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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涉外法治研究”系列文章(五)| 浅述经济制裁与不可抗力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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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6-25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摘要:近年来由于俄乌冲突等国际政治局势的变化和贸易摩擦不断升级,经济制裁作为一种政府行为,常常对国际贸易和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贸易关系中,经济制裁措施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而成为商业合作方退出交易关系而免责的原因呢?为了判断经济制裁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要我们从法律定义、合同条款、具体案例等多个角度进行详细分析,事实上,经济制裁并不能一概推定为不可抗力。

关键词:经济制裁 不可抗力 国际贸易

一、不可抗力的法律涵义及范围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自然现象,以及战争、军事行动、动乱等社会现象。根据国际司法实践、国际贸易规则及惯例,以及目前大多数国家对不可抗力的法律解释,均把不可抗力作为合同履行中的免责情形,因为这些情形在客观上具有偶然性和不可避免性,主观上又具有不可预见性。比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规定¹,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我国《民法典》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注:¹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1980 (CISG)Article 79(1) :A party is not liable for a failure to perform any of his obligations if he proves that the failure was due to an impediment beyond his control and that he could not reasonably be expected to have taken the impediment into account at the time of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or to have avoided or overcome it or its consequences.

然而,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形在法律上并不是完全确定的,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人类社会的发展,以及国际关系的变化,不可抗力的含义、范围都会随之发生改变,甚至由于每个国家的商事习惯和法律意识的不同,也会影响对不可抗力事件的理解。如果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特别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类似来自于政府的干预、许可证颁发、罢工、政府禁令、禁运及政府行为等情形是否当然归入法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就会经常引发争议。随之产生的法律问题就是,当发生前述存在争议的不可抗力事件时,合同主体是否可以以此主张合同关系解除或终止,以及受此事件影响的当事方可否据此免除合同违约责任。

二、经济制裁在履约关系中的法律影响

自2014年俄乌冲突以来,美国主管经济制裁事务的财政部外国资产管制处(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下称“OFAC”)开始对俄罗斯发起相关制裁。期间,美国总统签署多份行政命令,加强了对俄制裁的范围和力度,美国国务院和财政部也多次公布制裁名单,商务部也采取多种出口管制措施,全面切断被制裁对象与美国的联结,比如产品、技术、服务、美国企业和个人以及整个美元结算系统等等,从而对其在全球范围内的经济活动进行打击。

美国对俄实施经济制裁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有:一是国会立法,如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IEEPA”)、 《通过制裁打击美国对手法(Countering America’s Adversaries Through Sanctions Act)》(“CAATSA”)等;二是行政令,如第14024号行政令“冻结与俄罗斯联邦政府特定有害外国活动有关的财产”、第14114号行政令“对俄罗斯有害活动采取进一步措施”等;三是财政部规章,如《俄罗斯有害外国活动制裁条例》等;四是指令、决定、通用许可及问题解答等文件。美国对外实施制裁措施的法律依据虽然属于国内法,但其制裁的效果不仅及于被制裁对象,也同样及于美国和被制裁国家之外的第三国实体,其制裁后果还将在被制裁对象以外产生广泛的威慑力,是其利用国内法实现“长臂管辖”的具体体现。

美国的制裁措施非常繁杂,而且涉及不同部门和不同领域。从制裁方式来看,有全面制裁和定向制裁;从制裁种类来看,有贸易制裁、金融制裁和投资禁令;从制裁客体来看,有国家、实体、个人、船舶飞机等。从制裁的范围来看,制裁措施分为一级制裁和次级制裁。一级制裁,是属人、属地的制裁措施,限制是的美国人士不得与受制裁对象(如特别指定名单,也叫SDN名单上的实体和个人)进行含有美国连接点的商业往来,美国连接点一般包括美国主体、美国境内和美国物项等,也限制在美国境内或利用美元结算及美国金融系统进行美元结算,如有违反一级制裁规定的交易,各方可能会面临被美国处以罚款或追究其刑事责任等风险。次级制裁是限制非美国的实体与个人,不与受美国制裁的对象产生商业往来,即使这种商业往来不含有美国连接点,否则就要对其实施制裁。

因此,制裁措施不仅对制裁对象直接打击效果,其影响也将波及到第三国的企业、个人,因对制裁的影响产生顾虑而减少或切断与被制裁对象的贸易往来,甚至考虑解除、终止将正在履行中的合同或已生效但尚未履行的合同。在这种情形下,交易一方以另一方受到制裁措施,或者有较大的被制裁风险而构成不可抗力为由,据此退出交易关系是否于法有据?

三、经济制裁或存在制裁风险时能否归入不可抗力情形

(一) 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

在国际贸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通常通过“列举+概括”的方式进行约定,这样可以细化不可抗力事件,如:“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无法预料、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因此,在明确将“制裁”列为不可抗力事件之一的情况下,只要制裁符合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条件,受影响方即可援引不可抗力条款主张免责。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²由此可见,《公约》也允许买卖双方对于不可抗力条约进行调整修改,因此,合同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若在合同中明确将管制和制裁行为约定在不可抗力条款项下,优先适用双方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

注:²《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二条:本公约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二部分准许销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或者任何发盘、接受或其它意旨表示得以书面以外任何形式做出的任何规定不适用,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在已按照本公约第九十六条做出了声明的一个缔约国内,各当事人不得减损本条或改变其效力。

(二) 法定的不可抗力

在没有将管制和制裁行为明确列入不可抗力事项时,也并不一定当然都适用法定不可抗力来主张免责,而需要对不同的制裁情形进行具体分析方可确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援引法定不可抗力需要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及不能克服的条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经济制裁即可归入不可抗力。

美国实施的一级制裁和次级制裁,前者针对的是有美国连接点的交易,而后者则是没有美国连接点的第三国实体。如果中国企业与已被制裁对象交易,或者是在交易中发生了其中一方当事人被列为或有较大可能性列为被制裁对象,此时解除或终止交易是否可以免责?同样,我们需根据此种制裁是一级制裁还是次级制裁来分析是否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及不能克服的情形。

1. 通常来讲,经济制裁作为一种政府行为,如果其政策导向已经为公众所知,则可能不被视为“不能预见”。比如,美国对俄罗斯的制裁近年来逐步升级,相关涉俄制裁的行政令也陆续出台,制裁名单数次更新,制裁范围也一再扩大,因此美国对于俄罗斯企业进行经济制裁明显成为公众可以知晓的政策导向,因此,在与俄罗斯企业交易时,相关企业应当预见到该俄方存在被制裁的风险,如果后续该俄罗斯企业被列入美国SDN名单内的,这属于“可以预见”的情形。此外,如果已知交易对象被列入SDN名单中的二级制裁,仍与其持股超过50%的子公司交易的,那么也属于“可以预见”的情形。

2.  “不能避免”是指尽管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客观上并不能阻止这一情况的发生,比如企业可能采取了合理的措施,但仍无法避免制裁的影响。虽然经济制裁具体针对的实体或行业并非由企业或个人可以控制,但是有的实体被列入制裁名单是因为与已经受到制裁的主体进行交易,或者交易的货物涉及制裁的行业范围。比如,甲方已经是美国SDN名单上所列的二级制裁对象,如与其进行交易的,即使整个交易不具备任何美国连接点,作为该交易的相对方乙方也会被制裁。这种情形下,乙方的供应商丙方如果与乙方进行交易,在交易中乙方随即也被列入SDN名单,此时丙方如主张不可抗力,通常不被认为“不能避免”。但是,甲方如果没有列为被制裁实体,在甲乙双方交易过程中,因为甲方所处的行业领域甲方被列为SDN清单的二级制裁实体,这种情况下则可能被视为“不能避免”。

3.  “不能克服”需要考量该制裁措施是否直接导致合同履行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成为不可能。理论上,国际制裁对合同履行的客观影响构成“法律上的不能”时,才能适用不可抗力规则,进而使得债务人可以主张就不履行债务免除相应的责任。

例如,欧盟禁止向俄罗斯出口特定物项,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则属于不能克服的情形。在美国财政部发布的SDN清单中,如有实体被列为一级制裁的,如果与该实体之间的交易没有任何美国连接点的,比如交易的各方都不是美国主体,产品没有使用美国技术或美国产品,装货港口、结算币种等等也避开了美国连接点,那么此种与美国一级制裁实体的交易则并不属于“不能克服”的情形。如交易关系中的一方被列为二级制裁的实体,则需要研究继续履行合同是否会让合同相对方也面临被制裁的风险。即便该合同相对方并非是美国主体,也可能因与二级制裁实体之间的下列关系而被制裁,主要包括:(1)向受制裁主体提供“实质性帮助”(Material Assistance);(2)为受制裁主体或代表受制裁主体实施某种行为;(3)在受制裁领域经营;(4)由受制裁主体持有或控制;(5)代表受制裁主体促成重大交易(Significant Transaction);(6)上述多种行为并存。

四、如何处理制裁情形下的履约风险

中国企业在与俄罗斯主体进行交易前,需要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一方面要审查交易的标的物项会否落入美国出口管制而受控,另一方面要审查该俄罗斯主体是否被列入制裁清单或者较大可能性被列入制裁清单,以及了解其股权上的关联公司是否已被列入制裁清单。

通过上文的分析,经济制裁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是需要根据合同条款、履约情况以及政府政策来综合判定的,尤其是如果没有约定在合同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内,需要合同当事方证明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及不能克服,加大了主张免责的证明难度。因此,在国际商事交易时,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尽量明确不可抗力条款,在交易合同中加入有效且范围清晰的附加制裁免责条款及合规承诺条款,详细约定制裁等政府行为的适用范围和免责条件,以及约定双方承诺遵守相关制裁法。由此,一方面在发生争议时有据可依,可以主张不可抗力和制裁合规的违约救济;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后期制裁主管部门的执法或申诉程序中作为合规证据争取减轻处罚。

因此,我们建议从事国际跨境交易的主体,尤其是涉俄交易的各方,需要深入了解制裁的行政命令和规则,根据企业的经营实际评估合作对象及交易本身的制裁风险,及时更新国际制裁指引和案例,并深入分析制裁措施,积极做好事前、事中风险防控,以及预防供应链合作方的过度忧虑。 

作者

谢娟律师

谢娟律师,英格兰及威尔士注册外国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是全国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广东省首批涉外律师领军人才、深圳市涉外律师领军人才、深圳市福田区法治建设及重大行政决策法律专家。谢律师现担任主板上市企业的独立董事,并担任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涉外版块)、广东省律师协会跨境争议解决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等职务。谢律师的从业经历及典型案例被编入香港文汇出版社出版的《广东涉外律师英才》一书。2019年,谢律师入选广东省律协与新加坡律师公会的涉外律师交流项目,赴新加坡律师事务所开展短期工作与交流。谢律师负责的跨境案例入选《2014-2018年广东涉外法律服务典型案例汇编》一书;其负责承办的中国内地与香港跨境并购案荣获“2019-2022年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优秀案例”三等奖;其承办的美国涉疆供应链案获评盈科全国“十佳涉外法律服务案例”及深圳市福田区“2023年度优秀涉外法律服务案例”;其承办的中国企业被美国列入SDN制裁名单之处置应对案、内地与香港跨境并购案两案被新华网与中国政法大学评为“2024法律服务出海实践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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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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