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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原创丨破产衍生诉讼之“追索股东出资”“挂名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的实践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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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2-07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简称“新公司法”)第88条,引发了众多不公平的追责和社会矛盾,不但引起了广大法律从业者的瞩目,而且引起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各省高院等国家机关的高度关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回复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表明了对该条适用的审慎态度。本文从最近接手的几个案例分析出发,就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追索股东出资时,管理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和法院的主要裁判观点。

01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连带责任的裁判要点

“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对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作出了重大调整,但实践中对该条文在新公司法体系下的理解与适用仍存在争议。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中表示:“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笔者理解为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但对于在2024年7月1日之前已经完成的股权转让行为,管理人无权追索其出资义务并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新公司法从2024年7月1日实施到12月24日批复发布,有多少人是适用这一条成为了败诉的被告?还有多少人因为这一条以及最高法关于变更追加执行人的司法解释的第19条被追加成了被执行人,我们不得而知。这些已经生效的判决和已经被执行的财产,能不能提起再审?能不能够执行回转希望相关的案子能够得到纠错。

02在符合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加速到期条件的情况下,债权人能否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直接向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能否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首先,作为公司的债权人,此时债权已届期的债权人有权请求股东向公司出资,并非股东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加速到期并不适用于代位权制度,债权人主张代位权的范围系以债权数额为限,而加速到期指向全部出资均加速到期,并非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待股东出资全部归入公司资产后,若公司此时不具备破产原因,则可以对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若公司具备破产原因,则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等规定进入破产程序,遵循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原则。

其次,目前并无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在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至时,以出资加速到期为由,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因此,无论案涉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是否应当加速到期,均不应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03新《公司法》实施后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涤除登记路径

新《公司法》第十条首次增加了有关法定代表人辞任的规定,填补了此前的立法空缺,为解决实践中的挂名法定代表人涤除困境提供了规范依据。实践中,大量挂名法定代表人存在已从公司离职,或并非公司员工、股东等与公司不存在实质关联的情形,为免受限制高消费、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不利影响,其对办理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有强烈需求。

为解决公司在原法定代表人单方辞任后法定代表人空缺的问题,新《公司法》增加了确定新法定代表人的期限为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的规则。确定新法定代表人的义务承担主体为公司,对于原法定代表人而言,其自主辞任后的涤除登记,不应因公司未及时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而受阻。

关于登记机关办理涤除登记,由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市场主体登记仅仅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并不包含涤除登记,而新《公司法》中对于工商登记与法院判决执行之间的衔接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笔者查询了北京、上海、广州等市场监督管理局均出台相关地方法规予以支持。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2月23日发布《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化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其中第14条规定:“完善协助执行涤除机制。因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向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执行公示涤除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等自然人登记(备案)信息的,登记机关依法予以配合,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15日发布《关于对<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开展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其中第24条规定:“启动涤除机制解决执行难,因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法定变更义务,人民法院向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涤除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登记机关依法予以配合,将法定代表人信息调整为‘依xx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涤除‘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

2024年7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规定:“公司应当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生效法律文书涉及涤除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登记备案事项的,需要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因公司逾期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涤除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登记备案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协助执行,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涤除信息。”

尽管只是《征求意见稿》,但我们通过威科先行、天眼查、企查查等查询任发现北京、广州、上海等多地的登记机关已经纷纷响应,采取了涤除登记的方式执行法院判决。

而根据笔者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重庆并未出台相关地方法规支持法定代表人拿到涤除登记判决后的工商登记与法院判决执行之间的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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