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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支付业务合规指南(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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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05-20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引言

1993年国务院启动了以发展我国电子货币为目的、以电子货币应用为重点的各类卡基应用系统工程“金卡工程”,到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货币在试点城市测试使用。从1996年全球第一家第三方支付公司在美国诞生,到2004年阿里巴巴公司支付宝的推出。经过三十年的探索与前行,全球经济贸易已逐步冲破传统“线下支付”的束缚,在互联网支付的推动下发生着巨变。

互联网支付是第三方支付中最为重要的业务种类之一,本文旨在通过理清第三方支付[1]应遵循的法律法规,为互联网支付[2]提供较全面的合规应用指南。

一、 支付业务的监管主体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等主体履行对支付业务的监管职责,具体如下。

(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支付行业的监管机关,负责制定全国支付体系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负责全国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是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的监管机关,负责制定关于外汇支付的相关规定。

(三)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是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成立,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国支付清算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

(四)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和网联清算有限公司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和网联清算有限公司并非具有公权力的主体,但其在第三方支付业务当中转接清算机构[3]的角色,天然决定其对支付机构具有监管权利和义务,其一般通过《成员入网协议》及制定规则的形式,传达对支付机构合规开展业务的要求。

二、 支付机构的展业资质

(一)支付业务许可

可以将支付业务许可分为境内支付、跨境支付和境外支付三类,具体如下:

1.境内支付

在我国境内开展第三方支付服务,需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许可业务种类包括: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牌照、预付卡受理牌照、银行卡收单。

2.跨境支付

在我国开展第三方支付跨境业务,根据结算币种和交易币种的不同,需分别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资格》的批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试点资格》的批复,并按批复的范围开展业务,如:批复准予开展货物贸易、留学教育、航空机票及酒店住宿等业务。若涉及汇款业务,支付机构需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的《跨境汇款业务试点资格》的批复。

3.境外支付

境内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境外提供支付服务的,需获得当地监管机关许可,或在当地设立公司后获得许可。比如,在香港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的,需获得香港金融管理局发放的SVFStored Value Facilities)牌照。

(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

1.评级的分类及指标

《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将支付机构分为A( AAAAAA)B( BBBBBB)C( CCCCCC)DE51 1级。分类评级指标包括监管指标和自律管理指标,监管指标包括客户备付金管理、合规与风险防控、客户权益保护、系统安全性、反洗钱措施、持续发展能力等六项,其中自律管理指标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制定。

2.评级工作的程序、要求及后果

支付机构的分类评级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涉及的财务数据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业务数据以报中国人民银行的季度数据为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支付机构上报的自评结果,结合日常监管情况,采取检查、外部征询意见等必要手段,就支付机构有关问题进行核实、确认后对支付机构评价计分,报人民银行总行。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审定,确定支付机构的类别、级次后书面通报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将根据分类评级结果采取差异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三、支付业务重点关注法条

201091日中国人民银行为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专门制定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即“央行2号令”正式生效。该规定首次明确如下事项:第一,提供支付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据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第二,支付机构之间不能直接彼此开立结算账户,直接对接客户备付金;第三,客户备付金存放规则;第四,支付机构应当依法妥善保管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支付业务信息;第五,支付业务不得外包;第六,支付机构应履行反洗钱义务。

“央行2号令”为分界点,支付行业的监管规定陆续出台,大多内容是在“央行2号令”的基础之上扩充、细化,同时新发出顺应支付业务发展的新内容:

(一)“了解你的客户”原则

支付机构应“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最早出现于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中,“客户”实际上是指与支付机构建立支付关系的商户。该指引规定,支付清算组织在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中,应当在遵守实名制等支付清算业务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该原则自《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于201375日生效后被广泛使用,该原则的含义应从支付服务开通的前、中、后三个阶段展开:

1.为商户开通支付服务前。支付机构应制定商户资质审核流程和标准,由专岗人员对商户的证照及经营信息进行审核。

2.与商户建立支付关系后。支付机构应建立商户信息管理系统(如“CRM系统”)维护商户信息,定期进行商户信息的核实。对于商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其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内容和交易情况采取有效的检查措施和技术手段进行检查。

3.为商户终止支付服务后。支付机构应与客户签订《终止协议》,依照法定期限继续保存商户的入网申请材料、资质审核材料及原支付业务协议等。

(二)商户同名账户结算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明确,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应为其同名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其指定的、与其存在合法资金管理关系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在该办法出台前,商户的交易资金可以结算至非同名银行账户,一方面,不利于支付机构对商户的监管,违反“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另一方面,存在商户偷逃税、洗钱等违法违规风险。

(三)核心支付业务不得外包

此概念最早出现在2012年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支付机构的核心业务包括:1.商户实名制审核、资质审核和签约;2.商户档案和信息管理;3.收单交易处理;4.特约商户资金结算;5.收单业务差错和争议处理;6.收单交易监测、风险控管和处理。

在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制定的《银行卡收单外包机构登记及风险信息共享办法》中,对支付机构的该项义务进一步扩展,除保证自身核心业务不得外包外,如果发现开展合作的外包服务机构出现开展支付机构核心业务的情形,支付机构应向支付清算协会报送该风险信息。

(四)支付账户[4]的分类管理

201671日起正式生效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首次对支付账户进行定义并将其分为Ⅰ类支付账户、Ⅱ类支付账户和Ⅲ类支付账户。对不同类别的支付账户的开立要求、适用范围和限额进行明确。

(五)其他支付业务规定

除上述普遍适用于所有类型支付业务的规定外,人民银行和支付清算协议会也制定了专门的业务规范。第一,预付卡[5]的发行、受理适用《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码支付[6]业务的开展应遵照《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第三,人脸识别业务应按照支付清算协会发布的《人脸识别线下支付行业自律公约(试行)》执行;第四,其他创新业务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支付创新业务的通知》的相关规定,采用提前向人民银行报备原则。(未完待续)

[1] “第三方支付”(Third-Party Payment):指由买卖方委托的第三方,居中于买卖方之间进行收付款的交易方式。

[2] “互联网支付”:又称“网络支付”、“线上支付”,包括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类型。互联网支付应同时具备四个基本特征:第一,为收款人提供资金转移服务的主体是支付机构;第二,支付指令的发起借助于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第三,电子设备经由公共网络信息系统与相关后台系统交互并传递支付指令;第四,支付指令发起过程中,付款人的电子设备无需与“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交互。

[3] 转接清算机构:又称:“卡组织”。通过制定标准和规则,建立自己的银行卡品牌,授权发卡机构发行、受理其品牌的银行卡,并通过建设和运营清算网络,提供相关机构之间的交易、清算服务,协助完成最终资金结算。

[4] “支付账户”:是指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根据客户的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用于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客户凭以发起支付指令、反映交易明细信息的电子簿记。

[5] “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简称银行)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 、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6] “条码支付”:是指发卡机构、支付机构应用条码技术,实现收付款人之间货币资金转移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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