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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一日一法 | 酒驾是否属于商业三责险的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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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12-23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201251820分许,吕某驾驶轿车沿肖官营乡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高固路胡娄集村口时,与由南向北行人原告潘某发生刮撞,造成原告潘某受伤,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根据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吕某承担全部责任,潘某无责任。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吕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以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事故发生后,原告潘某在医院治疗,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三医学中心诊断为:急性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脑内血肿、脑挫裂伤、硬膜下出血、颅骨骨折、头皮挫裂伤、肺部感染。住院期间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目前均由原告自行垫付。

根据本案查明的情况,车辆的所有权人是郎某,系吕某的母亲,并且轿车的保险公司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且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事故发生时,车辆在保险期限之内。因此特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第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潘某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

第二、吕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潘某各项损失共计574269元。

第三、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潘某各项损失共计181115元。

【律师解读】        

1)酒驾是否属于商业三责险的免责事由?

 笔者认为酒驾不属于商业三责险的免责事由,理由如下:      

第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免责条款除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即免责条款要产生法律效力,除双方当事人之间合同约定并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提示外,还必须“明确说明”。因为提示性文字只能引起投保人对该条款的注意,如果保险人未对责任免除条款作出合理解释,即使投保人注意,也不一定能够领会其真实含义。因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虽已提供免责条款,用以证实双方之间就免责情况有过约定外,还应提供已作出“明确说明”的相关证据。

第二、因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致人或财产损害而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其性质是为第三人的保险,转嫁的是责任风险,其最终保护的对象不是被保险人,而是因被保险人的行为而遭受损害的第三者人身及财产,由保险公司在承保额限范围内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付,既保护了受害者和肇事者双方的权益,又节约了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第三、保险合同签订方承保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受相关合同条款约束的应是合同相对方,而不应是合同之外的第三方,吕某属于保险合同之外的第三方,不应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免责条款的约束。

2)多等级伤残如何计算?

伤残者的实际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多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赔偿责任系数。

本案中,某市人民法院委托A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于2020728日至85日对申请人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和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根据鉴定意见结果显示:被鉴定人潘某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致右侧上、下肢肌力2级,已构成二级伤残;重度颅脑损伤开颅术并切除部分脑组织,已构成九级伤残。其损伤后误工期评定为185日、护理期评定为185日、营养期评定为185日。2020年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5738/年,事故发生时,潘某55周岁。潘某有二处伤残,其中最高的二级伤残对应的赔偿指数为90%,另一处伤残取伤残附加指数,九级伤残附加指数为3%。另外,因潘某无责任,对方承担100%责任,即对方应承担100%的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系数就为100%。因此根据计算公式,潘某应得的残疾赔偿=35738×20×90%+3%×100%=6647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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