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海找盈科”(六)| 海外工程居间费认定尺度探析——中国贸仲涉俄工程居间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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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10-16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前言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深入推广,中国企业参与海外基础设施建设的广度与深度持续拓展,涉外工程合作呈现复杂化、高金额、长周期等特征。在这一进程中,跨境商事争议也逐渐显现,尤其在居间服务、合同履行、支付机制等环节易引发纠纷,对企业的国际合规与风控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因此,如何准确理解国际仲裁实践中对居间费支付条件、情势变更原则适用、外币利息计算等问题的认定标准,对企业至关重要。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王琛珺律师通过解析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审理的一起典型涉俄工程居间费争议案件,聚焦仲裁庭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社会效果考量等方面的裁判逻辑,旨在从实务视角为企业提供跨境工程合作中的协议设计、争议预防与应对策略,助力企业在深化国际合作中提升风险治理能力,实现高水平“走出去”。
一、案情简介
(一)时间轴
(二)案情概述
2020年8月21日,中国公司中国某建设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公司”)与自然人甲签订《咨询服务协议》,委托甲协助其拓展俄罗斯市场及在俄罗斯中标承揽施工总承包项目(C),设计采购施工管理项目(EPSS)和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EPC),约定咨询服务费数额为目标项目合同额的2%。
2020年9月28日,中国公司与甲签订《咨询服务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目标项目增加D工厂能源项目。2021年4月14日,中国公司与申请人俄罗斯某咨询公司(以下简称“俄罗斯公司”)和甲签订《咨询服务协议转让协议》,把《咨询服务协议》和《咨询服务协议补充协议(一)》中甲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俄罗斯公司,由俄罗斯公司向中国公司提供咨询服务。
协议签订后,俄罗斯公司已根据协议约定将中国公司指定的当地公司中国某炼化集团俄罗斯子公司列入业主承包商名单,且该公司已中标俄罗斯D项目乙烯装置OSBL标段工程,并与业主签订承包合同。
2021年7月12日,中国公司与俄罗斯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协议补充协议(二)》,协议约定咨询总服务费为5亿卢布,以项目业主向中国公司支付为前提,中国公司分七次支付给俄罗斯公司,第一笔预计于2021年7月支付,第二笔预计于2021年11月支付,两笔合计大约2亿卢布。
之后,虽然中国公司一再向俄罗斯公司表示要支付第一笔和第二笔款项,但是并未实际支付。故俄罗斯公司于2022年3月向协议约定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中方公司支付第一期和第二期咨询服务费、利息、保全费用及仲裁费。而中国公司提出反请求,要求中止支付第三期以及以后各期的咨询服务费。
二、争议焦点
(一)第一笔与第二笔咨询服务费的支付条件是否已经成就
1.协议约定的“入账支持文件”能否作为支付款项的必要条件
案涉合同特别是结算协议不仅确定了服务费金额和具体支付时间表,还特别注明:“1.第二笔款的支付,以甲方收到 D 工厂能源项目承包合同下第二笔预付款为前提;2.乙方应提供符合俄罗斯法规要求的发票和其他入账支持文件;3.付款周期保持不变。”
俄罗斯公司主张,咨询服务协议以及权利义务转让协议约定的支付条件已经成就,结算协议还设定了具体的支付金额和时间表,故中国公司应当履行其支付义务。而中国公司则主张,俄罗斯公司尚未提交结算协议约定的“入账支持文件”,因此支付第一期以及第二期费用的条件尚未成就;同时,俄罗斯公司没有将中国公司已经支付的一笔款项,以及中国公司关联公司代为支付的另一笔款项计算在内。
仲裁庭认为:
第一,案涉合同并未详细约定“入账支持文件”的具体内容,而中国公司聘请的俄罗斯法律专家也提出:“俄罗斯法律未规定出于对此类服务进行税务会计核算和记账的目的,需要使用哪些法定形式的文件”;
第二,案涉合同虽然要求俄罗斯公司提交“入账支持文件”,但是在俄罗斯公司没有提交这些文件的情形下,中国公司仍然能够顺利支付部分款项;
第三,中国公司于2021年9月向俄罗斯公司发出两封信函,一再对未能按期支付咨询服务费表示歉意、一再确认支付条件已经得到满足,并且一再承诺要及时支付,并没有将自己未能支付咨询服务费归咎于俄罗斯公司没有提供“入账支持文件”。故仲裁庭认为“入账支持文件”含义模糊,而且并非中国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的必要条件。
2.中国公司支付的一笔1100万卢布是否系履行案涉协议
对于中国公司关联公司代为支付的一笔款项1100万卢布。俄罗斯公司主张这笔款项事关俄罗斯公司与中国公司关联公司之间另行订立的一份合同,该合同涉及俄罗斯另外一个能源项目,与案涉协议所约定的项目无关。同时,该协议约定,与该协议订立和履行相关的争议应交由莫斯科仲裁法院(Moscow Arbitration Court)进行审理。
中国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主张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仲裁庭为了确保当事人的陈述权利,特别为询问和盘问证人举行了一次庭审。
通过庭审,仲裁庭发现该证人仅仅是中国公司的俄语翻译,不能全面了解中国公司在俄罗斯的经营情况以及核心财务情况。他虽然参与了俄罗斯公司与中国公司之间就这笔款项支付而进行的交流,但并不了解俄罗斯公司还曾与中国公司的关联公司另行订立过一份协议,也就不了解这笔款项的实际支付目的。
故仲裁庭未认定中国公司关联公司向俄罗斯公司支付的这一笔款项系为了履行案涉协议。
综上,在中国公司已经中标相关能源项目并从业主那里获得了相应款项,且俄罗斯公司已经出具相关形式发票,中国公司还反复承诺要支付第一笔和第二笔服务费的情况下,仲裁庭认定这两笔款项的支付条件已经成就,中国公司因此应当支付第一期及第二期咨询服务费,但应当扣除中国公司已经支付的金额。
(二)中介费的支付方能否以情势变更为由请求中止支付第三期以后的中介费
中国公司主张,双方进行过结算的能源项目不仅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多次被削减工程内容,且目前已被叫停,故在业主不会向中国公司支付更多工程款的情形下,中国公司无力向俄罗斯公司支付更多款项。
根据情势变更原则,中国公司有权请求中止履行案涉合同;同时,俄罗斯公司身为俄罗斯公司,在谈判中处于优势地位,但是并未向中国公司提示风险;中国公司的上级公司已经成为案涉项目业主公司的股东,从而降低了俄罗斯公司的工作难度,其咨询费理应降低。综合这些因素,中国公司认为继续向俄罗斯公司支付第三期以及以后各期咨询服务费不公平。
俄罗斯公司主张,双方订立案涉合同的目的在于俄罗斯公司协助中国公司中标合同约定的能源项目,而不在于确保中国公司必然从这些项目中盈利,因此,项目是否能够顺利进行不是本案要考虑的因素;同时,俄罗斯公司的工作难度和工作量并不因中国公司上级公司成为项目业主公司的股东而降低,特别是双方订立结算协议的时间是在中国公司的上级公司成为项目业主公司股东之后。
仲裁庭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可知在我国法律中,“情势变更”包括三个要素,即:
1.合同所依赖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
2.造成这种重大变化的原因并非“商业风险”或者“不可抗力”;
3.继续履行合同并非绝无可能,但是继续履行合同的结果会对受影响的一方造成明显的不公平。在遭遇“情势变更”时,受到影响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案涉能源项目是否能够顺利进行以及中国公司是否能够从项目业主处获得工程款要取决于很多商业因素和非商业因素。仅凭中国公司提供的、项目业主发出的两份函件,仲裁庭无法断定造成项目不能顺利进行的真实原因,特别是中国公司是否对项目不能顺利进行负有一定程度的责任,因此,仲裁庭既不能判断案涉合同所依赖的“基础条件”到底是因为怎样的原因发生了重大变化,也不能判断继续履行案涉合同是否会给中国公司造成明显的不公平。
因此,仲裁庭不能认定本案存在“情势变更”的情形,也就不能支持中国公司依据“情势变更”提起的反请求。
对于中国公司所提及的俄罗斯公司处于优势谈判地位及中国公司上级公司已经成为项目公司股东等情形。仲裁庭认为,前者并不意味着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而后者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俄罗斯公司的工作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因此不应成为中国公司豁免支付义务的理由。
三、裁决结果
仲裁庭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咨询服务费近16700万卢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期间利息,以9100余万卢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标准计算,赔偿申请人自2021年11月3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期间利息损失;以7600余万卢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标准计算,赔偿申请人自2022年7月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期间利息损失;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付申请人为本案支出的保全费人民币 5000元以及保全担保费人民币近2万元;
4.本案本请求仲裁费由申请人承担 10%,由被申请人承担 90%。
四、本案居间费的认定尺度
(一)事实认定
在本案居间费的认定过程中,仲裁庭首先聚焦于核心交易条款的实际指向。针对被申请人中国公司提出的“入账支持文件”这一关键概念,仲裁庭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被申请人的实际支付行为,最终认定该约定并未指向任何特定形式的文件。这一认定直接否定了被申请人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居间费的主张,明确了双方在协议履行中应遵循的务实原则 —— 即不允许以模糊条款规避核心支付义务。
(二)社会效果
从社会效果层面看,本案的处理尺度充分考量了跨境交易中居间服务的特殊性。由于项目中介费涉及商业信息透明度等敏感问题,仲裁庭在审理中刻意避免对协议订立的真实目的及申请人具体服务内容进行过度探究,转而秉持“入乡随俗”的务实态度。
在不违反所在国法律及通行商业道德的前提下,强调中方承包商应尊重当地交易习惯,恪守合同约定并履行必要支付义务。这一处理方式既维护了交易稳定性,也为“一带一路”背景下的跨境合作提供了指引——以包容性态度平衡各方权益,方能实现与所在国合作伙伴的长期互利共赢。
五、思考与实务建议
(一)细化合同条款及有关术语
为了避免争议,中国企业为“一带一路”国家承建项目谈判类似协议时,要注意就有关术语和条款作出明确约定。例如,在本案协议中,双方可就“入账支持文件”的内涵和范围作出明确约定。
(二)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的,应做好外国法律查明工作
本案中,《咨询服务协议》既约定了“本协议应适用英格兰及威尔士法律进行解释”,又在“鉴于”部分约定了“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其余三份协议均约定“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补充)协议”。
因此,申请人俄罗斯公司主张应适用中国法律(四份合同均有约定),而被申请人中国公司则主张应以《咨询服务协议》为准,适用英格兰法和威尔士法。
在此情况下,中国公司也未对英格兰及威尔士法律进行查明,仲裁庭认为合同所适用的实体法约定不明。
实务建议:
1.合同条款中尽量选用最密切联系国家(区域)的法律,且应避免选择多个国家的法律。
2.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在诉讼或仲裁中应做好法律查明工作。否则,如无法查明或该国法律无规定,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三)如当事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争取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标准(或明确外币贷款利率)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32条规定:外币逾期付款情形下,当事人就逾期付款主张利息损失时,当事人有约定的,按当事人约定处理;当事人未约定的,可以参照中国银行同期同类外币贷款利率计算。
本案中,申请人俄罗斯公司主张按照LPR一年期利率标准计算利息损失,但仲裁庭注意到,俄罗斯公司主张的支付币种为卢布,而非人民币,LPR并不适用人民币以外的币种,且中国银行不直接提供俄罗斯卢布的贷款利率。最终仲裁庭参照中国银行公布的其他外币贷款利率,并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按照年利率2%计息。
思考与检索:
本案中接收货币一方为俄罗斯公司,其于2021年8月主张的LPR一年期利率标准实际为3.85%,利息损失的预期较高,但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损失标准,中国银行也不存在通行的俄罗斯卢布贷款利率,后仲裁庭酌情以较低利率标准2%计息。
经笔者检索,最高院于2025年2月12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币及港澳台货币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的批复》(法释〔2025〕2号),对于外币利息的确定标准,遵循“有约定,从约定”的原则,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标准超过案涉纠纷适用的准据法规定上限的,对超过的部分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利率计算标准或者约定不明时,依据下列方式确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
1.对于美元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可以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定期公开发布的《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附表中公布的3个月以内、3(含)至6个月、6(含)至12个月、1年、1年以上美元贷款平均利率,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2.对于欧元、英镑、日元、澳大利亚元、瑞士法郎、加拿大元、新西兰元、新加坡元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可以分别参考欧元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EURIBOR)、英镑隔夜平均利率(SONIA)、东京隔夜平均利率(TONA)、澳大利亚元银行票据利率(BBSW)、瑞士法郎担保隔夜利率(SARON)、加拿大元担保隔夜利率(CORRA)、新西兰元银行票据利率(BKBM)、新加坡元无担保隔夜利率(SORA)确定。
3.对于其他外币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可以参考相关国家中央银行官方网站公布的该币种基准利率确定。
该批复中仍然没有明确俄罗斯卢布的利息标准,但明确了“可以参考相关国家中央银行官方网站公布的该币种基准利率”。
实务建议:
1.如当事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在签订合同时争取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标准(或明确外币贷款利率)。
2.类似案件中,如未约定利息损失标准,且支付币种属于批复中的其他币种,代理人可以在提起仲裁时(或开庭前)查询相关国家中央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提供给仲裁庭做参考。
参考文献: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孟霆):《涉“一带一路”国家仲裁案例选编(二)》,2024年3月版。
2.《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22.01.24。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币及港澳台货币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的批复》(法释〔2025〕2号),2025.02.13。
王琛珺律师
盈科青岛业务指导委员会副主任青岛市律协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国家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山东政法学院校外实践导师
专业领域: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民商事合同纠纷争议解决、企业法律顾问
个人简介:曾办理多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及执行工作。曾经或正在提供法律服务的主要企业客户有山东省港口集团、海尔集团、保利集团、水发集团、中赢建设集团、阳光新地置业、我家地产等多家央企、国企及中大型民营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商。
执业以来,擅长诉讼精细化、可视化处理案件,凭借诚信、敬业、专注、细致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好评。
声明:本文仅系作者个人对实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所进行的探讨。文中任何内容均不代表作者所在单位或团队对相关问题的正式或倾向性法律意见,也并不必然适用于其他项目中相同或类似的问题。任何项目中出现类似情形,均需结合具体情况予以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