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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原创 | 从税收角度解读《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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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04-27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4月2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

正所谓“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该《办法》通篇直接涉税的条款只有两处,第四条和第八条,但从税务律师的角度来看,其涉税的信息其实非常大。


第一,该《办法》的颁布意味着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对网络直播营销中的各种乱像和不规范之处予以关注,后续一系列的持续整改、规范应当是意料之中的,国家税务总局作为发文部门之一,税收合规是理所应当的。

第二,该《办法》并没有对相关参与主体的税收实体权利做出规定,更多的是建立部门之间的机制协调、强调各部门依法尽责,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各参与主体的纳税义务按现行有效的税收制度执行。

第三,该办法第二条明确定义了直播运营各参与方,包括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同时该条第6款明确了“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或‘平台内经营者’定义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既然是“市场主体”,“依法纳税”则是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直播运营平台的责任重大。《办法》第二章对直播运营平台制定了很多规范,从税收征管的角度来看,直播运营平台有可能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之前有一个案例就是这样认定的(详见2020年12月15日《中国税务报》)。

第五,《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从纳税而言,此时应按“现代服务业-广告服务”税目征税。

随着该《办法》的生效,相信税务部门对网络直播行业的规范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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