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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原创|让证据说话——整理证据的十个步骤(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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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07-16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

整理证据是系统性提交证据的基本要求,是律师代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证据经整理后,就可以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系统地向裁判人员传递对本方有利的信息,从而达到让证据自身说话的目的。关于整理证据的十个步骤,之前的文章已经分享了前五步,本文继续分享后五步的内容。


(本文仅分享后五步,其他步骤的内容在相关文章可见)

(六)证据页码

证据一定要编写页码,这样一方面方便举证和质证,另一方面也方便代理词等法律文书对证据内容进行引述。在司法实践中,现在仍然有相当部分当事人或代理人对提交的证据没有统一编写页码。

证据页码使用阿拉伯数字,一般编写在页面的右上角。证据页码应在空白处,不能与证据本身的文字重叠或混在一起难以辨认。

证据页码要连续编号,包括证据本身的编号,也包括附在证据前对证据的辅助说明图表的编号。如果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分多次提交了证据,下一次提交的证据的页码要接续上一次提交的证据页码,保证全案中本方证据页码的连续性。当然,二审中的新证据、申请再审中的新证据应当单独编写页码。

(七)证据清单

证据清单的撰写是证据整理的重要内容。证据清单不仅要书面阐释每一份证据在案件中的证明作用,而且也要体现前面证据取舍、证据组织、证据编号等工作的成果。

考虑到证据清单的重要性,也考虑到证据清单在案件流程管理中和法律文书模板化工作中的作用,我们将证据清单单独设定为了一个流程步骤,证据清单的具体内容我们将在其他文章中详细探讨。

(八)与当事人交流

编写好证据页码并撰写完证据清单后,还有一项重要的工作,即需要将拟提交给人民法院的证据与当事人再次讨论交流。这一工作非常重要,尤其对重大复杂的案件,对当事人或当事人法务部门共同参与的案件,这一工作更显得重要。

遗憾的是,在相当部分案件代理中,律师团队往往忽略了这一项工作,从而可能给案件的举证质证工作,甚至给全案的代理工作带来风险或不利影响。

这一步骤中的证据交流是律师团队对证据进行系统整理后的交流,不同于之前的收集证据阶段的交流。系统整理后的证据能清晰地反映出案件的证据思路。律师团队将整理好的证据和证据清单反馈给当事人,不仅方便当事人进一步了解律师团队的证据思路,方便当事人在证据思路上和律师团队保持同步,而且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征询当事人的意见,核实和确认当事人对全案证据是否有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

律师团队在上述证据的交流讨论中重点需要核实如下问题:

第一,当事人在了解全案证据思路后,在阅看整理后的证据后,对本案的证据有无新的补充?是否还有其它证据或证据线索?

第二,对方当事人对本方拟提交的证据可能提出何种异议?对方可能提出何种反驳证据?对这些异议如何进行应对?

第三,这些证据有无瑕疵?有无原件?

在与当事人充分交流后,在得到当事人确认后,律师团队才能对拟提交的证据最终定稿。

(九)证据装订

在与当事人交流确认后,需要对证据进行装订。证据装订时一般要注意如下事项:

1、不同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证据的装订可能有不同的要求,要注意它们之间可能存在的细微差异,按照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习惯或要求装订证据。

2、除部分人民法院要求证据不装订外或证据比较简单没有装订的必要外,一般情况下应当将证据装订成册。一般来说,仲裁案件更强调将证据装订成册。对提交给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证据即使不装订成册,也应当整理好,用燕尾夹夹好。不管是否装订成册,都不宜在证据上打孔。

3、如果证据较多,宜分册装订,每册证据的厚度不宜过大。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要求每册证据的厚度不超过199页。

4、应当将证据清单和证据装订或整理在一起。如果装订成多册证据,也可以在每册证据的前面分别配置证据清单。

5、装订成册的证据应当有封面。封面上应当写明案件的名称、哪一方提交的证据、证据册数序号、提交的时间等内容。证据册的侧面最好也标明案件的名称及哪一方提交的证据及证据册序号。为方便区分,一般原告、被告、第三人分别选用不同的封面颜色。我们团队习惯于原告证据册封面用蓝色或绿色,被告证据册封面用红色或橙色,第三人证据册封面用白色。要确保案件中本案所有证据册的颜色一致。

6、证据应准备合理的份数。除提交给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的份数外,一般应当给当事人预留一份,给律师团队每位主办律师一份。

(十)证据标注

在证据装订之后,还有一项重要的工作是对证据进行标注,即依据证据清单中对证据的阐述,对证据的相关部分进行标注。

证据标注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作用:1、方便本方的举证。对证据进行标注后,方便举证时对证据的重要部分进行宣读,方便对证据进行阐释。2、方便裁判人员对证据进行审阅。证据的内容可能比较多,但与案件争议焦点相关的内容可能只有几条或一条,对该部分标注,方便裁判人员阅读。3、突显证据关键部分的证明作用。对证据的重要部分或关键内容进行标注了以后,在视觉效果上进行了强化,自然能更加突显该部分的证明作用。

证据标注时应当使用彩色笔,不应当对证据的文字部分进行改动,应当使标注部分和原文明显地区分开来。

必要时,也可以用标签条对证据制作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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