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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023年度盈科全国法律援助优秀案例——十六岁伙同他人抢劫

辩护人助其重塑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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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11-12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由盈科全国公益工作委员会开展的“2022-2023年度盈科全国法律援助优秀案例评选大赛”已于2024年8月揭晓。本专栏将陆续刊登大赛评选出的“典型案例奖”、“突出贡献奖”和“服务之星奖”获奖案例文章,展示各位优秀盈科法援律师的专业水平与仁爱之心。欢迎各位同仁转发、评论、关注!

2022-2023年度盈科全国法律援助优秀案例——十六岁伙同他人抢劫 辩护人助其重塑人生

主办律师:盈科芜湖 李骥律师


案情简介

王甲,男,16岁,职业高中在读学生。2022年8月20日凌晨,吕某某在芜湖市弋江区中央城大酒店附近看到叶某某、潘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石某某正在以拉车门方式实施盗窃。随后王甲伙同吕某某、梅某某、冯某某、金某某、周某某、王乙、王丙、蒋某某、伍某某等人在中央城大酒店附近、柏庄金座公寓1号楼912室内等处以暴力殴打、报警威胁等方式强行抢走叶某某、潘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石某某财物,共计为一部iphone13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188元)、一部iphone12手机(经鉴定,价值3358元)、一部红米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67元)、一部OPPO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0元)、二百余元现金、两双运动鞋、香烟若干包。次日,王甲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伙同他人共同实施抢劫的犯罪事实,后被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监视居住。案件经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侦查终结,移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3年2月28日,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弋江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指派,指定李骥律师担任受援人王甲涉嫌抢劫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监视居住的王甲及其监护人,查阅了案件卷宗,向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案件情况,建议对其做附条件不起诉处理。

2023年3月31日,芜湖市弋江区检察院组织听证,辩护人出席听证,发表了可以对王甲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辩护意见,获得听证员的认同。最终,检察机关对王甲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考验期六个月。

律师策略

辩护人经反复阅卷,向王甲核实了案件证据,认为王甲在该起抢劫案件中,虽然实施了抢劫活动中的殴打被害人的行为,但不是犯意的提起者,殴打他人的暴力程度较轻,没有向被害人索要财物,也没有分得赃款赃物,对抢劫活动仅起到了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虽然王甲系被抓获归案,没有自动投案,但其到案后,在首次接受讯问时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前后供述稳定一致,应认定为坦白。案发后,王甲对自己参与抢劫行为非法后悔,向被害人表达了真挚的歉意,书写了检讨书一份,确有悔罪表现。

辩护人了解到上述情况后,先后两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撰写了书面辩护意见,提出了王甲系未成年人,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减轻、从轻、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并提出可以根据社会调查情况评定王甲的身心健康情况、学习生活环境、家庭帮教条件、再犯的风险等因素,以此来确定是否有必要对王甲提起公诉。承办检察官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经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委托,芜湖市新希望社会服务中心对王甲进行了社会调查,调查结果有利于推动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

2023年3月31日,芜湖市弋江区检察院组织召开附条件不起诉不公开听证会。辩护人从其成长环境、家庭条件、犯罪诱因、涉案情节、悔罪态度等方面论述了王甲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低等辩护意见。辩护人的意见获得了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员、办案民警、承办检察官的认同。

案件结果

2023年4月3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弋检未附不诉〔2023〕2号),决定对王甲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6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团伙化、暴力化的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涉案的十名犯罪嫌疑人均系未成年人,最大的17周岁,最小的刚满14周岁,而王甲刚满16周岁零几天。致使王甲参与该起抢劫案件,正是家庭教育弱化和学校教育失责,让其在读书期间就沾染上不良习气,基于狭隘的江湖义气,从而丧失了自控能力,走上了抢劫犯罪的道路。但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决定了他们的可塑造性,打击仅是低层次防范,预防才是最有效的手段,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让“一失足”的青少年在相关部门和整个社会的监督下进行自我改造,而不至于留下“千古恨”。

回顾思考

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源无不在于家庭、在于学校、在于社会。本案的王甲,父母离异后王甲由其父亲抚养,难以享受父母完整的爱,使得王甲相比同年人缺少安全感和幸福感。因父亲经常上夜班,让王甲在学习上缺少家庭监管,导致学习成绩不断下滑。在无法得到老师的认可后,王甲开始结交有着相同问题的少年,通过“抱团取暖”的方式意图在学习成绩之外博得他人的“刮目相看”,慢慢养成了逃课、抽烟、上网、炫富、霸凌、染发、纹身等恶习,而学校对学生的品德行为监管是有局限性的,即便有约束,也是局限于在学校范围内的不出格。而这“精神小伙”通过日常的成群结队式社交,经常会出没在一些与实际年龄不相符的地方,过着脱离正常节奏的生活。想过上这样的生活,需要经济上的独立,但家庭的生活补助是无法满足他们日渐攀比的消费观念。于是,铤而走险牟取不易之财成为“精神小伙”走向违法犯罪的源动机。

回顾这个案件,王甲走上了抢劫犯罪的道路看似偶然、实则必然,有其自身的内因,也有家庭、学校、社会等外因。对未成年人犯罪仍应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认真贯彻“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的理念。本案中,王甲具备重塑性,家庭具备帮教条件,其正在读书,如对其苛以刑罚贴上犯罪的标签,无法对其起到真正的挽救作用。结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身心健康情况,辩护人提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辩护意见获得了检察机关的认可,也让王甲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督促其牢固树立法律底线思维,迷途知返,重新回到正确的人生轨道。

律师法律文书展示

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弋江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指派,指定李骥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王甲涉嫌抢劫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监视居住的王甲,查阅了案件卷宗,现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王甲系从犯。根据在案证据,王甲不是犯意的提起者,没有向他人索要财物,没有分得赃款赃物,虽然参与了抢劫活动中的殴打行为,但仅起到了帮助、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王甲的帮助行为对抢劫后果的发生关联程度弱,在共同犯罪中的所处的地位低、 发挥的作用小,对其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王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王甲在首次接受讯问时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王甲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三)王甲真诚悔罪,愿意认罪认罚。辩护人通过会见王甲,了解到其真诚的悔罪态度,对自己参与抢劫行为非常后悔,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同意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精神,被告人越早认罪认罚,越有利于查明事实真相,有利于修复社会关系。本案可以给予王甲较大的从宽量刑幅度。

(四)王甲是在校学生,未成年人。经辩护人了解,王甲现在就读于合肥市闻达信息工程学院,参与抢劫行为时刚满16周岁零几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王甲的涉案情节不深,仍然是个在校学生,建议给予其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五)王甲系初犯、偶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19条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本案中,王甲属于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小,对其可以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王甲的行为固然有其刑事违法性,但鉴于其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仍然是个未成年在校学生,轻易被贴上罪犯的标签评价过重。恳请贵院以教育、挽救、惩戒、警示为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理念,对其做不起诉处理。

主办律师简介

李骥,毕业于中国人民警察大学,法学硕士,盈科芜湖律师、团支部书记,兼任安徽工程大学人文学院法学本科生校外导师。李骥律师原系人民警察、公职律师,具备公安、律师多重职业背景。执业以来聚焦刑事辩护领域,办理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诉讼实践经验,积累了大量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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