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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业绩|深圳首份公证“遗嘱信托”设立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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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04-25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20214月,在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杜芹律师、朱楚欣律师的设计指导下,在深圳公证处公证员的公证下,42岁的李女士终于完成了设立遗嘱信托的愿望。这是《民法典》中的新制度“遗嘱信托”,首次在深圳公证处落地亮相!

01李女士设立“遗嘱信托”的具体操作,是怎样的呢?


李女士首先设立了一份《遗嘱》,在遗嘱中为自己的所有遗产,设立了一份遗嘱信托;同时,李女士与受托人,她最好的闺蜜张女士,共同签署了一份《民事信托协议》。通过这样的安排,在李女士去世后,张女士将负责管理李女士的遗产,并将管理的遗产及对应的收益,按照《民事信托协议》中李女士提前设定的时间和方式,分配给三个受益人:李女士的父亲、母亲和女儿。


杜芹律师、朱楚欣律师研讨案情

02李女士为什么没有采用常规遗嘱方式,直接指定由父母和女儿继承遗产,而是采用“遗嘱信托”的方式处理遗产呢?

李女士几年前与前夫离婚,独自抚养年幼的女儿,近些年积攒了不少家产。如果遗嘱指定所有遗产由父母和女儿继承,但父母年迈、女儿年幼,都没有能力打理这些遗产,怎么办?同时,前夫已经再婚,万一女儿继承了高额财产,作为法定监护人的前夫,能否将这些财产全部用于女儿的生活、学习、未来的事业支持上?李女士并不放心。

于是,李女士找到盈科杜芹家族律师团队进行咨询,律师帮其做出“遗嘱信托”安排,从而巧妙地解决上述难题。同时,为了实现这一安排,并解决李女士的潜在需求,律师也同时进行了更多统筹规划,包括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指定监护人、意定监护安排、监护协议等。


03市面上常说的“信托”都是信托机构做的事情,为什么“遗嘱信托”能让自然人担任信托的受托人呢?

我们平时所了解的信托机构,可以接受客户的委托管理财产,并按客户的要求将财产收益分配给客户指定的信托受益人。和前面的遗嘱信托安排,原理完全一样。只是,信托机构一般只能受托管理现金类资产,更看重财产管理的专业度和收益率,而且门槛较高,设立费、管理费价格不菲。因此,这种信托属于“营业性信托”范畴。

而我们今天所说的遗嘱信托,更贴切的说法是,它属于“民事信托”而非“营业性信托”,它可以由个人做信托受托人,不以盈利为目的,侧重实现委托人的民事目的,对于财产管理的专业性和增值目的并不太在意。就比如李女士设立遗嘱信托的目的是:请张女士“守住”遗产,按时给李女士的父母和孩子生活费、学费、医疗费,待李女士的女儿30岁时,再将财产全部交给她。当然,如果立遗嘱人选择信托机构担任受托人来设立遗嘱信托也是可以的。

也正是基于,实现民事目的这一基本价值、以及众多家庭都可能会有这种需求,尤其是去世后这种目的需求更急迫,因此才有了《民法典》继承编当中“遗嘱信托”这一超级大亮点的出现!

04关于“遗嘱信托”的设立,是否必须经过公证处的公证才有效呢?

答案是否定的。法律没有规定,设立信托,包括遗嘱信托,必须经过公证处公证。李女士这份“遗嘱信托”,理论上也不必经过公证程序。因为,《信托法》只规定设立信托必须书面形式,所以,设立遗嘱信托,通过书面遗嘱形式(公证、自书、代书、打印)、信托协议也要有书面协议即可。

既然如此,律师又为什么还是建议,李女士通过公证的方式设立遗嘱和签署信托协议呢?因为,现在“遗嘱信托”还鲜少人知,虽然《民法典》把它带入大众视野,但还需要很多很多像今天的案例,来不断示范和普及。未普及之前,公证程序会让”遗嘱信托”的设立增加仪式感和信赖感,也间接产生 “登记”作用。同时,“遗嘱信托”在未来开始执行时,绕不开公证处的有关继承手续办理,提前与公证处对接,对于公证处尽快建立“遗嘱信托”执行时与继承等公证衔接手续,非常重要。



遗嘱信托、信托协议、指定及意定监护《公证书》节选

《民法典》给了我们太多惊喜,“遗嘱信托”就是这样一个,容易被大众所忽略、却让律师欢欣鼓舞的宝藏工具!因为它可以解决“无法、不便、不能、不愿直接传承财产”的难题;通过不同的遗嘱信托条款设置,让遗产传承的具体路径增加到无数条;而其个性化的特点,让立遗嘱人处分遗产变得真正自由;最后,家族财产的多代传承,遗嘱信托恐为必然之选。

本案经办律师:杜芹律师、朱楚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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