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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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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08-20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前言

目前全国疫情形势严峻,近期多地相继发生聚集性疫情,并向其他地区持续外溢,疫情传播链条不断延长,疫情防控面临规模性反弹和各地多发易发的风险,呈现疫情扩散快、防控难度大且病毒变异毒性、传播性增强。但在疫情期间有个别人未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给疫情防控工作增加难度,加大传播风险,严重者甚至违法获刑。

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0年年初疫情爆发期间,田某某故意隐瞒其武昌、汉口接触史,并在医护人员将其转入感染科病房隔离治疗时,不予配合并申请出院,其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造成医护人员、同病房病人等37人被隔离,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对疫情的防治,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恐慌。2020年3月1日,成武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山东省首例疫情防控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被告人田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二:冯某从湖南省岳阳市驾车返回无锡后,来到从湖北返锡的熊某处居住。明知熊某被社区要求居家隔离,却仍擅自驾车至外市与岳父一家共同生活数日。在明知自己感染新冠肺炎的情况下,仍对疾控部门工作人员隐瞒行踪,最终造成与其共同居住的5名家人中4人被确诊,并导致上述人员密切接触的39人被实施隔离观察。2020年7月14日,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当庭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三:2021年7月21日上午,毛某宁擅自离开已采取封控管理措施的南京居住地来扬州,居住在其位于扬州市邗江区念四新村的姐姐家中。7月21日至27日期间,未按照邗江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关于实施各类居民小区封控管理的通告》要求,主动向社区报告南京旅居史,并频繁活动于扬州市区多处人员高度密集的饭店、商店、诊所、棋牌室、农贸市场等,致使新冠肺炎疫情在扬州市区扩散蔓延,造成极其严重后果。7月27日,毛某宁因咳嗽、发烧自行到扬州友好医院就诊并被控制。7月28日,毛某宁核酸检测结果为初筛可疑阳性,经扬州市疾控中心复核为阳性,即由120负压救护车转运至定点医院隔离治疗。当日,由扬州市级专家会诊,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现已被转运至南京公共卫生医疗中心治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0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之规定,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于7月29日决定对毛某宁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据这份通报可知悉,7月21日至27日期间,毛某宁未按照扬州市邗江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关于实施各类居民小区封控管理的通告》要求,主动向社区报告南京旅居史,并频繁活动于扬州市区多处人员高度密集的饭店、商店、诊所、棋牌室、农贸市场等,致使新冠肺炎疫情在扬州市区扩散蔓延,造成极其严重后果。同时,在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对其调查时,其拒绝说出来扬之后的行程,拒绝执行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按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扩散传播。

案例四:阮某林系2021年7月30日被确认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在其接受防疫工作人员询问时,故意隐瞒其于7月16日至7月30日期间多次到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附近网吧上网等事实,存在传播新冠肺炎病毒严重危险。8月4日,郑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警方通报:2021年8月4日,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依法对阮某林(男,32岁,户籍地:河南省潢川县,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陪护人员)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案例五:8月2日,个别微信群中流传北京市西城某地区有疑似或确诊病例的涉疫虚假信息。经调查核实,该信息系赵某明(男,60岁)、陈某宇(男,29岁)编造,转发扩散后引发部分群众恐慌。目前,上述二人已被西城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六:8月4日,海淀区某商场内一门店员工方某(男,31岁)上班时,与商场保安员因验码登记问题发生纠纷。方某辱骂、踢踹保安员,并持刀将其划伤,严重扰乱商场疫情防控秩序。目前,方某已被海淀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罪名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0条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2020年1月21号国家卫健委发布的一号公告,2019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纳入管理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但是需要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甲类传染病管理代表就是对于确诊或者疑似的病人,要立刻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然后上报医院相关感染监控的科室,同时要在2小时之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上级。而乙类传染病基本上是在诊断以后24小时之内网报,所以对其监控非常严格。

202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其中明确了对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的定罪处罚。在以上案例中:

1.如果毛某宁在离开管控区域时自己不知道已经患传染病或者携带传染病病原,但其所在区域已经实施管控,本人离开而去往他处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那么她的行为可被视为过失犯罪,依照刑法第330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根据警方通报,毛某宁主观上存在放任疫情传播结果的发生。如果毛某宁的行为最终得到判定属于在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故意犯罪,造成疫情扩散传播的严重后果,且在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对其调查时拒绝说出来扬州之后的行程,这些因素都会对其量刑造成影响。

3.本罪案情特点要考虑两个背景:一个是大背景,整个国家乃至全世界都处在疫情防控的情境中;一个是小背景,南京正处于新一轮疫情暴发情况下,而且是变异的新型病毒,传播能力更强、伤害更大。毛某宁在南京对其居住地已经采取封控的情况下仍然前去扬州,并且隐瞒、拒绝配合交代行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如果是因这一原因造成疫情传播,导致多人感染,其行为可能涉嫌妨碍传染病防治罪,甚至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承担刑事责任。具体涉嫌构成哪种犯罪,还需要公安机关侦查后根据事实及证据认定。

疫情期间妨碍防疫的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重庆市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以来,各级党政职能部门与全市广大人民群众一起开展联防联控,打响了疫情防控阻击战。为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全市社会治安大局稳定,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疫情防控要求,来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进返京要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单位或酒店报备,配合核酸检测、隔离观察等各项防控措施。

对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跟踪随访、检疫排查、隔离观察、流行病学调查,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等规定,予以治安处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115条、330条等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卫生防疫机构、社区(村)等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等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等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编造涉疫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等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等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防控注意事项

(一)继续坚持非必要不出境、不去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城市

(二)密切关注公布的新冠肺炎病毒感染者活动轨迹。

(三)严格遵守防疫规定。

(四)近期减少聚集性活动。

(五)如有发热立即报告。

(六)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

(七)做好疫苗接种,做到“应接尽接“。


(文中图源央视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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