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迎二十大 建功新时代”盈科律师执业技能大赛——刘某1诉刘某2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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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2-10-21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建设一支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律师团队,2022年9月23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工会委员会组织了以“喜迎二十大 建功新时代”为主题的盈科律师执业技能大赛,通过宣讲优秀法律服务案例的服务过程、专业技巧、典型意义,充分展现盈科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执业技能,以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提升律师的社会责任感,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其中,怀向阳律师的案例《刘某1诉刘某2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荣获二等奖。
参赛案例
《刘某1诉刘某2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刘某1自幼父亲去世,母亲精神残疾,伯父伯母见刘某1无人照看,遂将刘某1接到自己家中抚养,视同亲生。刘某2系伯父伯母之女,刘某1刘某2一同长大。刘某1成年后,感念伯父伯母对自己的抚养,对两位老人承担起赡养义务,尤其在1999年伯父去世后,刘某1将伯母接到自己家中赡养照顾多年。
2005年8月,伯母张某与刘某1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刘某1对张某养老送终,张某在百年后将全部遗产留给刘某1,刘某1在协议上签名,张某因为不会写字,就在协议上印上指纹和自己的人名章。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整个过程做了律师见证。
2008年10月,张某去世,留下遗产包括平房一处(伯母个人财产)、楼房一套(伯父、伯母共同财产)。刘某1、刘某2就遗产问题协商一致后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楼房全部由刘某2继承、平房归刘某1所有。楼房按照约定过户至刘某2名下,而平房因为没有房产证,一直未办理过户。
2020年刘某1居住的平房面临拆迁,刘某2见拆迁利益巨大,提出要和刘某1共同分配拆迁利益,被刘某1拒绝,于是刘某2找到拆迁单位提出房子是自己母亲的,刘某1无权继承,导致拆迁协议迟迟无法签订。因此,刘某1将刘某2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二人签订的《协议书》有效。庭审过程中,刘某2不但主张《协议书》中将平房给刘某1系赠与合同关系,要求撤销赠与,而且还否认《遗赠扶养协议》的真实性。
二、案件难点
1、《遗赠扶养协议》作为见证遗嘱,其效力如何?见证律师不出庭作证会影响其效力吗?
2、《遗赠扶养协议》没有被继承人手写的签字,只加盖自己的印章,可否认定该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3、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吗?继承人之外的其他人对被继承人尽到抚养义务的,可否继承遗产?
4、当被继承人去世许久,很多一起生活的痕迹逐渐消失,当事人也没有特意地保留照顾老人的证据时,对被继承人的赡养义务应该从哪些方面去举证?
当然,这个案子中,保险起见,希望见证律师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是当时的见证律师前期已经担任了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身份上存在冲突,其证言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自然大打折扣,给案件增加了很大的不确定性。加之张某不会写字,只在《遗赠扶养协议》上加盖个人印章和手印,申请鉴定存在困难。
三、代理律师办案思路
不仅要尽力证明《遗赠扶养协议》的真实性,还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委托人对伯父伯母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
如果法院能够认定《遗赠扶养协议》真实合法,刘某1也按照协议履行了赡养义务,在伯父伯母去世后,刘某1就接受遗赠的遗产与刘某2签订《协议书》自然是真实有效的。
如果法院不能认定《遗赠扶养协议》是真实合法的,只要刘某1能够证明自己对伯父伯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也可以根据《民法典》中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的规定,获得同刘某2共同分割遗产的资格。这样双方签订《协议书》就是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协议,并不属于一方赠与,本案同样可以胜诉。
四、基于以上分析,律师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第一、积极取证以证明《遗赠扶养协议》真实有效。
1、将张某在《遗赠扶养协议》上加盖的印章作为证据提交,同时找到张某曾经使用过该印章的其他证据,来以证明张某因不会写字,故在《遗赠扶养协议》上加盖印章是符合日常习惯的;
2、将自己翻建平房的证据材料提交,以证明多年来一直由刘某1实际居住使用平房,才对平房进行了翻盖;
3、申请法院向派出所户籍管理部门调取刘某2迁移户口时书写的材料,证明刘某2迁户口时认可涉案平房是归刘某1所有的;
4、找到办理《遗赠扶养协议》见证业务的律师事务所,由该律师事务所出具证明,以证明《遗赠扶养协议》的真实性。
第二、收集证据证明刘某1对伯父伯母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
1、提交多年来刘某1陪伯父伯母看病就医的病历、票据;
2、提交多年来刘某1为伯父伯母缴纳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的收据;
3、找到多名邻居作为证人来证明刘某1对两位老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
五、案件结果
经过承办律师充分的举证及论述,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认为刘某1与张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刘某1已经履行了对张某生养死葬的义务,有权受赠张某的全部合法财产,刘某1作为张某的抚养人也是财产受遗赠人,与刘某2就遗产如何分配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应当受法律保护,最终法院支持了委托人的诉讼请求。
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七、律师心得
《民法典》继承编中,对遗嘱继承和遗赠做了专章介绍,遗嘱继承主要是对法定继承人的权益进行保护,而遗赠是被继承人同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当然,为了方便被继承人设立遗嘱,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民法典》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多种设立遗嘱的方式。
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全民法治意识的提高,在未来,被继承人以律师见证的形式设立遗嘱是大势所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遗嘱见证,是指律师事务所应立遗嘱人的委托,指派两名以上的律师参与订立遗嘱的过程,并对立遗嘱人订立遗嘱过程予以证明的一种活动。在订立该遗嘱的过程中,律师应向委托人说明,除非另有约定,律师仅对委托人身份、立遗嘱人订立遗嘱的过程以及立遗嘱人在遗嘱落款上签字确认这一法律行为的真实性见证,而对于遗嘱所涉及财产是否客观存在以及该财产是否存在权利瑕疵,不负审核查实义务,但为减少律师执业风险,建议律师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财产凭证,进行形式审核。说明过程应制作谈话笔录,并由委托人签字确认。谈话笔录应当存档,作为律师见证业务档案的组成部分。当然,为了避免日后因见证遗嘱效力问题产生纠纷。律师见证过程可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将视听资料一并存档,便于将来查询。
八、案件社会价值
“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但是也有一些子女反其道而行之,并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因此,法律赋予被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真实意愿处分遗产的权利,可以选择留给自己的法定继承人,也可以遗赠给对自己尽了抚养照顾的继承人以外的人。该案件中老人之所以将遗产留给侄女刘某1,系因为刘某1对伯父伯母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而刘某1之所以对老人如此孝顺,系因为伯父伯母将其养大,视同亲生。从法律层面来看,是权利义务的对等,有法可依,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从道德层面来看,也是知恩图报的传统美德,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