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经典案例|羁押两年,三次开庭后终获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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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7-09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近日,盈科北京总部高级合伙人艾静律师主办的一起涉案金额2810万元的诈骗案,一审经三次开庭审理后,最终法院同意了检方的撤诉申请,检方撤回起诉后最终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6日,被告人赵某被四川省某市公安分局以“在逃人员”抓获,后移送至河北省某市公安机关。经侦查,警方以其涉嫌犯诈骗罪为由对其决定刑事拘留、逮捕,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至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指控,被告人赵某于2010年5月,虚构其有能力帮助某地产公司办理贷款30亿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的事实,以需要缴纳办理贷款手续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系上述地产公司实际控制人)2810万元。后其未能成功办理该30亿贷款,并将所得的2810万元的手续费予以挥霍。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请求法院判处。
「律师策略」
辩护人接受本案委托后,发现本案存在多处疑点:
首先,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全盘否认,并主张该2810万元转款系某项目的劳务费,并提供了该项目的两份合同。
其次,时隔多年,被害人王某从未联系被告人催要过这笔巨款,突然直接报案处理不合常理。
在此基础上,辩护律师展开了进一步的研判,发现本案在案证据存在两大特点:
其一,在案证据多数为言辞证据。
即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而言辞证据是各证据种类中最不可靠的,多数冤假错案的发生都与虚假的言辞证据密切相关。
其二,在案证人证言证明力较低。
控方证人多数为被害人的亲属或其公司的员工,与本案存在一定利益关系。同时,在亲历本案案发过程的证人中,有两人的陈述与被告人的辩解具有一定程度的一致性,使得本案存在“合理怀疑”。
基于上述,辩护人确定了辩护工作的重点:
首先,向办案单位提交了这两份经某单位盖章的项目合同。公安机关对此展开了调查,但经该单位及相关人员辨认,却否定了合同的真实性。案件出现了较大障碍。但辩护人对该结论未予认可,立即提出对合同上所加盖的公章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面对该申请,该单位及相关人员又对两份合同重新给予了认可。
其次,申请证人出庭。面对大量的言辞证据大多均指向被告人有罪,如不找出破绽、寻求突破,本案根本无法逆转。开庭之前,检察院已经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并分九次不间断地提交新的证据。面临检察院孜孜不倦的调证用以对原有证据的补强,特别是对一些录音证据的调取,使得辩护人越来越感到为本案做无罪辩护的巨大压力。
同时,辩护人也越来越意识到,本案若没有证人出庭,庭审就只能对着一堆被制作的案卷来审理,恐怕难以还原这十年之久的真相。唯有让被害人、证人全部出庭,通过庭审中的交叉询问,真相才有可能得以拨云见日。
经辩护人反复交涉后,法院终于同意了辩护人的申请,通知全部证人(近10名)先后出庭。尽管出庭的被害人和证人都气势汹汹、不听从法庭的指挥、擅自拒绝回答辩护人的提问,甚至不断地恶语相向,但辩护人并未受丝毫影响,不断调整思路,通过耐心、严谨的发问终于发现了被害方百密一疏的关键漏洞,被害人采用“移花接木”式控诉被告人诈骗的心理被辩护人一语道破,使得扑朔迷离的案情最终大白于法庭之上,「该笔巨款系其他合作项目劳务费」的另一案件事实,成为使得本案无法定罪的“合理怀疑”。
至此,案件取得了重大的转机。
「裁判结论」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指控证据不足、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后检察院在法院审限的最后一天申请撤回起诉。并于2020年7月2日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被羁押了两年的被告人赵某终于重获自由。
「典型意义」
本案庭审对抗中,三位公诉人、被害人本人及其两名代理律师,加之多名控方证人,对阵两名辩护人,虽”势不均、力不敌“,强弱悬殊,历经三番唇枪舌战,一波三折,但却是一堂非常经典的刑辩公开课。展现了刑辩律师对全案证据的审查能力、与检法机关积极有效的沟通方法、庭上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的技巧等;突显了刑辩律师在面对困难时的勇敢与坚持;实现了“刑辩老大难”之一的证人出庭;同时,更彰显了司法改革进程中“庭审实质化”改革的重要意义,系“以庭审为中心”的庭审实质化改革成效的生动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