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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案例 | 强奸案成功辩护,马某某死刑案件不核准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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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7-18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近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刘红亮、韩冬平律师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对委托人马某某被控暴力强奸犯罪案件不核准死刑裁定书。该裁定书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不核准死刑并指令某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中,律师通过系统性证据审查、程序合法性突破及精细化辩护,成功推动案件逆转,成为近年来死刑复核程序中“技术性辩护”的典型案例。

01案件背景与核心争议

马某某被指控在2016年至2020年期间,以胁迫手段对多名被害人(包括几名未满十四周幼女)实施强奸犯罪。曾被侦查机关作为涉恶案件侦办,审查起诉阶段变更为强奸罪追诉。经一、二审法院审理,认定其行为“情节特别恶劣”,判处死刑。律师团队在死刑复核阶段发现案件存在三大核心争议:

1、客观证据缺失:全案无DNA、监控录像等直接证据,定罪主要依赖言辞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2、侦查程序违法:关键讯问录像与笔录矛盾,讯问多次仅部分录像,存在刑讯逼供,部分被害人证言取证存在诱供、逼供;

3、量刑依据不足:原审认定“明知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年龄”仅凭未经证据证实的聊天记录截图存在错误。

02律师辩护的核心突破

(一)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行为,言辞证据合法性存疑

1.同步录音录像缺失与笔录涉嫌造假。对被告人共四次讯问,前三次无同步录音录像,控方称被覆盖,仅第四次有同步录音录像但系走过场式摆拍,文字笔录与录像内容不符(大部分笔录为事先打印)。录像未完整显示侦查人员画面,未全程保证二名侦查人员在场,且存在接打电话、中断讯问等程序违法行为。录像显示马某某鼻梁有伤疤,与其陈述的刑讯逼供细节(如掌掴、殴打)吻合,无法排除刑讯可能。

2.笔录作出的自愿性、合法性存疑。涉及强奸事实的细节(时间、手段等)由侦查人员任意总结归纳记录,非马某某亲口自由陈述。笔录核对过程存在恐吓、胁迫,马某某系被迫签字确认,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3.入所体检表不真实。B县看守所体检表是在侦查人员代签的,并非被告人本人所签;疫情期间被告人初入A某某县看守所体检表注明有伤但未在庭审过程中却未出示。录像中马某某眉骨明显受伤,但体检表显示无伤,真实性存疑,申请调取初次入所体检表及照片。

4.新证据证明存在“刑讯逼供”。通过多次会见,辩护人提交马某某膝盖、脚腕伤疤照片,并提出唯一同步录音录像脸部有明显伤痕;自述材料详细列举8次刑讯时间、地点、人员及手段(如低温监禁、殴打、诱供),已符合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前置条件,应当将有罪笔录予以排除。

(二)程序违法与二审诱供

1.非法证据未排除。一审未审查刑讯逼供线索,二审以“认罪可保命”诱使王某某放弃排非申请。二审庭审中,马某某因法官承诺改判而认罪,但未实质质证新证据。

2.侦查机关解释矛盾。前三次录像“未刻录被覆盖”理由不符合程序要求,系程序严重违法,依据诉讼法相关规定,涉死刑案件必须全程录像;未提供系统覆盖记录或技术说明,自证清白无依据。

(三)强奸罪指控证据不足,无法排出合理怀疑

1.全案缺乏客观证据。无DNA、物证、伤痕鉴定等直接证据,仅凭言辞证据(供述、被害人陈述)定案。手机通讯录女性名单仅证明联系人,与是否发生性关系不具有关联性。

2.被害人陈述真实性存疑。多名被害人被刑讯逼供、诱供,证言系受胁迫形成。证人A通话录音证实:侦查人员对被害人扇耳光、疲劳审讯;笔录被任意归纳,与真实陈述不符。

3.案发后无报警不合常理。11名被害人多年未报警,控方“年幼不敢报警”理由牵强,违背一般人认知常理。

(四)全案证据体系存在缺陷

1.言辞证据单一且不可靠。供述受刑讯影响,被害人证言受胁迫,证人证言真实性存疑。

2.关键物证缺失。无现场勘验、监控、生物痕迹等证据,仅凭事后案发宾馆照片等无法补强。提交死刑复核辩护意见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认定的事实“排除合理怀疑”的死刑证据标准,对韩冬平、刘红亮律师提交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裁定案件发回高院重审。马某某案的逆转,彰显了刑事辩护中“技术性审查”与“程序正义坚守”的核心价值。刘红亮、韩冬平律师团队以证据合法性为突破口,通过细节审查、数据化分析及类案论证,最终推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不核准死刑的裁定。

刑事裁定书

律师介绍

刘红亮律师,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刑事法律事务部(一部)副主任,专职刑事辩护。

韩冬平律师,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全国经济犯罪防范与辩护法律服务中心主任,专职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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