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未休,工资如何发放?
已被浏览109次
更新日期:2023-03-23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年假未休,工资如何发放?
作者/丁海燕
【案情简介】
李某系一名A公司的客车驾驶员。2020年、2021期间公司安排年休假,李某未休。不久后李某提出离职,因就支付工资等发生争议,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李某周末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等4万余元。劳动仲裁机构不予支持。
李某不服劳动仲裁结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原告A公司支付被告李某未休年假工资1万余元。
【律师解读】
一、未休年假工资如何认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本人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作收入。
在本案中,用人单位主张李某其因个人原因未休年休假,但未就此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A公司应承担其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二、是否应支付周末“加班”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但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十七条之规定,可知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不执行加班工资规定。
在本案开庭期间,李某未就其主张的加班情况提供充分证据。A公司提交了经人社部的审批,允许A公司驾驶员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函件。本案中虽然李某周末经常工作,但公司获得了正规合法的审批,且工作属于不定时工时制度,所以李某周末时工作不属于加班,故无权要求公司支付周末工作时的加班费。
综上,法院支持了李某要求支付其未休年假的工资,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
讲述身边的法律故事
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正能量!
作者简介
丁海燕,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张新律师团队律师助理。专业领域:商事争议、民事诉讼、劳动争议。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盈科原创 | 做假账离诈骗罪到底有多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