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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视原创 | 新疆棉花事件:明星该如何进行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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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04-06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近几日,BCI(英文名:Better Cotton Initiative,中文名:瑞士良好棉花发展协会)成员H&M品牌发布声明抵制新疆棉花事件持续发酵,此次涉事的跨国企业无端诋毁和污名化新疆棉花,损害了中国的国家利益。诸多明星宣布与身为该组织成员的国际各大知名品牌解除商务合作。

325日,陈奕迅的经纪公司发布声明称:我司与我司艺人陈奕迅先生坚决抵制任何污名化中国的行为,即日起终止与adidas品牌的一切合作。陈奕迅于2011年与阿迪达斯签订终身合同,成为该品牌的全球代言人,并且是该品牌的第一位华人设计师,二者合作十余年,网传此次陈奕迅直接宣布与阿迪达斯单方解约或将导致赔偿违约金6000万。网友们在支持和赞赏陈奕迅立场明确的同时,亦开始关注明星单方与品牌方解约是否会面临高额赔偿的问题,本文就单方解除代言合同相关法律问题做简要分析。

一、代言活动中,明星与品牌方的关系

何为代言?最初是指代天子草拟诏命,现泛指公众人物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随着商业社会的发展,公众人物由于受关注度高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对公众形成影响甚至对受众的喜好、观念、消费习惯进行引导,因此有较大的机会获得商业机构、产品的代言合同。明星与品牌方达成的商业合作多以广告代言为主,然而代言不是简单的明星出售肖像或声誉的商业活动,明星之所以愿意为知名品牌代言也不只是追求获取高额的代言费,同时也为了进一步提升自身的形象和声誉。一旦签约,品牌方与代言人建立共同形象体并对外展示,然而这种展示不光是简单的宣传,在增加曝光度的同时,双方的商业价值和声誉在签约后就产生了紧密联系,品牌方和明星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和声誉将直接决定各自在商业活动中经济利益。申言之,在代言这种商业模式下,品牌方和明星相互依靠,在当今舆论环境下,一荣共荣,一损俱损。

新疆棉花事件持续发酵后,在品牌方出现重大负面社会舆情时,明星如再继续代言,将对形象和声誉造成重大影响,例如对参与的影视节目的画面进行处理、甚至无法通过播放资格的审查,更甚者断送明星的职业生涯。此类事件发生后,明星从职业生涯的角度出发,一般都会及时与品牌方划清界限,单方提出解约。明星单方解约的核心问题是解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解约条件及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我们先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二、行使合同的解除权的正确路径

()约定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除合同,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签订解除合同的协议,即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出现某种情况后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只要当事人的约定有效,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即可以解除合同,产生当事人的预期效果。

(二)法定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满足上述情形之一时,当事人一方即可以解除合同,而无需征得合同相对方的同意。根据上述规定,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均以合同相对方根本违约为前提,可以概括为:预期违约、迟延履行、其他违约行为。

代言合同中的代言人一方单方解约的核心问题是解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解约条件。就合同的约定解除而言,如果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当品牌方存在辱华、不尊重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情形时,代言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对辱华的行为进行约定,但将维护对方的声誉作为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则代言人单方解约的行为也有可能得到支持。但如果合同中没有任何相关约定,代言人则无法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那么是否满足法定解除的条件呢

不少人认为可以根据法定解除权中第(五)项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为依据解除,理由是《民法典》132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规定以及《民法典》153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即这些涉案品牌发布弃用新疆棉花的声明,涉嫌权利滥用和违背公序良俗,由此认定品牌方发布的声明违法,因而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从这个角度来说,似乎是合理的。

先看132条,该条规定所适用的前提存在具体的损害结果,明星需要以具体损害后果为依据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需要结合代言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评价品牌方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才能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在实践中,代言人方的损失往往难以直观反映,举证困难,难以达到目的。

再看153条,该规定是指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形,以此指向的是品牌对外发表声明的行为,商家发布声明与履行代言合同属于两个不同法律关系,即:一个是商家的经营管理行为,另一个是履行合同的民事行为。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商家有权自主选择采购产自哪个地方的原材料用于产品生产,法律无权干涉和控制,即便行为存在政治目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不应被法律所责难。因此,品牌方自己发表歧视性言论有违公序良俗应当受行政法律规范,这与影响到品牌代言合同的正常履行,这两者并不具有关联性。

结合本次事件,单从风险防控的角度讲,上述第一种路径需当事人启动诉讼或仲裁,程序繁琐、周期漫长,鉴于本次事件的特殊性和紧迫性,通过诉讼或仲裁解除合同并无法有效处理本次危机。

根据前述探讨中的有效路径下,合同的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方式并非冲突对立,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对法定解除条件进行补充和变更,如可以将轻微的违约行为约定为合同解除的条件等,同时,在约定守约方拥有合同解除权时,还可以对违约行为设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明星在今后的商业活动中发生类似事件,如何进行风险防控?

文化娱乐产业中出现此类敏感的政治立场事件已经不是第一次了,从危机处理的路径来看,明星既要明确政治立场、坚决维护国家统一、保护国家利益,也要保持契约精神。笔者建议为了更好的规避此类风险,应当从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入手,做好预防工作。

(一)事前防范

明星在与品牌方达成合作前,应当对拟代言的品牌方提前做好背景调查,确认其不曾具有辱华、分裂中国等不当言行,或者当其下属员工、所加入的第三方组织等在做出前述不当言行时品牌方的立场、态度和处理方式。

在拟定代言合同时,将品牌该类行为设定为违约情形,以此约束品牌方的言行,树立正面形象。同时在代言合同中提前设置好维护我国国家利益的相应条款,如有违反,明星有权单方解约并要求赔偿,并根据品牌方造成的负面影响不同,设计更为合理的分层违约金条款,以最大程度的保护代言方。品牌方在出现上述情形时,代言人可以更为主动的选择应对方式,这样既维护国家利益及自身权益,又规避文化娱乐产业的最大风险,解决代言合同中风险防控的首要问题。

(二)事中防范

时刻关注热点时事、研判背后释放的政策信息,并积极保持与品牌方的沟通,在进行商务活动时保持统一宣传口径,同时还应留意品牌方的动态,对品牌方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负面事件保持敏感,以保证能够及时作出有效的应对措施,摆正立场、表明态度,避免受到品牌方负面事件的波及。

(三)事后防范

针对已经被卷入品牌方负面事件中的情况,明星应当做好危机公关,第一时间针对此事发布声明、安排召开临时记者会等,如需解除合作的,快速启动解约程序,化危为机,刷一波流量,提震明星正能量形象。



作者:李昕律师 盈视文化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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