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案例 指定商品不类似怎么提商标异议?关注是否存在恶意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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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2-04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案件详情:
异议人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目前最大的专业叉车研发制造集团之一,自1956年成立至今已有近60年的发展历史,“杭叉”商标在行业内和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市场上侵害“杭叉”商标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摹仿“杭叉”商标进行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源源不断,除了本案所提及的被异议商标“杭叉”,还有其他例如“浙商杭叉”、“杭叉天孚”、“杭电叉”、“杭义”等,我所也持续协助异议人进行商标维权工作和近似商标监测工作,及时对近似商标提起异议申请。
第25814668A 号“杭叉”商标由黎兴于2017年8月11日申请注册,指定商品为第1类“粘胶液,聚氨酯,工业用粘合剂”等,在该商标初审公告后,异议人委托我所提起异议申请。经我所代理人调查后发现被异议商标所有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另申请了三百余件商标,其中部分商标与其他企业在先注册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被异议人存在大量抄袭、摹仿他人商标,意图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已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最终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裁定该商标不予注册。
律师策略:
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商标相同,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但商标局认为双方指定的商品用途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两者商标指定产品不类似情况下,商标局根据我方代理人提供的证据查明,被异议人注册了三百余件商标,已有多家企业对其已初审公告的多件商标提出异议,被异议人未提供出其具有真实使用上述商标意图的证据,商标局引用了《商标法》第30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条款认为被异议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的立法精神有关规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在商标审查中,因为都是个案审查原则,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会受到固定审查标准的局限及缺乏对在先商标知名度等情况的了解,一些近似商标就有了可乘之机。因此我们需要定时监测商标近似情况,熟悉《商标法》法条,在两者商标指定产品不类似情况下,可以关注被异议人是否有大量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相关行为,及时提起异议申请,维护自身权利。
案件结果:
在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产品不类似情况下,商标局依据被异议人存在大量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已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作出裁定。 附决定书:
典型意义:
本案是商标局依据《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对被异议商标做出不予注册裁定的案件,为我们提起商标异议申请,维护自身权利提供了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