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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21年度盈科全国法律援助优秀案例——交通事故受害致高度伤残,律师援助代理

多次诉讼最大化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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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3-07-24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2016-2021年度盈科全国法律援助优秀案例——交通事故受害致高度伤残,律师援助代理多次诉讼最大化获赔。


案情概述:

2020年9月13日,王某家因建设养猪场地之需,邀请同村陈某驾驶无名牌“五征”牌三轮汽车运输建筑材料。当晚22时许,王某指挥陈某驾驶三轮汽车在道路上倒车时,遇鲁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发生辆车碰撞的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受伤。经交警认定,鲁某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王某不承担责任。鲁某驾驶的车辆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陈某驾驶的无牌三轮车无保险。事故造成王某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偏瘫等多处损伤,长期昏迷不醒,后经先后在五家医院住院治疗苏醒后亦长期无认知和行为能力。后经司法鉴定,王某全身多处伤残,最高级别达五级,其余多处达八级伤残,无民事行为能力,大部分护理依赖,后续还需长期持续治疗。 

因王某家庭困难申请法律援助后,宜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北京盈科(宜昌)律师事务所向海龙律师团队为王某提供法律援助。

自2021年6月至2022年8月,盈科宜昌向海龙律师团队四名律师持续潜心研究准备,共历时17个月以上,先后两次接受宜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两次代理原告王某起诉被告鲁某、陈某及某保险公司索赔,期间同步代理案件特别程序(认定王某无民事行为能力及指定监护人案件)。最终通过先后两个阶段的援助代理,并在最后一次援助代理期间通过代理二审后改判,实现了受援人王某诉讼利益的最大化。


律师策略:

由于案件经历两个阶段、多次诉讼,每一阶段的策略和思路有所不同,分述如下:


一、第一次起诉索赔阶段。

律师接受指派后,针对王某处于治疗未完全终结,且已自行垫付大额医疗费并无力再行垫付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思路和策略:

一是先急后缓,分两步索赔。即先起诉追索医疗费、护理费等已确定的赔偿款,以解燃眉之急,避免案件鉴定和诉讼造成的诉讼周期过长;同时通过该次“小额”诉讼锁定被诉责任主体及赔偿比例、案件基本事实等事项,为后期二次诉讼作铺垫;待王某治疗相对稳定后再另行鉴定后索赔。

二是扩大诉讼对象,力求诉讼利益最大化。因王某受伤严重、损失较大,初步预估赔偿金额在100万元以上,而鲁某车辆商业第三责保险保额仅为50万元,陈某所驾驶的车辆又未投保任何保险,且鲁某、陈某均为当地农民,赔偿能力均十分有限。故律师主张以事发时鲁某系职务行为并申请追加其雇主某茶厂为共同被告主张赔偿责任,以谋求讼利益的最大化。

三是尽可能地为当事人节省诉讼成本。因案涉赔偿诉请金额较大,案件受理等费用金额不少,律师为减轻当事人经济压力,积极提交证据与法院沟通申请法院免交诉讼费并获支持。


二、第二次起诉索赔一审阶段。

基于前期思路完成后,援助律师代理第二次诉讼索赔,策略如下:

一是针对第一次诉讼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赔付给鲁某所垫付医疗费部分,为避免落入鲁某之手后被转移,故应尽快实施保全。

二是在尚未对王某的伤残级别等进行鉴定的情况下,先结合王某的受伤情况预估级别及损失后尽快起诉,后期在诉讼中依据实际鉴定意见计算赔偿额。

三是继续申请免交诉讼费,为当事人节省了应预交的案件受理数万元。

四是针对王某行为能力欠缺,监护人未指定的情形,考虑到王某家庭今后生活和处理社会事务的需要,在本次诉讼中一并启动民事特别程序,申请法院对王某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夫为监护人。

五是在赔偿数额方面对王某的护理期间、误工费的标准等进行充分举证,广泛收集类案提交法院,力求赔偿利益最大化。


三、第二次起诉索赔二审阶段。

由于本次诉讼一审判决对王某的多项诉请未支持,故援助律师代理二审过程中明确思路和策略如下:

一是继续为当事人争取免交上诉费;

二是上诉先力求全面,覆盖误工费、护理费、保全保险费、后续治疗费等多个方面,但又重点针对误工费中一审法院简单依据王某系农村户口而采用农业标准认定误工费标准的问题,以及对于大部分护理依赖情形下一审法院确定70%的赔偿比例错误等进行着重论述和争取。


案件结果:

第一次诉讼后法院认定:鲁某和陈某分别承担70%和30%的事故赔偿责任;王某主张事发时鲁某属于职务行为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某71559.55元,被告陈某赔偿王某69811.23元,保险公司支付被告鲁某因交通事故垫付的各项费用73000元。判后各方均未上诉,保险公司积极履行赔付义务,有效保障了王某的治疗费用。

同时,对于法院判由保险公司支付给鲁某的73000元,援助律师按照策略方案及时(一审判决生效后立即)启动二次诉讼并申请法院予以保全。同时在诉讼中一并申请法院认定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其夫张某为其监护人(该项特别程序系法律援助指派范围之外的法律事务)。诉讼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王某的受伤程度进行了司法鉴定,并认定:鉴于原告王某伤后身体健康状况尚有较大不确定性,且鉴定未有终身需要护理的结论,故定残日后的护理期限暂计算五年;对于护理依赖程度,结合原告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以及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项目评定分值,赔付比例按大部分护理依赖费用 70%计算护理费。关于误工费标准,结合其户口性质(农业户口)按照农、林、牧、渔业的标准计算。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465440.45元,鲁某赔偿原告216878.98元,陈某赔偿原告357422.61元。王某及保险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关于护理费。1.定残日前的护理费中,王某主张的某中心出具的收费发票及李某的收据注明了收费名目,可以认定该两笔费用已实际发生,应当予以认定。2.定残日后的护理费赔付比例,鉴于《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明确规定,大部分护理依赖的赔付比例应为80%,一审法院将赔付比例确定为70%与前述规定不符,本院予以纠正。二、关于误工费,王某在一审提交了经营者为张某(即王某之夫)的营业执照、二者在驾校从事教练工作的工作证,以及相应的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在事故发生前其收入主要来源于其家庭个体经营和驾校教练工作。经审查,前述证据能够证明王某家庭从事个体经营的事实。故王某的误工费标准参照上年度批发和零售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标准计算更具有合理性。一审法院仅依据王某的户口性质即确定按照农林牧渔业的标准计算王某的误工费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二审法院遂改判鲁某赔偿王某246817.08元,陈某赔偿王某370253.23元。

上述终审判决作出后,援助律师在援助义务之外,继续协助处理执行,申请法院及时划扣了前期已保全的鲁某73000元款项,并在执行程序中继续代理王某参与执行和解工作,协助各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目前各方正在履行协议中。


典型意义:

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比较普遍常见,诸多律师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本案在案件类型、处理方式上难称典型。但作为法律援助案件,盈科律师以公益之心、全力以赴为当事人考虑的理念,在本案中的体现较为明显。

自2021年3月至2022年8月(此后援助律师也一直在跟进案件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进展),援助律师前后历时17个月以上,分两步(两个阶段的诉讼)紧密衔接、环环相扣,紧锣密鼓地开展工作,尤其是在办理保全过程中,一方面既有肇事者鲁某力求保险公司快速履行生效判决要求将款项支付至其账户,另一方面又有援助律师代理王某积极起诉并督促法院快速保全冻结、阻却保险公司支付,期间律师通过私人渠道拖延保险公司支付进度、加速法院执行保全速度,与时间“赛跑”,多少有“惊险”成分。

本案案件事实并不复杂,案值也并不大,但援助律师先后两次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先后两次提起诉讼并经过二审改判,期间穿插确认王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指定监护人案件(并不属于援助指派范畴),从接受指派代理案件起诉到亲临山村调查取证,到最终部分执行到位和达成执行和解,全程援助本案当事人王某,以最大的责任心和专业化服务,为交通事故受害者王某实现了最大程度的权益争取和保障,彰显了盈科律师在公益道路上的决心和态度。


回顾思考:

一、法律援助,责任至上。

所谓责任,体现在用心上,体现在多为受援对象考虑层面。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援助律师充分了解到王某家庭因遭遇交通事故严重损害以后,家庭几近倾覆,主要劳动力(王某本人及其配偶)均被迫停止生产和工作,故采取先起诉追索医疗费,解决治疗和基本生活所需的费用,能够实现尽快赔付解燃眉之急的目的;待事态缓解之后,再开展下一步全方位的索赔诉讼,该策略有效化解了受援家庭的短期和长期危机。

另外,关于王某的行为能力认定和监护人的指定,本身并非该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必选程序,也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援助内容。但律师考虑到王某受伤后长期无认知能力,其本人名下还有银行卡、营业执照等经营和生活事务,如不在此次诉讼过程中一并解决其行为能力认定和监护人的指定,后期早晚还需要进行该程序,而由于当事人均为农民,后期再处理势必困难重重,故在本次诉讼中一并解决更佳。

再比如为受援当事人争取免交案件受理费,虽是小事,但也彰显责任,切实做到急人之所急。  

此外,本案援助律师并未固守案件法律援助的程序阶段要求,无论是否接受指派均权利以赴、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援助工作,最大程度地维护受援人的权益。


二、法律援助,专业当道。

专业是援助律师的本职,也反映了律师的责任心大小和执业水平高低。

以分步诉讼策略为例。在诸多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一次性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赔偿可避免多次诉讼的繁琐,但也因人因事而异。本案当事人亟需治疗费用,不适合一次性主张,否则诉讼周期太长,迁延日久必然损害更大。故应采取先急后缓、逐步推进的策略更妥。

又以追加雇主为被告索赔为例。常规机动车交通事故索赔案件中,索赔对象为肇事司机、车主、保险公司。但在本案中,当事人受损赔偿金额较高,但保险公司赔付额度及肇事者赔偿能力均有限,应力求梳理法律关系、寻找事实依据,争取引入肇事者之雇主为被告以提增赔偿能力。虽在本案中该种尝试未能得到法院支持,但此种尝试的积极意义显而易见。

再以申请减免诉讼费用为例。此举虽然简单,但实际并非所有援助律师均有了解或实施,还需凭借律师的专业和经验、责任心甚至人脉资源予以支撑。

最后以二审改判为例。众所周知,诉讼案件二审改判难度较大。本案援助律师在代理二审上诉期间,针对上诉重点利用可视化表格、案例等多种手段,清晰地指出了一审法院的裁判错误或不足,最终获得二审法院的改判支持,体现了律师的专业价值。


主办律师简介:

向海龙律师,北京盈科(宜昌)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宜昌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理事,受聘为全国人大财经委《中国电子商务法》立法研究人员、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宜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法律硕士学位点硕士研究生行业导师。

向海龙律师曾在《中国律师》等杂志及多部法学类专著中发表过个人专业论文十多篇,曾获得2020年度“湖北最美消费维权人物”、湖北省司法厅2019年“湖北省第四届法律援助百优案例评选”二等案例、政协宜昌市第六届、第七届优秀政协委员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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