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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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2-05-11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案件详情:
2008年9月5日,郝某、李某、徐某、尹某四人共同签署《湖北厦工公司章程》,其中第六条载明:“公司注册资本:肆佰万元人民币。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司。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厦工公司于2008年9月17日成立,注册资本400万元,发起人郝某、尹某、徐某、李某各持25%,实缴均经过验资。2009年4月6日,厦工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洪某、张某加入厦工公司。公司股东及持股变更为:郝某持股16.67%,出资66.67万元;徐某持16.67%,出资66.67万元;李某持股16.67%,出资66.67万元;尹某持股16.67%,出资66.67万元;洪某持股16.67%,出资66.67万元;张某持股16.67%,出资66.67万元。2016年6月26日,郝某退出厦工公司。当日厦工公司及郝某在《关于郝某退股一事的股东决议》上盖章、签字,厦工公司总经理即股东之一李某签字。并由李某在财务申请单上签字返还郝某注册资本50万元,郝某退出公司未有股东大会决议。2021年8月厦工公司以郝某损害公司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50万元及占用利息。 争议焦点 1、2016年郝某退股,至2021年公司提起诉讼,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2、厦工公司与郝某之间的《关于郝某退股一事的股东决议》是否有效,郝某退出厦工公司是否合法。
律师策略:
1、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而股东李某、洪某、徐某系发起本案的主要股东。为查清案件事实,更好的向法官还原当时情形,律师立即申请追加所有股东为第三人; 2、由于所有股东的股权份额相同,至少证明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郝某退股,即得到4人的同意的结果,案件方有胜诉希望,随即律师请郝某安排一同访问其他与郝某尚有联系的股东,制作调查视频及调查笔录; 3、根据郝某提供的材料,整理与案件有关并有利的材料; 4、收集相关案例。 关键点:李某在决议上签字并有公司公章,是否视为对郝某退股的确认。如何确认其他股东知晓并同意郝某退股。
案件结果:
1、认定未超过诉讼时效; 2、决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 3、李某在《关于郝某退股一事的股东决议》上的签字视为李某知晓并同意郝某退股;尹某的调查笔录显示,尹某知晓并同意郝某退股;张某出具的汇票背书给郝某,做为退股资金,视为张某知晓并同意郝某退股;徐某做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有股东会决议记载公司超过5万元的支出应由徐某同意,从而认定徐某知晓并同意郝某退股。以上超过公司三分之二的表决权同意,法院判决认定郝某的退股系合法有效。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第一款:“公司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本案是因未有全体股东签字进行股东会决议而进行退股引起的纠纷。案件中,万幸的是郝某因是原始法定代表人身份,留存了部分公司经营期间的股东会决议等文件,从而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同时,对方律师在立案时的证据内提供了支付郝某股本金五十万时,李某签字的财务请款单。虽然在开庭时撤回,但已被我方复印,做为了我方的证据。这也是本案郝某被支持的关键。 结语和建议 律师做为原告代理人时,提交的证据应经过谨慎的思考和辩证;做为被告代理人,应全面考虑案情及发展走向,穷尽一切手段收集证据,做好案件的分析,充分考虑当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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