市、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不深入不细致,管道保护、规划、市政、安监等部门履行职责不力,事故风险研判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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