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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023年度盈科全国法律援助优秀案例——精神病人持刀伤人 辩护律师真情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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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11-14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由盈科全国公益工作委员会开展的“2022-2023年度盈科全国法律援助优秀案例评选大赛”已于2024年8月揭晓。本专栏将陆续刊登大赛评选出的“典型案例奖”、“突出贡献奖”和“服务之星奖”获奖案例文章,展示各位优秀盈科法援律师的专业水平与仁爱之心。欢迎各位同仁转发、评论、关注!

2022-2023年度盈科全国法律援助优秀案例——精神病人持刀伤人 辩护律师真情援助

主办律师:盈科芜湖 杨瑾律师


案情简介

被告人俞某某与被害人陶某某系姑嫂,二人同住期间曾有矛盾。2021年3月18日上午,俞某某在芜湖市弋江区某小区将陶脸部划伤,后被送至芜湖市第四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出院后,俞某某因气愤而欲报复陶某某。2022年9月初,被告人俞某某在网上购买剔骨刀一把,并于同年9月6日11时许携带剔骨刀至芜湖市弋江区某小学西门口,用刀捅向在此等候孩子放学的陶某某右侧腹部,致陶某某腹部当场流血。俞某某被现场群众控制,并被随后赶来的民警抓获。

律师策略

思路: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迅速到检察院进行阅卷,因为案件特殊,认真翻阅笔录的每一页,生怕错过任何一个细节。掌握了基本的案件事实后,多次前往检察院、法院与承办检察官、法官沟通了解案件办理情况。随后前往精神病医院会见当事人俞某某,与主治医生沟通了解其情况,形成了辩护思路后,迅速向法院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

具体策略:在阅卷后,为进一步确认俞某某病情,特前往市第四人民医院会见俞某某,并详细询问其主治医生,了解其临床反应、治疗过程、治疗效果以及精神病病理和康复可能等,全面了解其家族病史、病因以及其是否配合治疗等情况。

此后,援助律师多次与俞某某谈话,在医生指导并确认其能够识别判断的良好状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向其了解案件的前因后果,和案件发生前后其内心的思维活动,并在之后及时与俞某某在外地的法定代理人取得联系,向其解释强制医疗的含义以及后续申请的条件,俞某某法定代表人听取援助律师建议后表示同意强制医疗。

开庭时,援助律师向法庭详细阐明了当事人认罪悔罪的情况,指出被告人俞某某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减轻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并提出可以在检察院三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以下对俞某某进行判决。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俞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作案工具剔骨刀一把,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本案系姑嫂之间因家庭矛盾引起,发生地点在小学门口人流聚集区域,加害者系精神病人,事发后迅速通过抖音等社交媒体传播,形成了巨大的轰动效应,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法治不断发展和进步,我们对精神病人的关爱也日益重视,对精神病人的定罪量刑更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行之有效的法律援助对于精神病人健康恢复、保障其合法权益以及消除其人身危险性,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构建和谐社会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回顾思考

首先“小”案件并不小。办案律师要认真对待每一起案件,案子不分大小,只要接手便会一视同仁。办案律师绝不能因为该案系法援案件而降低工作的标准,而是站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树立“办的是案件,也是别人的人生”的理念,扎实做好每一个环节。

其次,制定有效辩护策略十分必要。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在深度了解案情的前提下,才能确定最合适的辩护策略,聚焦于重点,进而实现有效辩护。

再次,要根据庭审客观情况及时调整辩护策略。辩护人要根据庭审走向及时调整辩护策略,才会有助于能达到良好的辩护效果。

最后是“小”心思小情怀。总结办案,法律援助虽然看似在给予和帮助受援人,但律师收获更多,比如很多年轻律师通过办理援助案件积累了办案经验,收到了办案补贴,团聚了一批具有共同价值观的伙伴,实现了职业的幸福感。

律师法律文书展示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接受弋江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杨瑾律师担任俞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通过反复阅卷、多次会见被告人,对本案的基本事实已经充分了解。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评议时予以参考。

辩护人对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并无异议,本辩护意见主要围绕量刑方面,针对俞某某存在的从轻、减轻情节予以说明。

一、俞某某系精神分裂症患者,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刑法》第18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根据司法鉴定机关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被告人俞某某患有精神疾病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案发时为限定责任能力,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俞某某与被害人系亲属关系,可以酌情减少处罚。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关于故意伤害罪第五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有责任的。

本案被告俞某某与被害人陶某某为姑嫂关系,属于家庭内部纠纷,案发前原告与被告曾有过多次争吵导致矛盾激化。因本案主要由于家庭内部矛盾引起,被告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可以酌情减轻处罚。

三、俞某某为初犯,无其他犯罪前科,对社会危害性较小。

本案中俞某某为第一次犯罪,此前并未受到过刑事处罚,为初犯,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且本人认错态度良好,再犯可能性较低。

四、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三百五十五条,对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减轻处罚。

具体到本案中,俞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并且严格遵守各项规定,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

五、俞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案中,俞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积极配合侦查,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俞某某因患有精神类疾病,在一定程度上无法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本案为家庭内部矛盾引发,被告为初犯在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进行悔过,再犯可能性较小。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俞某某具有的上述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予以认定,对其从宽处理。

主办律师简介

杨瑾,盈科芜湖财产税务部副主任,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广泛从事刑事辩护、刑民交叉、劳资及公司治理等领域的专项法律服务,得到了客户的一致好评,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与法律实务经验及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

社会兼职:安徽工程大学人文学院本科生校外导师。

执业经历:曾从事公安刑事侦查工作多年,办理过多起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督办案件并荣立个人三等功和个人嘉奖。

执业领域:擅长刑事辩护、刑民交叉、公司治理、金融等诉讼、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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