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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症下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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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3-03-27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案件详情:

当事人杨某某在新疆某市承包土地1800亩,主要耕种玉米、棉花等农作物。20175月,杨某某从新疆某农资有限公司(下称农资公司)购进元素化肥100吨,农资公司分三批将化肥发往杨某某的承包地,农资公司因存放在库房中的部分化肥因受潮结块及包装袋破损,农资公司股东刘某某兄弟(本案委托人)将其中出现结块及包装袋破损化肥回炉加工并重新包装,重新加工的化肥没有再次送检验部门进行检验,而是直接在包装袋标明生产日期为重新回炉加工的日期,将化肥运至杨某某承包地。

杨某某使用该批化肥后,发现种植的玉米等农作物长势不好,怀疑化肥存在质量问题,于是将剩余化肥委托检验部门进行鉴定,某市鉴定机构经专业鉴定后作出“化肥元素不达标、化肥质量不合格”的鉴定结果,随后杨某某向委托人提出巨额赔偿要求,委托人认为农资公司所销售的化肥只是部分回炉加工,该产品并不属于假冒伪劣产品而拒绝赔偿,杨某某索赔未果后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后,通知委托人协商赔偿事宜,但委托人认为农资公司是正规的化肥生产企业,所销售的化肥并不属于假冒伪劣产品,对化肥质量不合格的鉴定意见也不认可,鉴于杨某某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双方分歧过大始终没有达成协议,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议杨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杨某某投诉案件没有得到解决,也没有按照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建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是开始了长期、持续的上访,杨某某先后向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信访办、市委政法委、市纪检监察部门上访,后又频繁越级上访,上访时间历时两年多,成为本地区的“上访专业户”。2019年底,杨某某持续上访事件受到市委领导的关注,市委领导为此召开专题会议,责令相关单位切实解决农户损失问题。随即,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杨某某剩余化肥进行封存,并再次委托鉴定机构对化肥质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不合格。

2020110日,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的相关规定,将该行政案件移送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市公安局在侦查期间认为农资公司、公司股东刘某某兄弟均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并依法对刘某某兄弟采取强制措施,并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在侦查期间,因时隔三年农作物减产损失已不具备评估鉴定条件,杨某某实际经济损失无法通过第三方进行评估鉴定,但杨某美要求委托人赔偿农作物减产损失高达上百万元,杨某某与委托人本身就因巨额经济赔偿问题而剑拔弩张,现又因经济纠纷上升到刑事案件而情绪极为对立,根本无法坐到一起谈判,事态极为严峻。


律师策略:

本案看似是一起简单的刑事案件,但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案件的处理结果也具有一定典型意义。本案辩护存在三大难点:首先,本案涉及一个在农作物受到损失后长期上访但问题一直得不到有效解决的老上访户,受害者的目的就是使损失得以弥补;其次,作为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兄弟俩及农资公司,在长达三年的时间内不愿意切实有效解决问题,是因为他们认为自己的企业是有正规经营资质并合法生产的企业,所生产销售的化肥之前已经过质检部门检验,重新回炉加工贴标并不是生产伪劣产品行为,他们始终认为自己没有过错,更不相信案件能够上升为刑事诉讼案件,自己面临刑事处罚的结果。再次,当信访问事件引起领导重视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承办案件的各个司法机关特别是办案人员均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如何做到“案结、事了、人和”,考验着办理本案的每一个法律人。

因此,律师在办理这类复杂法律关系案件时,一定要了解整个案件背景,既要抽丝剥茧,透过现象看本质,找准案件的证据缺陷,从事实和法律角度立稳辩点,也要积极排除办案人员的后顾之忧,使案件真正回归到单纯法律适用的层面,督促办案人员从下定决心,按照存疑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作出正确决定。


案件结果: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犯罪嫌疑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移送到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程序后,委托人才真正意识到自己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遂委托笔者作为辩护人。

本案虽然案情比较简单,但案卷材料非常详实。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主管的行政管理机关本身就对委托人所在的公司整个销售化肥经过作出极为细致的调查,并委托当地的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公安机关进入刑事侦查程序后,进一步扩大了侦查范围,对能够取得的证据都予以调取,对相关人员都作为证人做了笔录,并重新委托省级鉴定机构对涉案化肥质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涉案化肥部分元素含量不达标。笔者仔细查阅了案卷证据材料并与委托人详细核实证据后,提出对本案进行辩护的整体思路,即本案指控被告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证据不足,检察院应当对本案被告作不起诉处理。

刑事诉讼对证明标准的要求是“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确实”即真实可靠,“充分“即证据在量上足以得出确定的认定结论。笔者通过分析案件证据材料,发现证据体系存在如下重要问题:第一,涉案化肥虽然经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分别委托进行鉴定,市省两个具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检验机构均作出化肥部分元素含量不达标的检验结果,但是,委托人陈述办案单位在取样过程并没有告知委托人,案卷中证据材料显示检材的提取过程确实没有委托人在场,在委托人未参与的情况下,据以鉴定检验的检材是否能够确定是委托人所销售?第二,从化肥销售至检验鉴定已时隔三年之久,检验鉴定结果认定化肥部分元素含量不达标,但元素含量不达标是销售当时就不达标还是因当事人存放不当造成?鉴定机构对此没有进一步的说明;第三,委托人经营的公司本身具备化肥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合法资质,公司对生产的化肥均已通过质检部门检验系合格产品,对已检验合格产品重新回炉加工的行为是否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构成?第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结果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入罪标准有明确规定,本案中委托人向受害人销售的化肥总数达到数十万元,但委托人只对部分受潮和包装破损的化肥进行回炉加工,这部分所谓的“伪劣产品”数量具体是多少已使用无法查清。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现有证据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本案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通过对案件证据的梳理,笔者起草了一份建议不起诉的书面意见提交给了检察院办案人员,并与办案人员就案件的罪名、事实、证据问题及案件的处理进行了沟通。检察机关承办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详细的研究,较为认可笔者的观点,但本案具有特殊的背景,即案件受害人杨某某是市信访办“挂号”的老上访户,本案被社会普遍关注,办案人员感到压力山大。在此期间,承办人曾联系过当事人双方,由于受害人的损失数额缺乏证据支持又期待过高,双方无法达成和解。如果矛盾没有化解,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将“引火上身”,承办人认为最稳妥的办法就是尽快将案件起诉到法院,并建议法院尽快开庭并作出判决结果,给各方主体一个法律上的交代。

笔者提出,检察机关基于案件终身负责制的要求,“带病起诉”风险很大。况且,委托人属于本地正规的化肥生产企业,本案的办理要兼顾民营企业保护政策的落实。春耕季节到来,大量农户等待发货,企业负责人一旦被判实刑,企业将面临倒闭,工人将面临失业,必然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通过反复沟通,最终笔者与承办人达成一致,只要受害人出具谅解书,在结案后息诉息访,本案可以做不起诉处理。

通过这一回合的沟通,笔者意识到要想达到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一根本目的,必须坚持证据为本,同时也要从大局出发,彻底打消检察院办案人员的顾虑。时间非常紧迫,案件一旦诉到法院,委托人就会处于被动的境地,为了争取有利于委托人的结果,我们不但要有扎实的法学功底,还要有相应的工作技巧。

本案中,与受害人商谈赔偿与和解事宜是当务之急,但受害人索赔金额高达上百万,委托人则宁愿坐牢也不愿赔偿。为了打破僵局,笔者马不停蹄做了三件事,一是与受害人委托的律师联系并见面沟通,强调诉讼程序证据为王,索赔百万没有证据支撑,法律上也难以支持,只有和解是受害人能够获得经济补偿的最佳途径,而达成和解就要实事求是,不能漫天要价;二是让委托人放下身段,承认错误,真诚向受害人道歉,请求受害人谅解,并积极筹措资金,保证达成协议时能够一次性赔偿到位;二是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联系沟通,告知这两家办案单位的相关人员,目前委托人愿意和受害人进行和解,请求这两家办案单位的相关人员协助给受害人做工作,告诉受害人索赔要有依据,赔偿诉求要切实可行;三是到信访部门沟通刑事案件进展情况,本案属于信访挂号案件,信访部门最期待的是当事人能够和解,使受害人真正做到息诉止争。这一系列工作得到了各方积极回应,让笔者信心大增。整个调解过程历经艰辛,一波三折,好在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双方达成了书面和解协议,补偿数额为三十万元,委托人签订协议当即履行完毕,受害人亦出具了谅解书。

谅解书很快交到承办人手中,承办人核实了受害人收到赔偿款和谅解的事实以后,为辩护人的敬业和工作效率点赞。随后,承办人主动向主管领导作出汇报,在汇报中将笔者提交的本案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附在案卷后面,主管领导同意本案不起诉建议,并批示办案人员依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举行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听证会。

20201120日,听证会如期在检察院听证庭举行,检察院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三人组成听证合议庭,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及受害人、受害人代理人到庭,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到庭,检察院领导及检察院主办检察官、书记员等到场,主办检察官负责主持听证活动,整个听证活动极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机关出庭人员、受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律师均发表意见。笔者作为辩护人,在听证会上从“事实与证据、赔偿与谅解、打击与保护”等三个方面发表意见,充分阐述了本案客观存在的证据问题,以及作出不起诉决定有利于消除社会矛盾,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经营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的精神要求,能够挽救企业于破产边缘,使得上百名工人不至失业。

听证程序结束后,三名听证员单独进行了审慎的评议,并当场公布评议结果,同意检察院对本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听证会结束后,出现了温馨而感人的一幕,案件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共同向检察院赠送了一面锦旗,锦旗上书写的“为官求真务实、为民排忧解难”两句话格外醒目,令在场人员都很受触动,这不正是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最好体现吗?长达三年多的信访事件得以彻底圆满解决,不正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最高追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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