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原创丨关于在加州订立婚前协议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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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08-23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如果您打算结婚,婚前协议也许并不是您最关心的事情。另一方面,如果这不是您的第一次婚姻,或者您已经积累了大量财产或储蓄,订立婚前协议很可能是个好主意。无论您的情况如何,婚前协议都可以让您和您的配偶清楚地了解如果你们将来分手,会对你们的财产和财务有着哪些影响。
#1 在加州订立婚前协议的法定要件
自 1986 年以来,加州适用《统一婚前协议法》(UPAA)。该法律规定,配偶双方签署的书面婚前协议将在双方结婚后自动生效。协议可以涵盖夫妻现在和未来的财产权,以及与婚姻有关的其他事项,但不能对子女的抚养权产生负面影响,也不能影响法院管辖子女监护权和父母对其探视权的权力。
一般合同法的原则也适用于婚前协议。协议需要配偶双方的同意,这意味着一个人必须具有做出同意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该同意不能是欺诈、不当影响或错误的结果。
2002 年之后加州《统一婚前协议法》修正案规定,只有在满足以下要件时,婚前协议才被视为合法有效:
1. 在签署协议之前配偶一方收到有关另一方财产和财务状况的完整信息披露,
2. 在配偶首次收到协议和签署协议之间至少有 7 天的时间间隔(以便有足够的时间让律师审查协议),并且
3. 在签署协议时配偶由一名独立的律师代表,除非该配偶:
i. 收到有关协议条款和其法律效力的完整书面披露,包括被弃权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
ii. 签署一份单独的文件,确认收到以上信息,确定提供信息的人,并明确自愿放弃聘请律师的权利。
即使满足上述所有要求,如果配偶没有聘请独立律师,协议中影响未来配偶获得赡养费权利的任何条款也不会被法院强制执行。
#2 婚前协议可以涵盖哪些内容
夫妻双方可以对离婚时的配偶赡养权进行约定,甚至对其完全放弃,前提是该约定必须要在执行时不会导致极其不公平。
法律对于什么是极其不公平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但如果情况极端——例如,如果配偶一方离婚后需要求助于社会福利以维持生计,而另一方仍有足够的经济来源作为生活的保障——法院可能不会认可该约定有效。法院判例还显示,对于放弃赡养费的约定通常只会在教育背景和智力相当的配偶之间进行强制执行,并且双方在达成约定时在财产和收入方面基本可以自给自足。
除了放弃配偶赡养费外,每个配偶都可以同意改变单独所有或共同所有财产的性质。例如,如果配偶一方在婚前单独所有一栋房子,那么在离婚的情况下,如无约定,该房子通常仍为其单独财产,但夫妻双方可以在协议中同意将该房产改为共同财产。
配偶也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共同财产”(例如婚姻期间的工资收入,通常在离婚时二人平分)仍然是夫妻一方单独所有的财产。配偶还可以同意放弃继承权,并在遗嘱或信托中约定具体条款,前提是此类协议不会对任何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产生负面影响。跟前夫/妻生育子女的一方通常希望新配偶放弃继承权,以确保资产能够传给其子女。
#3 婚前协议不能涵盖的内容
相关法律规定,配偶双方不能在婚前协议中约定放弃某些权利。例如,未来的配偶不能放弃享受 ERISA员工福利计划的权利,因为联邦法律规定只有现配偶才能这样做。为此,双方必须在结婚后才能对此进行约定。
婚前协议也不能包括任何非法或违反“公共政策”的内容,例如法院将根据“保障儿童的最大利益”而不是配偶双方的约定进行裁决。换句话说,你不能剥夺你未来(或当前)孩子的权利——法院总是有权在配偶离婚诉讼中做出与孩子有关的决定。
然而,一对夫妻可以在婚前协议中约定为孩子提供高于法律要求的保障。例如,他们可以就如何分担孩子未来大学费用的责任或是否为成年孩子提供其他经济支持进行约定。夫妻之间关于如何抚养孩子的协议通常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例如,在判决离婚时,法院可能不会强制执行婚前协议中关于在特定宗教中抚养孩子的约定条款。
在判定离婚时财产分割或配偶赡养费时,由于加州法院不考虑配偶一方的不当行为或过错,任何试图因婚姻期间的“过错”而惩罚配偶的协议都将无法被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公共政策禁止一切改变婚姻关系义务的约定。婚姻包括相互尊重、忠诚和支持的义务。因此,配偶一方为“家庭服务”或“陪伴”支付补偿的约定是无效的,因为这些服务已经属于婚姻的义务。
过去,法院不支持“促进解除婚姻”的协议。这一立场与《统一婚前协议法》不尽一致,因为在某种程度上,财产权的任何变化都可能使离婚对配偶的吸引力相对更大。尽管如此,对于一方在离婚时收到大笔金钱或有价值财产的约定法院可能会仔细审查。如果存在某种利益的平衡,例如,获得某种奖励的配偶为了进入下一段婚姻而放弃从现婚姻中获得配偶赡养费的权利,则该约定可能会被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