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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作品被抄袭,如何认定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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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8-22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美术作品被抄袭,如何认定侵权责任?     

 作者/葛新律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罗某创作完成某美术作品,随后进行著作权登记。2023年9月,谢某在其运营的某音账号“某某原创设计”擅自发布前述作品并售卖线稿。

罗某认为侵犯其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将被告一谢某、被告二(账号运营者)施某、被告三(平台运营方)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及合理开支。被告谢某辩称作品系自行创作且未盈利,被告施某否认参与运营,某科技公司主张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履行法定义务。

‍【判决结果】              

被告谢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罗某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取证费23.07元。

【律师解读】                 

一、罗某对案涉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本案中,罗某主张权利的涉案美术作品虽借鉴了在先公开发表的交通灯、路障、交警、车、交通警示牌等元素,但其本身仍然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罗某作为创作者并进行著作权登记,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二、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有哪些?

在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中,认定侵权行为成立需满足“接触+实质性相似” 双重要件。接触可能性指被告存在接触原告作品的合理机会(如原告作品已公开发表或原被告存在业务关联),若原被告作品高度相似且原告作品发表时间早于被告,可推定接触成立(如案例中原告作品早于被告半年发表)。实质性相似需通过三层次判断:1. 以普通观察者视角比对整体视觉效果及核心创意表达;2. 剥离公有元素(如通用交通标志)后对比独创性部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3. 借助图层比对等技术手段验证复制痕迹,符合上述要件即可认定侵权成立。被告谢某在某音发布的交通安全主题手抄报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在整体布局、各元素等基本完全一致,仅有部分元素存在微小差别,故二者构成实质性近似,应认定谢某对罗某发表的美术作品构成侵权。

三、抄袭他人美术作品侵犯哪些著作权?

抄袭行为通常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以下专有权利:

1.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本案中,谢某未经许可,在某音发布的图文视频中向公众展示涉案作品的图片,使公众能够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在线浏览或下载,该行为侵犯了罗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复制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本案中,谢某画手抄报的行为,实质上是将罗某作品固定在新的载体上,侵犯了罗某的复制权。

综上,创作者应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避免直接复制或实质性模仿他人作品的独创性表达。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传播他人已登记的原创作品,则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需要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作者简介

葛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律师一日一法》编辑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专业。具有国家注册拍卖师、玉器类鉴定师、北京产权交易所经纪人等执业资质。擅长领域:股权纠纷、投融资私募基金股权架构设计等 ,曾任某政府部门杂志社记者、某国资背景大型集团公司高管和法律顾问、美国拳击联合会亚洲区拳击联赛瑞怡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亚洲区体育赛事法律顾问,泉石国际公司等非洲津巴布韦、赞比亚、坦桑尼亚、刚果、刚果金等非洲地区“铬”“镍”“钴”等金属矿产公司业务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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