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区域热管道,业主是否承担养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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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3-05-25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公共区域热管道,业主是否承担养护义务?
作者/岳广琛
【案情简介】
尹某系A市某小区6-1-202室业主,郑某系A市某小区6-1-302室业主,为该小区提供热力服务的是某发电有限公司A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供热公司)。
2020年12月15日,郑某家楼道内暖气管道分阀门通往入户管道一侧管道接头处漏水,水流入楼下住户尹某家,致尹某家厨房吊柜及厨柜柜体,过道及饭厅天棚顶面乳胶漆,客厅东侧墙面壁布等财产不同程度受损。经查看,漏水原因是A市某小区6号楼1单元3楼楼道管道立井内共用立管与302室进户分户管连接的暖气管线崩开脱落导致漏水,后物业公司相关维修人员将总阀门关闭。因漏水导致尹某客厅、卧室、厨房、地下室顶被淹泡。
2021年10月27日,尹某申请对其房屋内的餐厅、客厅、厨房的现状进行证据保全,支出证据保全费用1,000元。2021年11月4日,某价格评估报告机构出具价格评估报告书,确认尹某家因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总计为12,620元。尹某为此支付评估费4,000元。
尹某诉至法院,要求郑某、某发电有限公司A市分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一、被告某发电有限公司A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尹某财产损失12,620元;
二、被告某发电有限公司A市分公司支付原告尹某评估费损失4,000元;
被告某发电有限公司A市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人某发电有限公司A市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本案对涉案暖气管道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应如何认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一条规定,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供电,本条同样适用于供水、供气、供热等合同,而且供热公司没有办法证明爆裂的管道是郑某独用。爆裂的管道属于公共区域,公共区域内的养护与业主无关。郑某交的供热费和物业费里包含了管线的维护和服务,并且当时供热公司并没有告知用户要加压,导致管线被冲开,案涉管道在公共区域的主线管道维护里面,自入住以来,供热公司没有尽到过养护的义务。《民法典》侵权责任篇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过错承担责任原则,主观上郑某没有错误,客观上也不存在任何错误,与结果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不能构成物权上的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主体,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内及其他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人代为管理。公共区域内的代为管理,郑某每年上交的物业费和供暖费都已包含其中,且供热公司在热用户交钱时大部分是微信转账,没有跟热用户签订任何有效的合同表明公共区域内的管线,由业主自行负责公共区域内养护。《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域内划分的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供热公司没有通知,热用户无法进行监督。
综上,本案漏水部位应由某发电有限公司A市分公司承担养护和维修义务,因该公司未尽到养护和维修义务导致漏水,造成尹某房屋受损,应由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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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岳广琛,研究生毕业,法律硕士,盈科北京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主任韩英伟律师团队助理,《盈科律师一日一法》核心团队成员。专业领域:刑事辩护、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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