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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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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3-11-02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23年10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1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当事人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提起上诉的,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一审行政案件提起上诉的,均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该决定自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主要审理上述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二审案件。本次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值得关注的地方,就是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受理的与“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三类技术相关的确权、侵权的民事和行政二审案件限定在“重大、复杂”的范围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重大、复杂”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确权、侵权民事和行政二审案件,是指由各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有关案件。2023年11月1日以后作出裁判的、不属于修改后规定所列类型的案件,以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为二审法院。

此次修改将对“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这三类知识案件的管辖产生重要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而其他大部分知识产权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均由各地的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三类知识案件,只有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将由一审由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二审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这三类知识产权案件中的其他大多数,一审将均由各地的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审由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将无法飞跃管辖至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简介


王俊林 律师

盈科全球总部合伙人、盈科北京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盈科全国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盈科北京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一部)主任。兼任国际商会(ICC)竞争委员会并购控制报告工作组中方专家、中国贸促会第二届经贸摩擦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王俊林律师长期专注于竞争法(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及其交叉领域的诉讼实务及研究,擅于处理上述法律领域涉及的商事争议解决及合规风险控制等。业务范围包括对企业竞争行为分析及抗辩、反垄断民商诉讼及调查、并购交易及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不正当竞争及知识产权维权诉讼、网络安全及数据保护、重大民商事诉讼仲裁、合规管理及培训等。

王俊林律师2018年入选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名录,2020年入选北京市律师协会涉外律师人才库。2018年、2019年、2021年三次荣获强国知识产权论坛“十佳反垄断律师”称号。

王俊林律师曾联合主编《反垄断法案例评析》(副主编,2012/6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竞争法:规则与案例(第1辑)》(联合主编,2016/10法律出版社);《竞争法:规则与案例(第2辑)》(联合主编,2020/12法律出版社),发表专业文章20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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