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逆转,代理知名作家诉豆瓣网名誉侵权获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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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08-11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案件详情:
一、新书上线遭遇豆瓣用户差评谩骂 原告是一名研究古代中华文明的知名学者和作家,其对庄子、诸子百家、先秦史研究逾三十年。1995年至今,原告先后出版了哲学、文学、史学著作18部,代表作有《庄子奥义》、《通天塔》、《齐人物论》等;其中《伏羲之道》一书曾入选《南方都市报》“2015年社科十大好书”。 2018年8月,中华书局出版了原告关于中国文化考古的重要著作《玉器之道——解密中国文明的源代码》,该书阐释了华夏玉器的上古起源和中古承袭,论证了每种玉器的天文历法对位和宗教神话内涵。 《玉器之道》一书上线后,在豆瓣网“莫名”遭遇了前所未有的“网络暴力”,大量豆瓣匿名用户在没有阅读该书的情况下,对原告及《玉器之道》一书发表若干恶意谩骂、诽谤侮辱、不雅词汇、超越正常评论范围的不实言论以及恶意的人身攻击性言论。 另外,前述匿名用户还发起所谓的“一星运动”,持续在豆瓣平台对《玉器之道》一书打一星或低分,导致《玉器之道》一书评分一落千丈。 二、发投诉信至豆瓣,平台不予处理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良好声誉,原告于2018年11月向被告豆瓣网公布的投诉邮箱发送了一封千字有余《投诉信》,要求被告豆瓣公司立即删除前述恶意谩骂、诋毁、诽谤等言论及短评并提供前述匿名用户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被告豆瓣公司收到后仅答复会尽快核实内容;同时告知无法提供匿名用户的相关信息。原告再次发邮件敦促及时处理,此后被告豆瓣公司未再回复邮件,亦未对恶意短评及言论做出任何处理。 三、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原告的投诉不构成有效通知,判定豆瓣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2019年初,原告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被告豆瓣公司立即删除恶意侮辱性短评及言论、撤销恶意评分、披露涉及匿名网友之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及维权合理费用。 被告豆瓣公司抗辩认为原告的《投诉信》并未采取豆瓣公司公布的投诉格式及具体要求。北京互联网法院基本采纳被告豆瓣公司的抗辩意见,认定原告的投诉通知因「未提供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和链接」而属于无效通知。基于此,一审法院认定被告豆瓣公司在收到投诉信后未进行处理,不违反“通知-删除”义务,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基于调解的考虑,一审诉讼周期长达10个月之久。在此期间,在原告和法院的敦促下,被告豆瓣公司在开庭之前分批陆续删除了部分恶意谩骂、诋毁、诽谤等短评及言论。基于此,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被告豆瓣公司已经删除部分恶意谩骂、诋毁、诽谤等短评及言论,其余未删除部分不构成名誉侵权,最终认定被告豆瓣公司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律师策略:
这样的判决内容着实被动,二审要点如何提出?代理律师充分分析一审判决后,提出如下二审上诉要点: 一、一审法院僵化理解“有效通知”,“有效通知”关键在于“能否准确定位”而非“格式、指引或网址链接” 有关投诉通知的要求,此前在2014年《最高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五条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侵权人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包含下列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 (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 (三)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 被侵权人发送的通知未满足上述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结合废止前《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有效通知”,代理律师团队提出如下如下意见: 【其一,书面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投诉通知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本案中,原告采取书面投诉信的形式,内容千字有余,符合法律规定;网络平台不应强求权利人仅采取平台公示的方式并以此作为免责理由,否则将不利于权利人进行投诉。 【其二,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不应限于网络地址】“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这一要求,在于充分保障网络平台处理侵权投诉之际的便捷与效率。但代理律师认为,“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并不仅限于“提供网络地址”。回到本案中,原告的书面投诉信,表明了“通知人的姓名、身份和联系方式”,反映了“其本人及作品被恶意辱骂、恶意攻击的事实”,阐述了“投诉的内容、理由及诉求”,并提供了“发表侮辱性言论的用户昵称及相关截图”,在法律上已经构成“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 【其三,豆瓣网未对投诉通知的形式提出异议】被告豆瓣公司在收到原告投诉信后回复“会尽快核实”,并告知无法提供用户信息,建议原告先联系国家有关机关予以调查取证。邮件回复当时及之后,豆瓣网均未对“侵权内容定位障碍”向原告提出意见或异议。由此可见,原告的书面投诉信构成“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 二、豆瓣虽陆续删除部分侮辱性言论,一审法院遗漏查明豆瓣是否尽到“事前管理注意义务”及“未能及时删除处理所带来的侵权内容扩散及侵权损害扩大” 在研究一审判决之际,代理律师发现了“不合理之处”——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认可被告豆瓣公司在开庭前删除了部分侮辱性言论后,即认为其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二审期间,代理律师通过详细罗列了投诉、起诉、分批删除的时间点,以证明「被告豆瓣公司作为网络平台其在接到原告投诉通知后未能及时删除处理,其在原告起诉并明确具体涉嫌侵权内容后亦未能及时删除处理,而是在一审法院主持调解期间在原告及法院的敦促下在一审开庭之前陆续分批删除」。 代理律师认为,就已经删除的40条侮辱性短评及言论,一审判决遗漏查明“被告豆瓣公司是否尽到了事前应尽的管理审查义务、是否进行了及时必要的处理措施、是否应当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结合被告豆瓣公司发布公示的《用户协议》及《社区指导原则》,其负有充分的审核管理义务。(例如其《用户协议》9.2条款明确要求用户不得发布侮辱或诽谤他人的信息。) 综上,被告豆瓣公司作为知名社区平台,其在本案中没有尽到事前主动审查义务,接到投诉及起诉后未能及时删除处理,客观上导致相关恶意谩骂、恶意侮辱性言论在豆瓣官网及原告玉器之道一书页面中传播了大半年时间,导致侵权内容扩散及侵权损害扩大,应当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三、从判决之社会意义层面出发 代理律师也充分提及本案判决的社会意义:网络从来都不是法外之地,这样的一审判决并不会实现网络空间的净化,只会极大增加普通个人的维权难度、滋长网络平台不作为的不良风气、助长此类非实名制社区平台「通过信息网络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现象的不断猖獗,将最终导致极为不良的社会影响,应当对一审判决予以撤销、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案件结果:
一、原告投诉信构成「有效通知」,纠正一审认定 在“有效通知”方面,二审判决基本采纳代理律师的上诉意见。 在此基础上,二审判决还提及“被告豆瓣公司亦认可豆瓣图书栏目中不存在与原告同名同姓且同一本著作的情况”,二审判决最终认定“原告诉前向被告豆瓣公司发送的投诉信虽然没有提供网络链接,但提供了发表侮辱性言论之用户昵称,考虑到被告豆瓣公司提供服务所应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涉案言论均为短评、客观上对被告豆瓣公司搜寻、核实投诉内容不构成障碍,原告诉前向被告豆瓣公司发送的投诉信构成有效通知”,对一审判决“以原告未提供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和链接为由认定无效通知”的认定予以纠正。 二、被告豆瓣公司未尽到实时巡查、审慎审核的义务,亦未能在原告投诉后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内容的传播和扩散,应当对原告名誉权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侵权责任 在“被告豆瓣公司的相关责任”方面,二审判决亦基本采纳代理律师的上诉意见。 与此同时,二审判决还提及: 其一,被告豆瓣公司在制定的《豆瓣使用协议》、《社区指导原则》中明确承诺对于明显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公序良俗和明显有悖《豆瓣使用协议》、《社区指导原则》的内容应予以管理。 其二,被告豆瓣公司在原告投诉前对存在的侵权信息没有尽到实时巡查、审慎审核的义务,在收到原告投诉后也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内的传播和扩散,而是在原告起诉后才陆续删除,客观上造成侵权损害的扩大。 其三,被告豆瓣公司在一审审理中未申请追加网络用户作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典型意义:
除了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纠正,二审法院也借本案对网络名誉侵权纠纷提出自己的看法,这也是让代理律师和原告颇为欣慰之处: 北京四中院二审判决 本案虽为网络名誉权纠纷,但其在“如何认定有效投诉通知”、“网络平台应当承担的事前事后义务”以及“网络平台在何种情况下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说理和认定,对普通网络侵权案件(包括知识产权及网络游戏案件)亦具备较强的参考和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