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刑辩学院疫情专刊:疫情防控期间非法哄抬物价行为的法律规制
——以哄抬物价行为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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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4-16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新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自武汉向全国蔓延,疫情防控牵一发而动全身,与野生动物贩卖者备受谴责一样,趁机哄抬物价者也被推上风口浪尖。2020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了首批十个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广东廉江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位列其中。2020年1月30日,广东省廉江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线索: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中发现,有北京市民举报廉江市福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武汉暴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在天猫平台将平时销售价格为人民币五十元一盒(50个独立包装)的一次性医疗口罩,提高销售价格至人民币六百元一盒,价格是平时的12倍。1月31日,廉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在廉江市安铺镇将涉嫌非法经营的犯罪嫌疑人谭某某抓获。2月6日,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谭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上述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民众期待。然而,惩罚不是目的,本文旨在厘清犯罪有关问题,对有关商家起到警示作用。
一、罪名解析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罪法定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结合罪状描述,首先释明“国家规定”的含义,即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也就是说,违反地方性法规与规章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范围,不构成刑法规制的非法经营罪。我们看到,上述(一)至(三)项的法律规定内容较为明确,而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内容,在适用上容易产生争议,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回到本文所述哄抬物价行为,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是有法可依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在SARS病毒传播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亦明确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实践中,对于尚未达到非法经营罪追诉标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成因解析
国家有难,人人有责。在疫情防控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高额罚款与刑事追究会让经营者付出沉重代价。剖析上述行为的成因,我们从以下视角予以分析:
(一)经营者角度
核心是利益的驱动,同时,也有深层次的原因:一方面,缺乏商业道德与社会责任,没有厘清小我与大我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缺乏法律意识与风险意识,对行为后果缺乏预见,导致心怀侥幸、追悔莫及。
(二)消费者角度
核心是急迫心理与惧怕心理,面对紧缺物品,价格并不是消费者关注的重点。不乏有人认为,只要有货,钱不是问题;甚至有人不想经营者被处罚,担心断了采购渠道。消费者的非理性心态,助长了经营者漫天要价。
(三)社会管理者角度
核心是供求关系的矛盾,在疫情突然袭来的情况下,整体物资储备不足,导致“黑心”商家有机可乘;疫情前期防控工作存在延误,造成了民众恐慌,宣传引导的不到位,加剧了“私力救济”的无序。
三、综合评述
随着疫情防控的深入,口罩、消毒液、酒精等商品市场需求激增,商家断货现象较为普遍,可谓一货难求。在市场经济时代,经营者原本具有自主定价权,上述商品也不属于专营专卖范围,哄抬物价何以上升到犯罪的严重程度?春秋时期有范蠡“平粜”,战国时期有李悝“平籴”,在特殊时期,政府进行合理的价格管控,才能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哄抬物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于此,将哄抬物价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规制范畴,便很容易被公众理解了。笔者认为,当前应注重理顺以下几个关系:
(一)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对哄抬物价的行为,如何罚当其“罪”?刑法具有谦抑性,凡是能适用其他法律予以规制的,不应适用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但是,如果行为人确已触犯刑法,则不仅要追究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责任,还要依法从重处罚。
(二)立法与执法的关系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对于哄抬物价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及时查处,及时通报,以儆效尤。对于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以起到相应的震慑作用。
(三)立法与普法的关系
普通民众对刑法的认知,多数还停留在暴力犯罪,对经济犯罪的理解十分有限。无知者无畏,知法才能更好地守法。法制宣传是预防犯罪的重要方式,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应当积极作为,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王宇律师
盈科刑辩学院秘书长
盈科扬州分所刑事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