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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023年度盈科全国法律援助优秀案例——吕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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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11-06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由盈科全国公益工作委员会开展的“2022-2023年度盈科全国法律援助优秀案例评选大赛”已于2024年8月揭晓。本专栏将陆续刊登大赛评选出的“典型案例奖”、“突出贡献奖”和“服务之星奖”获奖案例文章,展示各位优秀盈科法援律师的专业水平与仁爱之心。欢迎各位同仁转发、评论、关注!

2022-2023年度盈科全国法律援助优秀案例——吕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主办律师:盈科马鞍山 陆琦律师


案情简介

为了保护和修复长江的生态环境,2020年1月1日起,长江流域的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2021年1月1日起,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全面启动。

习近平总书记就长江“十年禁渔”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加大打击力度,斩断非法捕捞、运输、销售的地下产业链。长江十年禁渔,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大民心工程和历史性创举,是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经济带的重要行动。

自2019年7月1日起,马鞍山市长江干流、石臼湖及6条重要通江水系、支流(水阳江水系、滁河、石跋河、得胜河、牛屯河和裕溪河)实现全面禁捕。

犯罪嫌疑人吕某某,男,1960年出生,案发时63周岁。2022年7月29日晚,犯罪嫌疑人吕某某将从网上购买的“地笼网”下到长江支流某水域,第二天早晨5点左右,吕某某自行划船至该处,准备将“地笼网”中水产品取出时被安徽省当涂县渔政执法人员发现,现场扣押非法捕捞工具“地笼网”两条,渔获物青虾、鲫鱼等共1579克。2022年8月4日,经安徽省当涂县渔政执法大队鉴定:1.现场查获的2条地笼网具为密眼网,该密眼网(地笼)是禁止使用的渔具;2.吕某某作案水域属于安徽省当涂县禁渔区(期)范围。

2022年8月4日,犯罪嫌疑人吕某某向安徽省当涂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22年12月2日,北京盈科(马鞍山)律师事务所陆琦律师接受安徽省当涂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承办吕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承办人阅卷后,与当事人沟通,认为吕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应当被判处刑罚。安徽省当涂县检察院认定犯罪嫌疑人吕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律师策略

承办人经阅卷发现,犯罪嫌疑人吕某某捕捞鱼虾是为了自己食用,在当涂县运粮河湖阳镇陶村港附近水域使用二条“地笼网”捕捞水产品,当涂县是鱼米之乡,捕鱼食用是当地的习俗,很多老百姓也都掌握这些技能。承办律师经过走访了解吕某某是安徽省当涂县人,但长期居住在浙江省杭州市,这次回乡是探望身体抱恙的母亲,捕鱼也是出于以前的习俗在长江水域捕捞野生鱼类给家中生病的老人炖汤补补身体。但由于长期不在当涂县生活,没有注意到当涂县对长江禁渔的大力宣传,忽视了国家对长江母亲河保护的决心,以为是寻常的事情却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吕某某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出于自己食用的犯罪动机,目的单纯主观恶性较小。并且,犯罪嫌疑人吕某某只捕捞了渔获物1579g,数量较少且未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长江水生鱼苗育种,可见犯罪情节轻微,对长江水体并未造成实质性伤害,主观恶性、社会影响和社会危害程度都较小,符合法定从轻处罚条件。

犯罪嫌疑人吕某某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经过供认不讳,并且非常后悔,表示认罪认罚。根据安徽省当涂县公安局石桥派出所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中记载,犯罪嫌疑人吕某某被当场制止捕捞行为后非常讶异,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但是经过现场执法人员的普法教育,立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后主动投案,接受调查。吕某某表示自己生长在长江边,儿时常能看到江豚跃出江面的景象,后来随着生态环境的恶化,别说江豚就是普通的鱼虾也越来越少,自己虽然已不在家乡居住,但是也发自内心的希望家乡的环境,长江母亲河的生态环境越来越好,子子孙孙都能常见“江豚吹浪立,沙鸟得鱼闲”的美好画面。归案后吕某某自愿出资3000元用于购买鱼苗增殖放流,修复生态受损,并且自愿加入渔政部门的志愿者行列,为长江禁渔保护尽一份力量,弥补自己造成的损失。

鉴于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已经认识到自己造成的后果并且已经用行动积极弥补损失,犯罪后果造成的损失较轻,承办人向检察机关申请对犯罪嫌疑人吕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量刑召开听证,并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吕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同意了承办人的请求,于2023年2月召开了检察听证。听证过程中检察机关充分听取了渔业部门,犯罪嫌疑人所在村委会,公安机关,辩护人,社会人士等对该案的意见和建议,最终对其做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结果

犯罪嫌疑人吕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典型意义

2022年“实施好长江十年禁渔”被写入党的二十大报告,更昭示着党中央推动长江大保护和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决心。安徽省作为长江流经段,在“实施好长江十年禁渔”中担负着十分重要的任务。执法部门不仅仅要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更应以教育为主,让群众深刻意识到保护长江就是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对偶然性犯罪,犯罪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积极主动弥补生态损失的嫌疑人,给予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带动更多的人加入到保护生态环境的行列中来。

回顾思考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虽然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但情节轻微,经教育批评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愿意为当地的生态环境改善付出行动。惩治犯罪是一方面,教化当地群众,发动更多群众投入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中的工作中,是当地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工作目的。办案中,律师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争取更为有利的结果,也希望能为生态环境的改善做一点小小的贡献。

主办律师简介

陆琦,中共党员,法学、金融学双学士学位,盈科马鞍山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陆琦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能够从法律社会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方式实现客户合法利益最大化,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能力。

执业期间,陆琦律师办理了大量刑事、民商事案件,曾参与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信访办接访工作,致力于企、事业单位法律风险防控、公司法律顾问及民、商事争议解决,被评为盈科马鞍山2020年优秀党员律师、2021年盈科未来之星最佳潜力奖、盈科马鞍山2021年度优秀律师、2022年度盈科全国女律师工作优秀个人、2016年-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案例评选大赛“服务之星奖”、盈科律师事务所2023年度“优秀知识产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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