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21年度盈科全国法律援助优秀案例——法援律师为《民营企业家》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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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3-09-14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由盈科全国公益委员会开展的“2016-2021年度盈科全国法律援助优秀案例评选大赛”已于2023年5月揭晓。本专栏将陆续刊登大赛评选出的“十佳典型案例奖”和“突出贡献奖”获奖案例文章,展示各位优秀盈科法援律师的专业水平与仁爱之心。欢迎各位同仁转发、评论、关注!
2016-2021年度盈科全国法律援助优秀案例——法援律师为《民营企业家》保驾护航
主办律师:
盈科济南 陈畅律师
案情简介:
被告人赵某系某民营企业法人代表、政协委员,在当地是非常有影响力的企业家。公诉机关指控赵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办案机关侦查确定,赵某于2018年2--3月通过网络搜索查找到“济南某商务调查公司 ”,以 10000 元的价格委托该“商务调查公司”调查其妻子日常活动轨迹,并先行支付5000元现金。后经营该“商务调查公司”的被告人于某通过微信给受援人赵某发送多张关于赵某妻子行踪的照片。2018年5月,赵某再次以12000元钱的价格委托于某调取其妻的通话记录。被告人于某收到12000元钱后,通过微信将赵某妻子手机号码在2018年2--4月期间的900多条通话记录发给赵某。2018年5月底,赵某要求终止调查,并将尾款6000元支付给于某。
公诉机关认为,受援人赵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策略:
本案的焦点是受援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应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
什么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本案受援人赵某有自首情节,这一事实在公安机关的审讯笔录中都有记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援助律师依据以上法律法规,结合本案事实,提出对受援人赵某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最后合议庭认为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予以全部采纳。
案情结果:
由于本案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审理期限历时一年多,期间开庭审理多次。受援人赵某的所在地是外省某市,其本人在当地是知名企业家和政协委员。在案件诉讼一年多的时间里,援助律师坚守律师职责,据理力争,依法辩护,收获了诸多的历练和感触。
现在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普遍采用“认罪认罚”制度,怎样才能更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对本案援助律师业务能力和责任心的一次巨大考验。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后,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
律师应该如何为深陷刑事指控的民营企业家保驾护航?援助律师认为一旦民营企业家遭遇刑事风险,律师一定要第一时间介入。从企业家被立案侦查开始就投入工作,在遵守法律规定前提下,与企业家保持会面和交流,与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反复沟通,在每一个环节都制定相应的辩护策略,才能以最短的时间、最小的代价,最大程度地维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对于律师来说,保护一个民营企业家,不仅是保护了一个人,更是保护了一个企业,保护了这个企业所有的员工及其家庭,意义非常重大!
典型意义:
当前,保障企业家权益、助力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是法律援助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案即是一个生动案例。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援助律师、赵某的辩护人陈畅律师从赵某主观犯意小、具备自首情节、积极悔罪认罪这三个方面入手,提出了有力的辩护意见,为赵某从轻、减轻处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辩护过程中,陈畅律师不辞辛劳,多次往返于山东及受援人所在地,与赵某会见交流,敦促赵某向被害人即赵某妻子诚恳悔过,取得了其妻的谅解,也为司法机关从轻处罚提供了有利条件。最终,援助律师的意见被法庭采纳,做出对赵某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
通过对该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不仅使赵某本人受到深刻教育,增强了法制意识,还促使赵某反躬自省,促进了家庭和谐。更重要的,通过援助律师的大量深入细致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保障了赵某所经营的企业持续正常经营,几乎没有受到该案件的负面影响,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
陈畅律师作为赵某的辩护人、该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律师,以认真负责的工作精神和高效精湛的专业能力,积极作为,有效辩护,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回顾思考:
2019年7月,人民检察院指控赵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于被告人赵某没有聘请辩护人,法院通知法律援助中心为赵某指定辩护人。援助中心于2019年7月指派陈畅律师承办该案。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与受援人取得联系并约定见面时间。通过见面沟通,援助律师认真了解了案情,倾听了受援人的意见后,并及时到法院阅卷,与主审法官沟通案情。援助律师对本案卷宗材料进行了全面、详尽的审阅,积极做好庭前准备、庭审调查与辩护工作。在此基础上,援助律师初步形成了辩护意见,并与受援人赵某进行沟通,得到了受援人赵某的认可。
第一次庭审中,援助律师就公诉人的举证进行了质证,同时援助律师针对公诉机关的证据链提出了质疑。第二次庭审中,援助律师发表了辩护意见,建议对受援人赵某免予刑事处罚。庭审结束后,援助律师积极与承办法官沟通,希望尽快拿到判决,让赵某安心管理企业,促进生产。但因突然爆发的新冠疫情,未能如愿,援助律师对此深感遗憾。
援助律师与赵某保持密切联系,并给予其宽慰,让其能安心经营企业,保障复工复产。随着疫情逐渐得到控制,法院再次开庭。合议庭认为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予以全部采纳。拿到判决书后,受援人赵某非常激动,并对援助律师这一年多来辛苦的辩护工作、精湛娴熟的专业技能及认真负责的职业态度表示感谢,对其能在法律援助案件中提供精细、有效的刑事辩护感到满意。
主办律师简介:
陈畅律师,中国致公党党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山东省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律师库成员、山东财经大学MBA,经过多年的执业经历,办理了百余件法律援助案件,具备夯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形成了成熟的法律思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