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盈科律师有效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发回重审后刑期大幅缩减
已被浏览0次
更新日期:2025-10-24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导语
近日,由盈科北京李桂超律师代理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取得重大辩护成果。本案涉案税额高达2000余万元,当事人虽具自首情节,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为10至11年有期徒刑,一审判决8年有期徒刑。经当事人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重审阶段,检察机关补充起诉伪造公司印章罪,建议刑期1年至1年6个月。经过李桂超律师近一年的持续辩护,一审法院最终判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期徒刑5年3个月,伪造公司印章罪拘役6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5年3个月,实现刑期显著缩减,辩护效果显著。
一、案情简介
检察院指控吴某成立了7家空壳公司,在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使用农民身份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后,向多家家具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4%的开票手续费。涉案的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金额为1.9亿余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为1.8亿余元,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发回重审后,检察院补充起诉吴某为了伪造销售合同,私刻公司印章21枚,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
李桂超律师接受委托后,经深入阅卷发现,原审判决未查明案件中存在的“发票未抵扣”“挂靠开票”及“代开发票”等关键事实。同时,指出伪造公司印章行为本质是为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者构成牵连关系,遂围绕以上核心争议点展开专业辩护。
二、辩护意见
(一)本案存在发票未抵扣情况,该部分金额应该从犯罪金额中扣除
《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该司法解释明确了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单纯的开票行为、接受发票行为均不可能造成造成税款损失,只有接受发票一方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抵扣才可能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如果虚开的发票没有抵扣,就不可能导致国家税款损失,就不会扰乱国家税收征管秩序这一客体,就不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辩护人向法庭递交被告人一方开具给上海某公司的59份发票,这部分发票在快递过程中出错,导致上海某公司并未收到发票,这59份发票未抵扣是客观事实,应该从犯罪金额中扣除。目前笔录中显示共有8家受票公司抵扣了发票并补缴了税款,但关于抵扣税款、补缴税款的证据均为言词证据这一孤证,没有税务完税报告、补税等书证予以印证。剩余的十几家受票单位是否抵扣税款存疑,应该贯彻落实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依法将未抵扣的发票金额从指控金额中扣除。
(二)本案存在挂靠开票行为,该部分金额应该从犯罪金额中扣除
2014年7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明确规定挂靠开票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也从司法实践层面确定了挂靠开票无罪。
本案中,尧某与吴某控制的7家公司之间是挂靠关系,尧某以吴某控制的7家公司的名义对外投标,中标后以吴某公司的名义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接收货款、开具发票,对于这种挂靠开票的行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也与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案例的开票模式完全一致,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对于这种挂靠开票的金额,应当从犯罪金额中扣除。
(三)本案存在如实代开,应将该部分金额从犯罪总金额中扣除
《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二)有实际业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的货物品名、服务名称、货物数量、金额等不符的发票的”,司法解释认为不如实代开普通发票构成虚开发票罪,那么如实代开普通发票就不构成虚开发票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4位法官撰写的《“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明确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罚重于普通发票的原因在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凭票抵扣税款,这也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核心功能,而不在于虚开的方式。既然如实代开普通发票不构成虚开发票罪,那么如实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而且,将代开发票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依据是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是司法实践中将代开入刑的法律依据,但24年的《解释》已经明确了将上述解释废止,将如实代开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已经没有了法律依据,法院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将如实代开部分的金额从犯罪金额中扣除。
(四)本案伪造印章与虚开发票系牵连关系,不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为了给受票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签订合同并盖章,为了开票的快捷性,被告人征得受票公司的同意后,从网上私刻了对方公司的公章,在合同上加盖开票公司、受票公司公章后直接快递给受票公司。从网上购买印章的行为是为了实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前者与后者均独立符合完整的犯罪构成要件,但两个行为是为了实现一个目的,伪造公司印章只是实现虚开专票这一目的的辅助犯罪行为。故,这两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成立牵连犯,应该择一重罪处罚,不实现数罪并罚。
结语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暴力虚开”案件,涉案税额巨大,初始量刑严峻。李桂超律师在接案后,从上千页卷宗中敏锐捕捉到“挂靠开票”等关键辩点,成功推动案件发回重审。尽管重审阶段检察机关补充起诉新罪名,加大辩护难度,李律师仍坚持围绕牵连关系、情节轻重等核心问题展开多层次论证,最终说服法院在量刑上作出大幅从轻判决。该案结果不仅切实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充分展现了律师在复杂经济犯罪案件中,就事实梳理、法律适用等方面所具备的专业能力。
律师简介
李桂超 律师
李桂超律师,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现任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二部)律师,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与控告业务。他在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及涉税犯罪等领域精耕细作,执业以来,已在多起案件中为客户争取到无罪判决、缓刑、不起诉决定及撤回起诉等良好结果,以专业能力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