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律师事务所

盈科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  400-700-0148

盈科律师事务所 盈科律师事务所

盈科原创丨专利无效后的赔偿金追溯力问题探究

已被浏览158

更新日期:2025-02-07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当专利权人胜诉且被控侵权人已支付侵权赔偿款后,若涉案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被控侵权人支付的赔偿金是否能追回?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颇具争议。本文将依据专利法第47条的规定,并结合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谭明进、肖传江共同代理的某发明专利侵权系列案件中的两个具体案例,展开分析与探讨。该系列案件历时十余年,部分关联性案件曾被评为云南、广西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之一,最终以最高院的判决撤销原再审判决而尘埃落定。

01专利法第47条的相关规定及关键概念解析

专利法第47条共三款,其中第二款涉及专利无效后对相关法律文书的追溯力问题。法的溯及力通常以“法不溯及既往”为原则,“溯及既往”为例外。具体而言:专利法第47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这体现了绝对追溯力的原则,常导致侵权诉讼中原告撤回起诉或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而第二款则针对专利侵权纠纷中的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追溯力进行有条件、分情形的规定。

关键概念解析:

“宣告专利无效前”的时间节点:

涉及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中的决定日、发文日、送达日、生效日等关键日期。最高院在相关判决中认定应以决定日为确定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时间点,因其具有法律意义、确定性强,符合立法目的且是司法实践中长期既定规则。但在特定情况下,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专利维持有效后又被法院判决撤销并要求重新作出决定时,时间节点的确定需进一步研究探讨。

“已执行”的含义:

包括主动履行与强制执行两种情形。对于已执行部分,通常不具有追溯力;而未执行部分则具有追溯力。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执行款已转入法院账户但未转入申请人账户的情况下,若不符合“执行完毕”的情形,则具有追溯力。

02案例分析

案例一:调解书部分履行后专利无效

案件概况:专利权人在获得在先胜诉判决后,对广西柳州某制品厂发起侵权诉讼。被告选择调解并约定分期支付赔偿款。调解当日支付部分款项,剩余款项约定于后续付清。然而,在约定付款期间内,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争议焦点在于专利无效决定对已支付的赔偿款是否具有追溯力。一审法院认为调解书在专利无效前未履行完毕,因此无效宣告决定书对调解书具有追溯力,判决返还已支付的赔偿款。但最高院从立法目的出发,认为法律文书执行或履行内容具有可分性或阶段性时,“已执行”包括已执行部分。本案中,已履行的赔偿款和未支付的赔偿款具有可分性和阶段性,因此专利无效决定对已支付的赔偿款不具有追溯性。

案例二:判决书执行中遭遇专利无效

案件概况:案涉专利权人发起诉讼,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等程序后赢得胜诉判决并申请强制执行。被控侵权方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并缴纳执行担保金申请中止执行。无效程序历经一审、二审后,专利被宣告无效。

争议焦点与解决过程:

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已执行”及无效决定对再审判决是否具有追溯力。本案中,虽从理论上因属于专利被宣告无效前尚未执行完毕的情形,无效决定对再审判决具有回溯效力,但面临执行依据仍有效、通过法院或省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再审判决均受阻的困境。最终,依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复查申请,经长时间等待与审查后,最高检抗诉,最高院提审并支持无效决定对再审判决的追溯力,撤销原再审判决,完成退费流程。

03案例启示与总结

在案例一中,针对调解书部分履行的情况,专利无效决定对已履行部分不具有追溯力。

在案例二中,针对判决书执行中遭遇专利无效的情况,虽支付款项但未到达权利人账户、款项在法院账户的情形下,无效决定对判决具有追溯力。

这两个案例为我们未来处理专利案件提供了一些启示:对于代理原告方而言,应积极促使权益尽早落实,以确保维权成果的稳固。对于代理被告方而言,则可考虑灵活延缓赔偿款的支付,以应对专利可能被宣告无效带来的转机。

总之,专利无效后的赔偿金追溯力问题在实践中较为复杂,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进行准确判断与处理。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理解并灵活运用专利法第47条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法律咨询电话: 400-700-0148

English Service: 400-700-1516

Read More About Us

盈科中国大陆地区

盈科全球法律服务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