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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北京刑事二部培训会——“鉴定意见的法庭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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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05-19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花时气暖长愁夏,竹里风微又胜春。2021517日上午,盈科北京刑事二部每周一期内部培训会如期在盈科北京总部24层雅典厅举办。本次培训是证据法专题,聚焦鉴定意见的法庭质证,由部门成员郭岩律师担任主讲人,王杰律师、许婧钰律师担任与谈人,李沛芩律师担任主持人。


参与本次培训会的有:部门副主任李亚普、吕荣武,部门成员阚月玥、吴风涛、朱美惠、安太星、方旭、王泽萱、路金宝,以及盈科北京其他部门成员。


会议伊始,主持人李沛芩律师向与会人员介绍了本次培训流程,即主讲环节、与谈环节和互动环节的内容安排。李律师介绍称,司法鉴定意见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对判断案件事实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直接影响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是庭审控辩双方关注的焦点问题。李律师认为,深入学习鉴定意见相关法律知识,有利于办好相关案件,是刑辩律师必备的技能。

第一环节 主讲人分享


主讲人郭岩律师从鉴定意见相关法律规定和概念的划分出发,将讲授内容分成质证要点和质证方式两个部分。其中,质证内容包括六个方面,即鉴定机构、鉴定人资格和条件,鉴定意见的事实基础——检材鉴真,鉴定意见的科学基础,鉴定文书的形式要件,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度,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的印证。质证方式包括三种情况,即鉴定人出庭时交叉询问方式质证,鉴定人不出庭时发表质证意见,专家辅助人协助质证。在该部分,郭岩律师用了较多的笔墨,提出她思考得出的应对策略,即质证的具体切入点。最后,郭岩律师讲解道,鉴定意见的质证应从鉴定的程序和实体、意见的内容和形式等多角度进行考察,时刻保持足够的批判思维,要勇于对看似惯常但不合法的做法提出质疑,可以借助新刑诉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不断立体和丰富鉴定意见质证工作。


第二环节 与谈人分享


第一位与谈人王杰律师对郭岩律师的讲授做了宏观延伸。他认为,鉴定意见作为科学证据,具有科学性、专业性两个特点,在刑事诉讼八类证据中成为非常独特的证据类型。总体上,鉴定意见的质证分为两个层面,即程序质证和实体质证。随着司法鉴定行业的发展,特别是受到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仪器设备、技术标准方法等方面的影响,鉴定意见的专业性、科学性存在地域、行业、部门等方面的差异,影响了社会公众对于司法鉴定的信赖度,这方面的审查工作是否做到位,考验着律师的智慧。



第二位与谈人许婧钰律师就司法会计鉴定常见的质证问题进行了交流。她结合质证意见相关的法律法规,呈现了司法鉴定书的样式和格式要求。在此基础上,她又归纳性地列举了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鉴定意见书的六大问题,包括:鉴定事项不明确、不中立,鉴定材料的来源不清晰,鉴定材料取得方式不合法、不合规,法律定性不准确,超范围鉴定,鉴定内在逻辑混乱。


许律师借用某份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报告纠错,与在座的同事进行了互动。她结合案例中检材不充分、论证无逻辑、方法不适当,自行调取材料,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不分等实践性问题进行了具体讲解,通过不法行为的界定来正确认识司法会计鉴定,有助于委托方对鉴定人提出正确的委托鉴定事项,有助于律师细致审查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同时也有利于鉴定人员提高鉴定业务水平,促进实现司法公平公正。

第三环节 全员自由讨论

讨论环节,各位参会人员踊跃发言、各抒己见,并就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积极向主讲人提问。大家的讨论激发了新一轮思考,通过彼此的经验分享,对司法鉴定有关知识点进行了有效的提炼,更好地帮助彼此正确理解和掌握鉴定意见的法庭质证技巧,例会取得良好的效果。



结语


本次培训会围绕着鉴定意见的法庭质证这一主题,通过理论规定和实践案例的分析,法律规范指引和实践错误作法的界定,对鉴定意见质证进行了全方位、多角度地深度剖析。辩护人只有在鉴定意见的法庭质证辩护时方法得当,才能够迅速定位关键细节,在程序辩护、实体辩护的策略上迅速厘清思路,在无罪、轻罪、罪轻辩护上找到最佳路径。每周一的盈科刑事二部内训会已成为部门亮丽名片,亦展示了盈科刑辩律师形象。功不唐捐,玉汝于成。部门成员目标一致,团结一心,为打造专业化、精细化的刑辩团队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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