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北京刑事二部培训会——“无罪罪轻规则论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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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06-03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守少则固,力专则强。2021年5月31日上午,盈科北京刑事二部每周一期的内部培训会在盈科北京总部24层雅典厅如期举办。本次刑法专题培训,聚焦“无罪罪轻规则”。盈科北京刑事二部顾问谭淼博士担任主讲人,部门副主任田帅律师、田宇律师担任与谈人,胡聿州律师担任主持人。
参与本次培训会的有:本部门副主任田帅、田宇、吕荣武,部门成员阚月玥、吴风涛、郭岩、于靖民、许婧钰、李沛芩、李桂超、胡聿州、朱美惠、方旭、张宇毅、景明月、王泽萱、路金宝等17位同事。此外,多名其他部门的同仁也慕名而来,全场座无虚席。
会议伊始,主持人胡聿州律师向与会人员介绍了本次培训流程,即主讲环节、与谈环节和互动环节。胡律师提到,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律师法》均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故,从刑辩律师的角度研究刑法的无罪罪轻辩点,对刑辩律师的辩护实践具有深远意义。
谭淼博士认为,尽管有罪和无罪如同硬币的两面,但有罪规则总是那么明确而具体,全面而系统,而无罪规则体系总是那么隐晦而间接,零乱而分散。我国刑法理论更多的是为入罪提供根据,而出罪理论不彰。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主要是为入罪而设计的,而出罪机制不畅。既然刑辩律师的法定职责,就是提出无罪或罪轻的材料和意见,那么总结和提炼无罪罪轻规则,就成为刑辩律师这个职业群体旁无责贷的使命和担当。
关于无罪规则部分,谭淼博士根据刑法“但书”规定,阐释了一个深刻道理,即形式入罪,实质出罪,入罪合法,出罪合理,故刑辩律师要善于运用社会危害性概念来作无罪辩护。行为违法而不构成犯罪,是一个常见辩点。刑辩律师要善于从行为模式方面发现违法和犯罪的本质区别。例如,传销组织的团队计酬有两种不同模式,其中以业绩作为团队计酬依据的传销组织只是违法,而不构成犯罪。在刑法及刑事司法解释频频修改的新时代,要更加重视“从旧兼从轻”原则在刑辩实务中的运用。
关于罪轻规则部分,谭淼博士指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做到严中有宽、宽以济严,防止片面从严的错误倾向。量刑活动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因此罪轻辩护表面上是定量分析,但其背后仍是定性分析的思维方式,通过定性分析来否定部分犯罪事实,进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举重以明轻”的要义在于找准参照系,从而提出主犯与从犯之辩。在犯罪故意方面,除常规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之辩,还可以提出“不知法”较之“明知故犯”的罪过更轻的罪轻辩护意见。
此外,谭淼博士还就亲属相犯的侵财案件和亲属相护的妨害司法案件的辩护作了精彩讲解。
田帅律师结合典型案例,对谭淼博士提到的“实质违法性是决定出罪的总依据”,进行了具象化阐释。田律师以“党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再审一案为例,运用《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社会危害性概念,综合被告人主观恶性、行为违法性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对被告人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判决结果进行了具体分析。田律师又以“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为例,详细列举了本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多个核心辩护观点,充分、详实地为参会人员提供了实战辩护经验。
田宇律师针对“如何认定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中的犯罪情节轻微”的问题进行了交流。她采用谭淼博士强调的定性与定量分析的辩证关系,对吴晓明危险驾驶案的案情进行了解构重组。田律师提到,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除不低于缓刑的适用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四个实质条件,包括被告人无从重处罚情节、至少具备一项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醉酒程度一般以及有符合情理的醉驾理由。而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的,除不低于免于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外,在“量”上应当更加严格把握。
第三环节 全员自由讨论
讨论环节,各位参会人员踊跃发言、各抒己见。在本环节,参会人员都非常关心如何精确地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这是司法实践的重点,也是难点。以共同犯罪为例,许多人以为共同犯罪是一个事实问题,但其实质上是一个法律问题。对此,谭淼博士进行了详细的解答,并表示今后再作专题分享。
会议结束后,大家投票选出李沛芩律师作为本次互动环节的【优秀发言人】。
结束语
本次培训会围绕着“无罪罪轻规则论纲”这一主题,抓住现象背后的本质,解构纵深防御辩护方略。这不仅有利于刑辩律师掌握辩护策略与技巧,提升刑辩律师的认知与思维,更有助于发挥刑辩律师集体的力量来提炼、总结无罪罪轻的刑法规则,更好地指导刑事辩护实践。盈科北京刑事二部致力于刑事辩护精细化、专业化,继续为打造精锐刑辩团队而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