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 化学专利侵权案件的取证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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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9-24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导语
近年来,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持续发展以及国际贸易摩擦加剧,化学领域的专利侵权诉讼案件在显著增加,专利诉讼成为重要的商业竞争手段之一。专利权人通过发起专利侵权诉讼案件,对竞争对手进行打击,以获取竞争优势。由于化学领域的特殊性,专利权人获取侵权证据成为案件成败的关键。本文结合化学行业的特点以及化学领域的典型案例,归纳总结化学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取证方法,以供读者参阅。
一、化学专利侵权案件的证据
(一)专利权属证据
专利权属证据用以证明权利人享有专利权、专利权至今合法有效,以及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的权属证据包括用以证明法律状态的专利证书、登记簿副本、年费缴纳凭证等,还包括用以证明专利保护范围的专利授权文本、专利审查档案、专利行政诉讼判决书、专利民事诉讼判决书、公知常识等。如果专利诉讼是由利害关系人作为原告提起,需要提供独占许可协议、排他许可协议+专利权人不参与诉讼的声明、普通许可协议+诉讼授权等。
(二)侵权证据
侵权证据主要用以确定侵权方的主体、侵权行为,以及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方案等。在实际案件中包括交易文书、涉案产品、被告方宣传材料、环评及安评报告、检测报告及鉴定报告等证据。
(三)赔偿证据
赔偿证据主要包括权利人损失证据、侵权人获利证据、许可费证据、法定赔偿证据、故意侵权证据、合理支出证据等。赔偿证据是在构成专利侵权的情况下,用于确定赔偿金额的证据。具体包括权利人损失证据、侵权人获利证据、许可费证据、法定赔偿证据、故意侵权证据、合理支出证据等。
二、化学专利侵权案件特别取证方法
在化学专利侵权案件中,由于化学行业的特殊性,取证的难点集中在被控侵权产品或工艺的取得以及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确定。化学专利侵权案件主要包括产品侵权和工艺侵权两大类,针对产品侵权案件因部分侵权产品属于定向供应,难以通过正常公证购买的途径获得,也有部分侵权产品获得后难以通过常规技术手段确定其技术方案;针对工艺侵权案件,因涉嫌侵权工艺由被告方掌握,往往难以获得其侵权证据。本文结合化学行业的特点,重点介绍化学专利侵权案件的特殊取证策略,针对常规的取证方法不再赘述。
(一)通过法院保全或现场勘验的方式取证
在化学专利侵权案件中部分特殊的产品、生产工艺、专用设备往往在被告的控制之下,原告一般很难取得,在此类案件中,原告可以通过提交初步侵权证据申请法院进行保全或者现场勘验,以此确定被控侵权产品或工艺的技术方案。
例如,(2020)最高法民再183号案件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被告具备实施专利条件的证据,厂区照片、生产视频、生产交接记录、萘酚生产记录、亚硫酸钠提取记录等初步证据,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同意了原告证据保全的申请,到被告生产现场进行了证据保全,录制视频,对生产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
例如,(2020)最高法知民终604号案件中,原告通过公证手段对阜阳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关于安徽昊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硫回收制硫酸装置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环评简本公示的通告”文件进行了公证,并提供第三方为被告提供的项目委托合同及环评报告等初步证据。经原告申请,一审法院到被告公司硫回收单元控制室对运行DCS控制系统的计算机显示屏及外部环境拍摄照片9张,视频1段。由科洋公司工作人员拍摄其生产线装置照片2张,调取了被告现场证据及第三方州市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调取该公司为昊源硫回收单元制作的工程设计图14张。原审法院依据上述证据进行了侵权对比,认为被告的技术方案落入原告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最高院二审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二)通过申请法院调取或者开具调查令的方式取证
由于化学行业的强监管性,被告方实施的技术方案往往在多个部门存档。例如环评报告、安评报告、设计图纸、验收报告、特种设备等皆在相关部门有备案或存档。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向相关部门调取或者开具调查令由律师调取。
例如,(2020)最高法知民终1559号案件案件中,原告提供了由法院调取的安评报告、设计专篇的内容等证据。原告主张以安评报告、设计专篇中的技术内容作为侵权比对的技术方案,被告主张在实际施工中修改了上述内容,但没有提供具体修改内容方面的证据,同时被告以涉及商业为由拒绝法院的现场勘验。一审法院和最高院最终认定,根据安评报告、设计专篇内容的性质、法律对安评报告、设计专篇的要求等因素。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也就是被告主张实际施工中修改了安评报告和设计专篇中的内容,在被告掌握上述证据的情况下,被告又不提供与安评报告内容不一致的证据来证明实际实施内容已经被修改。因此,最高法院认为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可以采纳原告提交的安评报告、设计专篇内容等内容作为侵权比对的基础来进行侵权比对。
(三)提供相关证据主张新产品制造方法的举证责任倒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1修订)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不属于新产品的,侵害专利权纠纷的原告应当举证证明下列事实:
(一)被告制造的产品与使用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属于相同产品;
(二)被告制造的产品经由专利方法制造的可能性较大;
(三)原告为证明被告使用了专利方法尽到合理努力。
原告完成前款举证后,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被告举证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
例如,(2020)最高法知民终159号案件中,原被告一致同意对涉案产品成分及比例委托第三方鉴定,经鉴定涉案产品成分中含有硫酸铵,最高院认为硫酸铵具有耐燃、阻隔和防止火势蔓延的功能,且含量高达25%,不属于不可避免的常规数量杂质。涉案产品的成分磷酸一铵含量55%;硫酸铵含量为25%;活性白土含量为20%与涉案专利的磷酸一铵300-600、碳酸钙30或450、活性白土10或100、硅化的白炭黑10或40、云母10-30,硅油4或10或20;2明显不同,被告制造的产品与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并不属于同样产品,被告不应承担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举证责任。
例如,(2020)最高法知民终342号案件中,原告华瑞同康公司主张,涉案专利既是方法专利,也是产品专利。涉案专利产品属于“新产品”,是指新的精确度,即敏感性为0.798、特异性为0.997。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的记载,涉案专利产品是一种依照涉案专利方法制造的抗人TK1-IgY组合抗体以及制备的试剂盒,说明书中所声称的敏感性、特异性数值是该产品的技术效果,并不因其比现有技术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而当然推知其为“新产品”。另外,其产品专利之所以具备创造性,是因为采用了涉案专利的制备方法,也即产品专利是用方法特征进行限定的。所以,产品专利具备创造性也不意味着产品本身当然是“新”的。在华瑞同康公司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专利产品为“新产品”的情况下,尚不能适用专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
在司法实践中,主张新产品制造方法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告方负有较重的举证责任,需要证明依照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属于新产品且被诉侵权人制造的产品与依照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属于同样的产品,且“新产品”是指该产品系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市场上从未出现过的产品。
(四)通过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制作检测报告或者鉴定报告
在化学专利侵权案件中,对于涉案产品或工艺技术方案的查明,往往需要借助第三方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关于化学专利侵权案件中的检测报告和鉴定报告的适用,笔者在前期的文章中已经详述,本文不再做赘述。
例如,(2019)最高法知民终649号民事案件中,在一审程序中,原告申请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和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进行鉴定,并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鉴定组委托第三方对侵权产品进行检测,并由鉴定组最后形成了鉴定意见,并给出鉴定结论。本案中鉴定组鉴定方法如下:首先,鉴定组对涉案专利ZL201110066517.7的权利要求1、3、4进行技术特征划分;其次,鉴定组基于鉴定材料,委托检测机构对阳光630荧光粉和阳光626A荧光粉进行检测,并对荧光粉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提取;最后,鉴定组将涉案专利ZL201110066517.7权利要求1、3、4的技术特征与阳光630荧光粉、阳光626A荧光粉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逐一比对,针对两者是否相同或者是否等同作出鉴定结论。最高院认为在被告没有提供相反证据及合理理由、又没有提出重新鉴定的情况下,上述鉴定结论事实清楚、合法适当。
三、总结
化学专利侵权案件与普通专利侵权案件最大的区别在于被控侵权产品或工艺的取得以及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确定。本文结合实际的司法案例归纳总结出化学专利侵权案件中几种特殊的取证方式,包括通过法院保全或现场勘验的方式取证、通过申请法院调取或者开具调查令的方式取证、提供相关证据主张新产品制造方法的举证责任倒置、通过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制作检测报告或者鉴定报告,供读者参考。
作者简介
王柱 律师
王柱律师,2008年加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现为高级合伙人律师、专利代理师、理工科硕士、盈科北京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三部主任、盈科全国化工医药类企业核心技术保护中心主任、律新社2023年度知识产权领域实力律师、中国石油与化学工业联合会知识产权工作委员会专家组专家、中国·山东新旧动能转换高价值专利培育大赛专利评议专家、山东省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知识产权专家、昆明市知识产权专家、长沙市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淄博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烟台分中心应对指导专家、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山东分中心东营工作站海外知识产权应对指导专家、汕头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专家、景德镇市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专家、镇江市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专家、中国·海淀高价值专利培育大赛专利评议专家、泉创赛高价值专利大赛专利评议专家、珠海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
王柱律师擅长知识产权诉讼及非诉业务,业务范围包括核心技术国内外专利布局、自由实施分析报告、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建设、专利无效、专利诉讼、商业秘密诉讼、商标诉讼、著作权诉讼及不正当竞争诉讼等。
崔德宝 律师
崔德宝律师,2017年加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现为高级合伙人律师、专利代理师、理工科硕士、盈科北京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三部执行主任、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山东分中心东营工作站海外知识产权应对指导专家。服务过的重点客户包括北京八亿时空液晶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传化华洋化工有限公司、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军事医学研究院毒物药物研究所、山东新华制药有限公司、浙江帅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大韩仪器株式会社、韩国惠人株式会社等。代理专利诉讼数十件,出具FTO报告几十件、代理PCT申请数十件、代理美国、欧盟、韩国、日本等海外专利申请几十件。
业务范围包括核心技术国内外专利布局、专利导航、专利诉讼、专利无效、自由实施分析报告等。著有《化工医药类企业专利与商业秘密保护》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