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诉讼问题69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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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11-03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引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争议频发,管辖、效力、结算、质量等疑难问题裁判尺度不一。盈科北京律师汇总69个实务问答,以权威案例提炼裁判规则,为行业提供可操作的合规与诉讼指引。本篇为第一期。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答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辖问题,在实践中存在不同认定,目前仍未形成统一观点。实践中应根据当地法院情况酌情调整。
(一)部分法院认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类合同均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适用于专属管辖。
(二)部分法院认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属于一般管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履行虽然与工地有一定的联系,但是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是有区别,虽设计工作必须从工地勘察开始,但设计工作主体实际是在设计单位内完成,所以属于一般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最高法民辖16号判决书”也明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适用一般管辖。
实务案例:
1.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4)沪0120民初12107号--某某公司与某某政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本案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点,且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合同履行地应为原告所在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管辖规则。仲裁约定不明确,不影响本院管辖权的认定。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2.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11民终753号--毛某、四川创想博世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案合同及协议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设计费债权金额已确定,付款条件已成就。创想设计公司主张权利未超过诉讼时效,相关协议构成第三人加入债务,毛中林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鼎传公司破产后,创想设计公司有权向毛中林主张设计费,且应避免双重清偿。毛中林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否适用实际施工人制度?
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不适用实际施工人制度。
(一)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主要包括转包合同的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以及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
(二)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相关条文的适用应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和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不能随意扩大适用范围。因此其适用于施工合同领域,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并不适用。
实务案例:
1.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原广东省南海市人民法院)(2024)粤0605民初19190号--广东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裁判要旨:法院认定原告与某戊公司存在合同关系,某辛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某戊公司,某戊公司再将工程发包给原告,原告与某辛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某辛公司知悉并指定原告为设计工作的实际完成主体。法院确认某辛公司已足额支付某戊公司技术服务费,某辛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不承担对原告的支付责任。鉴于原告未对某戊公司主张权利,法院不支持原告申请司法鉴定。因案涉合同为设计合同,原告不属于实际施工人,不适用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支付责任的规定。被告某庚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依法缺席判决。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否适用价款优先受偿权?
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不适用优先受偿权。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条款仅限于施工合同承包人和部分工程总承包合同,并不单独适用于勘察、设计主体。
实务案例:
1.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2民初4199号--重庆市得森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重庆斗星动力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该优先权不适用于设计合同关系。设计人所应得报酬不属于工程价款,且设计图纸不可折价或拍卖,故设计人不具备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体资格。优先权的行使须在法定期限内,超过六个月的“除斥期间”则不予支持。破产程序中债权确认未认定为优先债权,且权利人未提起确认诉讼,故设计人要求优先受偿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否适用留置权?
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适用留置权。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八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章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承揽合同章节第第七百八十三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虽然《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并未明确规定勘察人、设计人享有留置权,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在法律适用上也存在着存在诸多不同,但实务中法院支持勘察人、设计人适用留置权的观点。
实务案例:
1.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10民初348号-- 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某能源有限公司、某能源(湖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案合同性质认定为承揽合同,非建设工程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涉案工程已完成并通过验收,质量鉴定申请不予准许。依据三方协议,某乙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主要责任,某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工程款及利息的计算依据合同及相关证据确定。某甲公司因质量缺陷应承担赔偿责任及质量违约金。工期延误合理,违约金请求不成立。某甲公司对完成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无优先受偿权。
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争议解决是否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争议部分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原则上参照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在无效合同的折价补偿规则、资金占用损失赔偿等方面参照性较强,但施工合同中的部分规则以及竣工验收、规划审批对合同效力影响等规则不适宜参照适用。
实务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947号--红河远扬置业有限公司、云南人防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远扬公司作为建设单位负有提供全套施工图文件并申请消防设计审核的义务,人防设计院已完成设计并通过审核,相关证据充分证明设计工作已被有关部门认可。尽管相关合同因未招投标而无效,但人防设计院已完成设计工作且设计成果被实际使用,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远扬公司应对设计成果进行折价补偿。合同无效责任不应由人防设计院承担。5.3合同作为对4.6合同的变更,远扬公司应依约支付设计费。远扬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
六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无效的类型?是否可以对合同效力予以补正?
答(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无效的情况包括:(1)没有对应的资质承揽业务;(2)违法分包或者转包;(3)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程序。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效力可以补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效力补正问题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实践中各地法院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四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合同效力补正”的原则,支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效力补正的裁决规则。
实务案例:
1.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7民初3074号--广西华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赫章县农业农村局、赫章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涉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因案外人赵全华借用原告华蓝岩土公司名义与被告签订,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认定合同无效;但因工程已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原告请求支付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违约金因合同无效不予支持,利息应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工程交付之日起计付。
2.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24)川1802民初1236号--晋某某与某某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某某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认定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因某某四川分公司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其允许个人以其名义承揽勘察业务的行为无效,但晋某某已实际完成勘察任务并验收合格,故其请求支付勘察费应予支持。涉及不同项目的费用因法律关系及管辖法院不同,不宜合并处理。鉴定意见合法有效,应予采信。某某四川分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结算存在误算或漏算,亦未能证明已向业主单位积极主张权利,故应承担相应责任。某某四川分公司不具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某丙公司承担。逾期付款损失应结合实际酌情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再255号--广东省某某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云南昭通市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因某某置业原高级管理人员罗某受贿犯罪行为导致某某公司中标无效,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合同法》相关规定,设计总合同及相关九份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尽管相关合同无效,但某某公司已完成设计工作,投入已转化为设计成果,无法返还,应予折价补偿。设计费用应参照合同约定标准结算,某某置业应支付尚欠设计费及逾期付款利息。双方未变更设计费计费标准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逾期付款利息自诉讼起算,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诉讼中的主要争议类型有哪些?
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诉讼中的主要争议类型包含以下几类:
(一)合同效力问题;合同解除问题,包括是否达到解除条件和解除后的工作量认定;
(二)费用争议,涉及到工作量的认定;
(三)质量争议,涉及到质量缺陷的判断标准、鉴定和强制性审查对质量认定的影响、分包的责任划分、其他因素对质量确认责任的影响等;
(四)工期纠纷,由于勘察设计反复沟通导致工期不确定性增加;
(五)知识产权纠纷,由于勘察设计作为智力成果的特殊性,一旦交付无法撤回,招标可能不当适用投标人智力成果;
(六)管辖纠纷,不动产专属管辖和一般合同管辖的争议。
八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关于知识产权纠纷的类型有哪些?
答(一)招标人不当使用未中标投标人的智力成果,即招标人未经投标人明确表示同意,超过合理使用范围而使用其智力成果,可能构成侵权。
(二)第三方(例如施工方、其他设计方)不能证明其智力成果来源、或无法证明其有理由相信委托人享有著作权(即构成善意使用),可能构成共同侵权。
实务案例:
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闽民终字第210号--莆田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林某1等42人,莆田市城厢区建筑设计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凤凰山街道办事处,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镇海街道办事处,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霞林街道办事处著作权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法院认定城南乡集资楼A幢设计图纸系城南乡政府委托上诉人设计,林金财等42人作为房屋住户未构成对上诉人设计图纸著作权的侵权。集资楼A幢设计图纸不具备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施工使用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区设计院未篡改设计图纸,亦未侵犯上诉人知识产权。上诉人针对区设计院的诉讼请求与本案知识产权无关且缺乏证据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
九名为设计优化,实为从事设计活动,如果优化者缺乏资质,设计合同是否有效?
答名为设计优化,实为从事设计活动,优化者缺乏设计资质,设计合同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146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法院审理案件要穿透表面法律关系,对真实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和梳理,根据真实的权利义务关系认定行为性质和效力。实为从事设计活动,则要以设计活动对各方当事人进行约束。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禁止超越等级许可的范围或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因此,缺乏对应承揽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的资质,会导致合同无效。
实务案例:
1.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2民终4247号--南京美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良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案涉设计合同因美尚公司无设计资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美尚公司已完成部分设计内容且良晨公司已支付相应款项,故应按完成部分折价补偿120000元。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损失各自承担。原审判决认定合同无效及折价补偿合理,依法予以维持。
十名为设计配合咨询,实为从事设计活动,如果设计配合者缺乏资质,设计合同是否有效?
答名为设计配合咨询,实为从事设计活动,如果设计配合者缺乏资质,设计合同无效。
根据真实的权利义务关系认定行为性质和效力。实为从事设计活动,则要以设计活动对各方当事人进行约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缺乏资质,应认定合同无效。但区分设计和设计配合咨询可能存在困难,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通常,配合咨询一般是在既有的设计文件的基础上,针对部分特定问题的完善建议,提出评价和补充意见、优化和改进意见或者发挥组织协调者在要素改进、环节协调、成本降低等方面的作用。一般也不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具体修改,只是提供建议供委托方参考。而且,咨询配合方提供的文件往往是无法作为规划审批的法定文件的,与勘察设计的智力成果形式有本质区别①。
①例如2017最高法民申2320号,成果提交规划委讨论 已经超出概念设计的阶段。
实务案例:
1.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4)沪0101民初15003号--姜堰区比慕模型设计工作室与某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原告未具备机电和结构设计资质,超越资质承揽设计业务,合同无效。合同无效不影响原告已完成设计工作的报酬请求,被告应支付相应费用。原告交付的设计成果被被告确认且未提出异议,故法院支持原告主张的服务费用及利息损失,但利息计息起算时间及标准依法酌情调整。
十一名为设计优化,实为从事设计活动,如果组织者缺乏资质,设计合同是否有效?
答名为设计优化,实为从事设计活动,如果组织者缺乏资质,设计合同无效。
根据真实的权利义务关系认定行为性质和效力。实为从事设计活动,则要以设计活动对各方当事人进行约束。最高院(2018)最高法民申196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虽承包方声称其为设计组织者,《设计合同》亦约定了承包方的德国合作伙伴及委托清华大学参与案涉工程的设计,但发包方与第三方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承包方仍为建筑设计单位,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资质条件。且在本案(2017)吉01民初82号中,法院查明,《设计合同》中明确了承包方的德国合作伙伴、委托清华大学、以及发包方分别负责的设计范围。可见所谓组织者实际参与设计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缺乏资质,应认定合同无效。
实务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1961号--际高建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法院认定《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因际高公司无设计资质而无效,《承包合同》因串通投标行为无效。际高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完成并交付二期设计,故不支持其主张。尽管合同无效,但际高公司已完成一期设计并交付,设计成果无法恢复原状,康阳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对际高公司进行折价补偿。原审判决认定合理,际高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
2.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1民初82号--际高建业有限公司与长春康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康阳公司与际高公司之间的反诉请求应当受理,双方存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但相关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因际高公司不具备相应设计资质而认定无效。双方存在相互串通投标行为,导致施工合同无效。际高公司已实际完成设计工作并交付设计成果,康阳公司应支付相应设计费用,但不支持康阳公司返还已支付设计费的请求。因施工合同无效,康阳公司有权要求返还定金。际高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因合同无效不予支持。
十二名为概念设计实为建筑设计,合同是否有效?
答名为概念设计实为建筑设计,若无工程设计资质,涉及建筑设计部分内容条款无效。
概念设计是项目设计前期工作中对项目的初步研究和假想题目的学术探讨,更强调建筑师的设计理念和创意,相比较建筑设计可能涉及到平面布局、功能分区、总体布置、空间组合、交通组织、细化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等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更为浅显。概念设计并不需要工程设计资质,但一旦认定其工作范围覆盖到建筑设计,则涉及建筑设计部分工作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将被认定无效。
实务案例:
1.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6340号--深圳迈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简阳天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院认定迈思公司因不具备建筑设计资质,其与天慧公司签订的设计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鉴于双方已部分履行合同,迈思公司应对已完成的设计成果进行折价补偿。法院确认设计成果折价补偿的计价方法,采纳一审法院依据设计阶段工作量比例计算设计费的方式。预付款性质为设计进度款的一部分,不构成对前期准备工作的对价。法院支持迈思公司关于二期建筑设计费的部分请求,驳回其关于景观面积及利息计算的部分上诉。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责任相当,利息自起诉日起按法定利率计算。法院强调建筑设计单位必须依法取得资质,规范市场秩序。
十三优化设计合同的类型,优化设计单位是否必须具备设计资质?
答实践中设计优化分为咨询服务型设计优化和工程设计型设计优化。
咨询服务型设计优化,即为技术咨询服务,在合同性质上一般为技术咨询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不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调整,对于咨询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设计资质不作强制性要求。根据合同约定,有一些明显与工程设计无关,例如机电系统优化设计、设备选型优化设计、地块前期商业顾问优化服务、系统工艺参数优化设计等。
对于工程设计型设计优化,即为工程设计活动,应属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调整的范畴,从事该类优化设计的企业应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当根据合同约定无法判断是否属于工程设计优化的,应从实质判断,其是否做了替代性、补充性的设计,无需原设计单位复核直接作为设计依据或者设计图纸出具等进行综合判断。
实务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974号--深圳市正国优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本案涉及一份建设工程设计优化合同,中汇国银公司认为该合同属于优化设计而非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合同约定以及正国优公司的工作实质,本案应当认定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此外,正国优公司未提供资质证明,因此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最终,法院驳回了正国优公司的再审申请。
2.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25)鄂1181民初2838号--中奥建某某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公司与麻城市某某供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原告某某建工程公司河南某某公司与被告麻城某某供水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因原告未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原告基于该合同提出的支付设计费及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被告关于合同无效的辩称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退还已收设计费的请求因未提反诉,暂不处理。
十四名为设计咨询,实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如果设计咨询提供者缺乏资质,设计咨询合同是否有效?
答名为设计咨询,实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如果设计咨询提供者缺乏资质,设计咨询合同涉及提供工程设计服务内容条款无效。
名为设计咨询,实为同时提供咨询服务和工程设计服务的,提供咨询服务的部分,对资质不做强制要求,可以认定为部分有效;对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因不具备相应资质,则提供工程设计服务内容条款无效。
实务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610号--嘉珀设计工程顾问(香港)有限公司、和昌(十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嘉珀公司作为香港设计企业,在未具备相应资质情况下与和昌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管理规定,合同应认定无效。但鉴于双方已实际履行合同,嘉珀公司已交付设计成果,和昌公司已支付部分设计款,且设计活动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类似,合同无效不影响嘉珀公司请求支付设计成果对价的权利。二审法院未对和昌公司是否应支付设计成果对价作出认定,驳回嘉珀公司诉讼请求不当。嘉珀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2.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5232号--帕金斯威尔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案系设计咨询服务合同纠纷,法院确认帕金斯公司承接的设计咨询服务合同合法有效。文凯兴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后,双方合同于2014年8月13日解除。法院认定帕金斯公司概念设计阶段工作存在瑕疵,方案设计阶段工作未全部完成,故对概念设计阶段费用予以酌减,并扣减未实际到场的差旅费用。文凯兴公司应支付帕金斯公司已完成工作的报酬118.5万元,但不支持逾期付款违约金请求。法院依法改判,部分支持双方上诉请求。
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终5866号--上海睿风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江北慈孝乐园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设计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设计活动,未经资质许可的设计合同效力不受支持,但已完成的设计工作应当获得相应报酬。合同约定的设计费用应当按照工作完成情况支付,合同无效不影响设计单位主张已完成工作的设计费用。设计单位部分履行施工图设计配合义务,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及利息。
十五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设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的类型?合同是否完全无效?
答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设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的类型为未取得勘察、设计资质、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借用资质(挂靠)、不满足资质条件而从事勘察、阶段性设计工作。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设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签订的合同整体无效。
实务案例: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新01民终8304号--新疆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新疆某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性质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而非技术服务合同,因新疆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岩土工程勘探活动,协议无效。尽管协议无效,基于双方均有过错及新疆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已履行大部分合同义务,法院依公平及折价补偿原则酌定新疆某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部分勘察技术服务费。关于利息请求,因付款时间及数额不明确,法院未予支持。诉讼时效未过,双方上诉请求均不成立。
2.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4民初22820号--上海丰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智臻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东筑公司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建设设计业务,涉案合同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或折价补偿。东筑公司已完成部分设计工作,丰爱公司应对其进行折价补偿。因丰爱公司已支付设计费超出应付金额,东筑公司要求支付设计费的诉请不予支持。丰爱公司反诉要求返还设计费部分应予支持。
十六识别勘察、设计合同构成挂靠的关键有哪些?
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禁止借用资质。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的规定,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甄别是否构成挂靠的关键在于判断实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主体是谁,人员、资金、设备、出图主体是谁,该主体是否具有承揽工程对应的资质。挂靠人往往实质性的主导项目运作;其次,挂靠人常常在招投标和磋商阶段就已经参与,区分于转包;此外,要区分以联营、合作、内部承包、联合体等形式,行挂靠之实质,以双方之间是否具有产权关系、劳动关系、管理关系等进行综合判断。
实务案例:
1.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1民终8688号--广东某有限公司、刘某某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裁判要旨:二审法院应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双方签订的《协议》《补充协议》及《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不属于挂靠合同关系。刘某未依法支付剩余承包费用构成违约,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刘某二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故不予采信。
2.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闽民终1217号--漳州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天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案合同因违反建筑法关于资质等级许可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因设计图纸已交付并使用,汇众公司应对其价值进行折价补偿。设计费的计算应依据合同约定及实际工作量,部分设计变更未签订补充协议不支持整体重新设计费用的主张。天健厦门分公司因无相应资质且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应与汇众公司按比例承担因设计单位无法配合验收导致的经济损失。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十七装修公司为家庭装饰装修设计是否需要勘察设计资质?
答装修公司为家庭装饰装修设计并不一定都需要勘察设计资质,对于是否需要资质的判断,应当视具体情形而定。通常而言,普通家庭装饰装修设计若不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如拆改承重墙、梁柱)或拆改供暖、燃气管道等专业设施,一般不强制要求具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理由包括:
1.《建筑法》明确将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含家庭装修)排除在强制调整范围;
2.相关资质管理规范多为部门规章,不宜直接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3.家庭装修市场普遍由个体户或无资质企业承接,若因资质缺失大面积认定合同无效,易脱离实际且影响民生。
但若设计涉及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专业设施改造(如加装电梯、挖建地下室),或用于民宿等具有一定公共属性的商业经营时,因可能危及公共安全,需从严把握资质要求,此时缺乏资质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实践中,法院通常结合设计内容、房屋用途及公共风险综合判定资质必要性。
实务案例:
1.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宁01民终241号--宁夏某公司、某工作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二审人民法院应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未提出请求的原则上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案涉《室内装饰设计合同》因设计方某工作室不具备相应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尽管合同无效,但某工作室已完成设计并交付设计图纸,且无过错,宁夏某公司因未审查设计资质负有过错,应支付设计费。宁夏某公司主张某工作室赔偿经济损失的反诉请求因其负有过错,不予支持。
2.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渝02民终427号--靳某兰与奉节县某都装饰设计经营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案涉房屋装修工程不涉及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某都经营部承包装修不需具备相应资质,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靳某兰应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靳某兰在二审提出的新增反诉请求不予处理。
十八勘察、设计合同超越资质等级承包业务,合同效力补正时间如何认定?
答勘察、设计合同超越资质等级承包业务时,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4条的类推适用原则,勘察设计合同的效力补正节点为主要勘察设计成果交付前,一般遵循以下规则:
(一)基本标准:若合同约定明确,以主要成果(如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概算等)的实际交付时间为准;合同未约定的补正周期,参照行业示范文本确定的核心成果范围。
(二)交付时间界定:以发包人有效接收成果的时间为准,若发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期限届满即视为交付;发包人要求修改或委托第三方深化设计的,仍以初次交付时间为准,避免因后续争议延长;合同解除等情形下,以勘察设计方停止工作时实际移交现有成果的时间为节点。
(三)特殊情形:双方因费用争议僵持未交付成果,但勘察设计方在僵持期间取得资质的,可将僵持时间作为补正节点;发包人或指定接收人实际占有使用成果的时间(如提交行政部门审查、转交第三方深化)亦可认定为有效交付。
实务案例:
1.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青28民终254号--格尔木藏格嘉锦实业有限公司、江苏长江地质勘察院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鉴于合同双方已明确工程总价及支付情况,且合同内容涵盖施工及勘察工作,故一审未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无不当。被上诉人长江地质勘察院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并通过验收,藏格嘉锦公司应支付相应工程款。合同未约定交付勘察资料,故相关主张不予支持。因藏格嘉锦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且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期顺延,被上诉人延迟提交报告不构成违约。藏格矿业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合法有效,应予维持。
十九建设工程地质勘察活动临时用地未办理临时规划审批手续,合同是否有效?
答建设工程地质勘察活动临时用地未办理临时规划审批手续,不影响勘察合同的法律效力。理由在于:
首先,临时用地仅用于短期地质勘察,不改变土地性质或用途,使用后需恢复原状交还权利人,本质上不损害规划管理所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依据《城乡规划法》第44条,相关审批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旨在规范行政监管流程,而非直接否定合同效力,依据《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此类规定不构成合同无效情形。
最后,司法实践明确区分勘察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关系,例如最高院在(1998)民终字第41号案件,认为勘察合同的效力独立于项目前期审批手续,其核心在于提供地质技术服务,而非工程建设本身。因此,即使未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勘察合同仍属有效,但仍需注意行政责任风险。
实务案例:
1.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01民终565号--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确认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的《临时卡租用土地补偿协议书》合法有效,驳回某乙公司关于合同无效的主张。法院认定某乙公司应按合同约定返还土地并支付超期使用费用,支持一审法院关于土地返还标准的判决。对于超面积使用及恢复原状问题,法院认为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一审法院不予处理无误。综上,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双方上诉请求。
二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的情况下,设计合同是否有效?
答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的情况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仍应认定为有效。理由如下:
首先,设计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规划许可证的行政状态。设计服务本质是提供智力成果(如方案设计、施工图),其合同效力取决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及设计内容合法性,而非行政许可的持续性。司法实践明确区分设计合同与施工合同的法律关系,施工合同因涉及违法建设可能无效,但设计合同仅需确保设计行为本身合法(如不违反技术规范)即可成立。
其次,规划许可证失效属于行政管理范畴。根据浙江、江苏等地方法规,许可证因逾期未延续而失效属于程序性管理问题,违反的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如《城乡规划法》),不构成《民法典》第153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设计合同签订时若已取得许可证,后续失效不影响合同既定效力。
最后,合同目的不受直接影响。设计成果交付在前,许可证失效通常发生在后续施工阶段,不影响设计方已完成工作的合法性。即使因许可证失效导致项目停滞,属于发包人履约风险,可通过违约责任而非合同无效制度解决。
实务案例:
1.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琼97民终1630号--儋州丰福水产品供销有限公司、中物联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院确认案涉设计合同及补充合同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对设计方案未能通过审批承担相应责任,责任比例相当。中物联公司在二审中提出的新增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根据过错程度分担经济损失,丰福公司已支付的款项应由双方均分。中物联海南分公司未能证明其主张的设计款项支付条件已满足,其反诉请求不予支持。丰福公司关于定金返还及设计文本提交数量的主张缺乏充分证据,亦不予采纳。一审判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合理,应予维持。
二十一改建扩建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合同是否有效?
答涉及到改建扩建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问题时,设计合同的效力依照具体情况而不同: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都需取得规划许可证,超范围则要重新办理用地规划手续。规划审批聚焦施工建设,设计合同效力关键看是否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若设计包含违法违建部分,有观点认为因整体涉违法违建,合同无效;也有观点认为标的物违法不影响合同效力,涉违章建筑的合同若不违强制性规定,不能认定无效,从鼓励交易角度,多倾向后者判定,即设计合同不一定因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就无效 。
实务案例:
1.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甘民终570号--张掖市德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案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认定及合同解除问题。法院认定王某1与德征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部分因王某1未取得施工资质而无效,但房屋买卖合同部分合法有效。因德征公司未按约定期限交付房屋,构成违约,王某1有权依法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法院支持王某1因违约造成的租金损失赔偿请求,认定该损失属于可得利益范围且未超出违约方预见范围。关于一审程序,法院认定证据已质证,程序合法。综上,驳回德征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十二超出规划审批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否有效?
答合同效力应依据《民法典》关于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独立判断,重点在于审查合同内容本身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而非标的物的合法性。超出规划审批属于行政违法范畴,违反的是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主体意思表示的效力。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作为负担行为,其效力应与后续能否履行(如取得规划许可)相分离。从鼓励交易原则出发,只要合同内容不直接违法,即使涉及超规划项目,设计合同仍应认定为有效。
实务案例:
1.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4)陕0113民初13035号--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与某某学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有效,合同各方应依约履行义务。因被告及第三人原因导致规划审批未通过及项目停建,原告已完成设计工作并按合同交付设计成果,被告作为付款方应支付设计费及相应利息。被告关于合同解除的抗辩不成立,相关费用无证据支持不予支持。部分被告及第三人抗辩意见予以采纳。
二十三外国企业独立开展建筑设计服务的合同是否有效?
答外国企业独立开展建筑设计服务的合同效力通常认为需区分具体设计阶段,方案设计阶段单独签订的合同有效,而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阶段单独签订的合同无效。
根据《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外国企业虽无法直接取得中国设计资质,但可独立承接方案设计,无须与中方设计企业合作,该阶段合同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然而,从事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时,因涉及工程建设安全与技术规范,必须选择至少一家持有中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的中方企业合作,否则违反《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相关设计合同将被认定无效。若合同包含多阶段设计内容,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有效阶段的效力。
实务案例:
1.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渝高法民终字第370号--重庆绿谷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美国A+K建筑师事务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法院认定采用数据电文方式订立合同合法有效,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签字盖章非必备要件。双方通过电子邮件形成明确的要约、反要约及承诺,合同依法成立。工作人员在职权范围内或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后果由法人承担。A+K事务所已完成约定设计工作,绿谷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未完成或无权代理。外国设计机构通过与具资质中方合作符合相关规定,合同有效。绿谷公司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未完待续)
作者简介
	
· 葛磊 律师 ·
葛磊,盈科北京合伙人律师,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副监事长、企业权益保护办公室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兼职教授,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专家志愿者。专业领域为房地产与建筑工程、企业合规与法律风险防范、商事诉讼仲裁争议解决等。葛磊律师深耕建筑设计领域法律实务,曾为北京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及中国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多家勘察设计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 刘秀燕 律师 ·
刘秀燕,盈科北京律师,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商事调解工作委员会调解员。深耕建设工程及民商事领域案件,具备丰富的实务经验。曾成功调解多起商事调解案件,涵盖建设工程、金融借贷、买卖合同纠纷等,通过高效沟通与法律释明促成双方和解,为客户避免诉讼周期与成本,助力客户快速恢复商业合作,实现争议实质性化解。
	
· 石敏艺 律师 ·
石敏艺,盈科北京律师,从事法律工作五年,主要领域为各类民商事诉讼、房地产与建筑工程企业诉讼与非诉服务、企业合规与法律风险防范等。承办诉讼案件30有余,服务多加家企业客户,提供包括房地产与建筑工程在内的诉讼纠纷法律意见、全阶段合同起草审核、企业规章制度诊断审查服务。代理案件涵盖勘察设计领域各个阶段,涉及勘察设计与其他法律关系的交叉问题解决,为建筑设计企业提供全流程专业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